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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会维护教师权利的作用

2013-04-12

事实上,即使法律规定很完善,但法律规范和法律实效毕竟是难以完全一致的。因此,工会作为教师的群众组织,应当发挥其应有的维权作用,这是教师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工会维护教师职业权益中的主体作用

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法律职责和法律义务,而且是首要的法律职责和法律义务,同时也是工会作为社团组织得以存在的根本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各类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也都按照《工会法》建立了相应的工会组织,如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等,在县与县以上的教育行政机关也成立有“教育工会”,教育工会被认为是“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特殊的产业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从法律意义上说,工会属于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社团组织,其与教育机构之间并不是从属关系。教师一旦申请加入工会并被批准,就具有了教师工会会员的资格,教师与所加入的工会之间就形成了个体和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教师享有工会成员权力并必须履行缴纳会费、遵循工会章程等义务:而教师工会必须履行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基本义务。《中国工会章程》总则第一自然段明确了工会“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需要指出的是,教师工会与其他行业工会组织一样,其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并非仅仅基于工会与会员之间的组织关系,更重要的是基于《工会法》的法律规定,《工会法》第2条将工会的性质规定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表明法律承认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成为会员既具有了《工会法》所赋予的法律权利。由此看来,工会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是首要的法定职责,既是约定的义务更是法定的义务,工会组织由此具有了法律上的维权主体地位。

由于历史原因,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的工会往往被视为隶属于学校或者教育行政机构的一个工作部门,不自觉地失去了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由此便形成了“工会部门化、行政化”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体制下,教师工会组织行政化尚可理解,但随着我国各类学校教师聘用制度的展开,尤其是民办学校的不断涌现,教师工会组织就绝不能停留在传统的思维惯性和行为惯性当中,必须将维护教师权益作为教师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在维护教师权益中发挥教师利益代表者的作用,否则将导致教师工会组织的“角色错位”。

首先,工会维权可以弥补教师个体维权的不足。通过对教师法律权利的考察,业已发现教师的法律权利更多是概括性的权利,教师的具体权利主要由教师与学校所签定聘用合同来约定,而在合同缔结、履行乃至合同争议中,教师个体与作为管理者的学校相比,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教师有权利被侵犯的可能。尽管教师可以通过个体的行为维护,但这种个体性维权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作为阶层性、自愿性、群众性的工会组织,具有法律的、组织的和专业的等资源上的优势,能够更好的维护教师权益。

第二,工会维权是一种组织义务。教师加入工会组织除了寻求情感上的归属感外,更重要的是寻求权益保障上的归属感或从业的安全感,教师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履行遵守章程和缴纳会费的义务,这种履行义务的对价是工会作为组织提供的维权服务,是教师可以通过工会组织这个路径行使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获得救助权,当个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寻求组织救助。因此各级教育工会组织的首要职能就是满足教师这种需求,这是教育工会组织存在的最基本的法理基础。我国各级学校进行人事聘用制度改革以来,越来越多的矛盾不断显露,例如教师与学校的矛盾、教师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矛盾,这些矛盾无不体现教师的权益问题。在这些矛盾的旋涡中,教师工会组织能否坚守并发挥维权的法律主体地位,是对工会组织的巨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