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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军中的婚姻状况与两性关系探析

201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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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天国的婚姻制度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题目,不过,以往的相关论著主要侧重从妇女政策的角度,探讨太平天国前期从隔绝男女到恢复家庭生活的演变脉络,尤其聚焦于男女分营(馆)制度、合挥制度,但对其具体演变过程的考察过于简略,并且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一些比较敏感的史实,对后期的情形也较少涉猎,缺乏系统的研究。关于男女婚配和相互交往时所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太平天国一直有着比较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体现了洪秀全独特的政治与伦理思想,并在实践中对太平天国的政局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文尝试按照上述思路,就太平军中的婚姻状况与两性关系进行前后贯通式的考察。民间的情形不在本文考察之列,但在必要时仍对一些相关史实略加论述。

(一)

1853年春定都天京(今南京)后不久,太平天国正式颁布纲领性文献《天朝田亩制度》,内有部分文字涉及男婚女嫁之事。该文献宣布“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否定了买卖婚姻,设想由国库负责每家婚娶时的一切开销,采用统一的标准,即给钱一千文,谷一百斤,强调“用之有节”,反对铺张;同时突出了政治色彩,规定婚礼上必须举行祭告上帝的仪式,“一切旧时歪例尽除”。太平天国所拟定的婚礼专用奏章格式如下:

小子○○○小女○○○跪在地下,祷告天父皇上帝。今有小子○○○小女○○○迎亲嫁娶,虔具牲醴茶饭,敬奉天父皇上帝,恳求天父皇上帝祝福小子○○○小女○○○家中吉庆,万事胜意。托救世主天兄耶稣赎罪功劳,转求天父皇上帝在天圣旨成行,在地如在天焉。俯准所求,心诚所愿!(注:《天条书》,《太平天国印书》,江苏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9页。)

《天朝田亩制度》以16岁(含16岁)作为男女分田的年龄杠,但对男女的法定婚龄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同期颁布的一份通告中,太平天国郑重宣布:“男有男行,女有女行,男习士农工商,女习针指中馈,一夫一妇,理所宜然”(注:《国宗韦、石革除污俗诲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0页。),明确提倡一夫一妻制。

不过,上述规定仅仅具有象征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却严重脱节,而且也不是一概而论。首先,早在金田起义之时,太平军就划分男行女行,用军事编制取代了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组织,规定除洪秀全和后来被封为王爵的杨秀清等人外,一律严别男女,即使夫妻也不得同宿,婚娶之事自然更是无从谈起。其次,一夫一妻制仅仅针对广大官兵和老百姓而言,至于首义诸王,从一开始便实行的是多妻制。以洪秀全为例,他在1851年春就已经拥有15名后妃,后又逐年增加,最终达到了88个。

