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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校与大学生契约关系的构建

2013-04-12

(三)契约内容分析

契约的内容。主要就是双方的权利义务。大学生与高校订立的教育契约的内容主要有二:一是依据高校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广告形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二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高校与大学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与大学生履行契约的过程就是双方各自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对于依据高校招生简章、招生宣传广告所形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是高校应在大学生在校期间兑现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中承诺的内容,如对高分考生的奖励、一流教学设备的利用、学生就业时的推荐等等。因各个高校具体告之的内容不一样,高校应兑现的内容即履行的义务也不一样。

在当前条件下,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高校与大学生的权利义务应是双方教育契约最主要的内容。在大学生与高校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因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即高校的权利就是大学生的义务,高校的义务就是大学生的权利,故笔者在本文中只论述双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制度,高校与大学生双方的权利主要有:

l、高校的权利:

(1)规章制度制定权。高校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教育和管理的各项制度,如教学制度、学生行为规范、宿舍管理制度等。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校有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其实,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于高校来说,其性质具有双重性,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

(3)招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校有权招收学生,并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4)学籍管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高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5)奖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为加强学生的管理,实现教育的目的,高校有权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6)收缴学费权。高等教育已不是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缴纳学费对学生来说,是一项义务,对高校来说,收缴学费当然是一项权利。

2、大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2)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大学生为学习的目的,有权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