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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的确立与北美白人意识的嬗变

2013-02-12

当然,统治情结并不是不需要限度。即使是主人,其权力从一开始也受到上帝律法的  制约。他不能滥用权力,令其奴隶做邪恶之事;对非份要求,奴隶有权利予以谦逊地拒  绝,“因其主人和他们都是上帝的奴仆,他们不能违抗他而取悦于人”。[35](P34)如  果说移民之初出游荒野的危险尚造成顺从神虐心理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后退的  边疆则会给予其某种安全屏障。如汉德林所说:“作为荒野的人民,他们身处新世界的  家园,这种事实本身即给予他们一种力量感。”[16](P10)最终,专横的上帝不再被人  注意,人们开始逐渐转向耶稣这个具有神性的人,一种“爱的宗教”在18世纪初开展的  大觉醒运动中诞生了。个人主义也由此完成了从强调神定铁律到自由个人的转移。在这  种过程中,作为调整措施,习惯以种植园作为个人主义单位的南方形成了针对黑奴的“  家长主义”,绝对控制开始与个人温情有了更多的、受到当局鼓励的糅合,[8](P60-62  )而北方则开始注意和强调包括黑人在内的所有人的“自然权利”。[8](P59)

将奴隶制法律的奴役对象及个人施虐对象限定于特定种族,毋庸置疑地促进了白人意  识向种族主义的发展。而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其本身的逻辑便开始自动发挥作用。18世  纪种族理论系统化的事实表明,白人意识与统治欲在理论上的结合过程已经开始。

种族理论的系统化,得力于人类学者的推动。瑞典博物学家林奈在1735年发表的《自  然系统论》中提出了物种不变性的观点。在此基础上,他将物种按等级排列,并描述了  各物种内部的多样性。在他的排列中,人作为物种之一而与猿为邻。尽管他对物种内部  存在的多样性兴趣不大,但他还是依据肤色将人分为四种类型:欧洲人种、亚洲人种、  非洲人种和美洲人种。在他看来,这些人种同属一个梯级,并无质的区别,差别只在于  环境因素。林奈所开创的方法被乔治·布丰所继承。他在1849-1804年间写成的《自然  史》中对人种的分类有了进一步的说明,提出了变异论。因其肤色是“人的真正和自然  的颜色”,[36](P36)白人种族被他作为标准类型,其他种族都是这种类型的变异。另  一位生理学家约翰·布鲁门巴奇则以头盖骨的形状对人种予以分类,确定出高加索人、  蒙古人、美洲人、黑人和马来人这五个人种,由此奠定了其“头盖骨之父”的地位。

网络式划分法只对大的物种进行分级,并拒绝在不同人种之间安排秩序。但他们的科  学研究却刺激了人们对古老的生物大链传说的兴趣,并试图赋予其崭新的时代含义。

生物大链思想远可溯至亚里士多德的宇宙论。他将宇宙看成是由55个同心圆球所构成  的体系,其中心是地球,向外依次排列着水、气、火等天上星体。每个圆球都有灵性,  而神站在最外圈,产生运动的动力。在这种宇宙论中,中古时期的经院哲学代表人物托  马斯·阿奎那进一步嵌入了基督教的有关观念。处于等级系列的世界从地狱开始,往上  依次排列着大地、植物、动物,然后到达有部分神性的人,在人之上是三个等级的天使  ,在大天使之上是全能的上帝。这就是所谓的生物大链。生物大链思想以及相关的地球  中心观能生动地表现神的至高形象和人的卑贱地位,具有鲜明的梯级特征。

对于18世纪的白人来说,他们所感兴趣的不仅仅是复述古老的传说,而是竭力发现人  类分级的“事实”,以高等动物对低等动物的支配权和神秘的裁决为由论证白人对黑人  奴役的合法性。与其17世纪的先辈相比,他们自恃有科学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的支持。  由于《圣经》强调人类始祖的共同性,他们便以论证人与猿亲缘关系的远近来绕过这种  障碍。18世纪70年代,荷兰解剖学家皮特·卡梅尔提出“面部角度说”,赢得了广泛关  注。据他“观察”,在从猿到黑人、最后到白人的头盖骨之间有一个规则的梯级:