金田团营期间,鉴于各地会众都是举家举族参加起义,为了打破清军的围剿,洪秀全特意在金田颁布五大纪律,其第二条便是“别男行女行”(注:《五大纪律诏》,《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1页。)。严别男女、拆散家庭适应了当时流动作战的需要,为金田起义从星星之火转变成燎原之势提供了便利,无疑具有它的积极意义。问题在于,在拥有了大片版图之后,太平天国领导中枢并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地加以变通,相反,却执意要将这种应急举措一直延续到平定天下以后,并且还将之推广到整个社会,使得其境内的所有城市均无一例外地变成了军营,从而走向了极端。以都城天京为例,全城居民以25人为单位,分别按照性别被编入男馆或女馆,不准私藏在家,实行严格的军事化编制和管理。(注:太平天国在所克城池的居民中实行严别男女政策自广西永安始。据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记载:“比据江宁,蒙贼(指蒙得天,详参下文,引者按)谓当安民,毋用男行女行法,但抽丁为兵,先定江南,再图进取,如明初故事。东贼(指东王杨秀清,引者按)大怒,谓汝何以不能认实天父,欲妄改天父排定章程,不从。”(《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太平天国》(以下简称《太平天国》)第4册,神州国光社1952年版,第719页)照此说法,在是否依旧在南京居民中推行该政策这一问题上,太平天国内部曾有不同的意见。)太平军通常占据民房宿营,俗称“打馆”。在此意义上,男馆、女馆亦称“男营”、“女营”。民女入馆后,“无论老少,呼曰‘新姐妹’,聚二十余人为一馆,老姐妹辖之曰牌长(职同两司马,受辖于卒长,引者按)。老姐妹者,广西女人也,亦不论老少。女馆多在西华门,比屋而居,谓之女营,分前后左右中为五军。军置女军帅一,亦广西女人为之;女巡查一,则男贼也。”(注:《太平天国》第4册,第695页。另据胡恩燮《患难一家言》卷上:“先是贼破城,分城中男女为二馆,名为男营、女营,编为左一军、右一军诸名目,以粤西、湖南男女贼首总之。”(《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2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8页)按:依据世人灵魂均来自上帝、彼此同为上帝子女的教义,洪秀全宣称“天下多男人,尽是兄弟之辈;天下多女子,尽是姐妹之群”,故太平军不分长幼,均以兄弟姐妹相称。所谓老姐妹、新姐妹,系按照入营时间的先后来划分,与老兄弟、新兄弟同。又,广西首义女子都是天足,早年曾在征伐途中与男子并肩作战,但在定都之后,随着洪秀全诏令“女理内事,外非所宜闻”(《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8页),她们便逐渐淡出太平天国的政治和军事舞台,其活动空间十分有限。)这些被组织起来的民女一律被勒令放足,且不得穿裙,以便于从事削竹签、搓麻绳、挖壕沟、盘粮等后勤劳务;善女红的女子则被编入绣锦衙,其绣花处曰绣花馆,算是上差。与女馆相比,男馆在军帅之下仍设师帅、旅帅两职,其成员则有牌面、牌尾之分,前者为青壮年男子,除在手工衙营务工或运粮搬物外,还随时奉调出征;后者为老人和幼童,主要承担煮饭、打更、放马、割草之类的轻体力活。

在不允许夫妻同居和暂缓谈婚论嫁的背景下,为了整肃军纪,太平天国特别强调严男女之大防。《天条书》专门就第七天条“不好奸邪淫乱”的定义作了注解,强调“天堂子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不得混杂。凡男人女人奸淫者名为变怪,最大犯天条。”(注:《天条书》,《太平天国印书》,第32页。按:该书初版于1852年,所列“十款天条”系据《旧约》中的“摩西十诫”修订而来,既是上帝教的宗教戒律,同时又是太平天国的最高法律。)太平军《定营规条十要》第五条也规定:“要别男营女营,不得授受相亲。”(注:《太平条规》,《太平天国印书》,第66页。)洪秀全在永安还专门降诏,吩咐“务宜时时严查军中有犯第七天条否,如有犯第七天条者,一经查出,立即严拿斩首示众,决无宽赦”(注:《严命犯第七天条杀无赦诏》,《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36页。)。太平军禁律则规定得更为具体而又严苛——“凡犯第七天条,如系老兄弟定点天灯,新兄弟斩首示众”。“凡夫妻私犯天条者,男女皆斩”。“凡强奸经妇女喊冤,定即斩首示众,妇女释放;如系和奸,即属同犯天条,男女皆斩”。(注:张德坚:《贼情汇纂》卷8,《太平天国》第3册,第231页。)也就是说,无论是过夫妻生活也好,两相情愿也罢,强奸也罢,只要是和异性发生了性关系,便一律属于犯下“奸淫”罪,格杀勿论。出于以儆效尤的考虑,对老兄弟量刑尤重。“点天灯”是太平天国的一种酷刑,专门用来处决犯有重罪之人,具体方法是将犯人从头到脚缠上棉纸,再浸泡麻油,涂上松脂白蜡,倒悬后活活烧死。

对于卖淫嫖娼现象,太平天国尤为深恶痛绝,明令取缔娼妓。早在定都初期,太平天国便在京外颁布一份以“革除恶习,禁遏浇风”为主旨的告示,内将娼妓现象列为“蛊惑人心败坏风俗者”之一,宣布“娼妓最宜禁绝”,严申“男有男行,女有女行,男习士农工商,女习针指中馈,一夫一妇,理所宜然。倘有习于邪行,官兵民人私行宿娼、不遵条规开娼者,合家剿洗;邻右擒送者有赏,知情故纵者一体治罪,明知故犯者斩首不留。”(注:《国宗韦、石革除污俗诲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90页。)后来,洪秀全还明确地将娼妓划为19种“生妖”之一。

对于官兵与民女之间的正常接触,太平天国也严加防范。前引告示便专门谈到这一问题,内称官兵有时候将脏衣服送给民妇洗浣,或者请民妇缝补衣服,“既已私相授受,难免眉目传情,不可不妨微杜渐,以儆歪风”,宣布“嗣后如有官兵雇倩民妇洗衣缝纫者,概斩不留;其有奸淫情事者,男女并坐”。(注:《国宗韦、石革除污俗诲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90页。)

男女亲属之间正常的走动也受到严格的限制。为了隔绝男女,太平天国对女馆实行严密的监控,使之成为男性的一块禁地。男子即使赴女馆探视自己的家人,也一律被挡在门外,不得入内。有一则时人记载说,天京女馆“不准男子入探,母子、夫妻止于馆外遥相语”(注: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太平天国》第4册,第695页。)。这与太平天国官方的了陈述十分吻合。1854年刊行的《天情道理书》就此明确规定:“即有时省视父母,探看妻子,此亦人情之常,原属在所不禁,然只宜在门首问答,相离数武之地,声音务要响亮,不得径进姐妹营中,男女混杂。斯遵条遵令,方得成为天堂子女也。”(注:《天情道理书》,《太平天国印书》,第529页。按:“姐妹营”又名“姐妹馆”,均系女馆的别称。)

这样一来,男女交往便成为太平军中最大的禁忌,动辄得咎,几乎令人谈虎色变。

太平天国之所以推行严别男女政策,除了出于适应战时需要的考虑外,与洪秀全在此问题上的认识或态度也有着很大关系。

当年,正是基于对社会现状的忧虑和愤慨,科场连番失意的洪秀全深为基督教布道手册《劝世良言》一书的内容所打动。他痛感世道人心之堕落,便将作者梁发那一番引起他共鸣的“良言”奉为劝世、救世的真理,呼吁世人淑身淑世、正己正人,视道德自省为重建古代大同社会的途径,进而从一名眷念仕途的乡村士子转变为一位悲天悯人的宗教说教家。在洪秀全所严正批判的各种社会病态现象中,男女淫乱便是其中之一。当时,广州作为中外商贾云集之地,卖淫业十分兴盛。据载,“广州艳迹,以珠江为最,风月繁华,尤聚于谷阜”(注:徐珂:《清稗类钞》第11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5176页。)。洪秀全曾数次赴广州参加科举考虑,耳濡目染,对此有着深切的感受。在早年撰写的宗教宣传品《原道救世歌》中,洪秀全列数了世间6种“不正”的行为,强调“第一不正淫为首,人变为妖天最chēn@①;淫人自淫同是怪,盍歌麟趾咏振振”,告诫“自古善正无异德,只将正道淑其身”,奉劝人们返璞归真,不可“乱常而败伦”。(注:《太平诏书·原道救世歌》,《太平天国印书》,第11页。按:作为上帝的对立面,上帝教中的“妖”具有宗教、政治、伦理三层含义,既指灵界的异教诸神及其偶像(“死妖”),同时又指世间的清朝统治者和拜邪神、行邪事之人(“生妖”)。又,“盍歌麟趾咏振振”中的“麟趾”指《诗经·国风·麟之趾》,该诗描述周文王的子孙宗族皆化于善,无犯非礼。)洪秀全将“淫”列为六恶之首,认为这是人变为“妖”的标志,从中可以看出他对淫乱的敏感和憎恶程度。正是在这种心理的驱策下,洪秀全在广西贵县赐谷村布道期间,还做出了诗斥六窠庙这一惊世骇俗的举动。六窠庙坐落在赐谷村附近的六窠山口,相传曾有一对青年男女在此邂逅,互对山歌,两情相悦,然后双双殉情;当地人纷传两人是得道升仙,便立像祭祀,尊奉其为六窠神。洪秀全则认为,这对男女本非夫妻,“淫奔苟合,天所必诛”,所谓得道一说过于荒谬,便作诗斥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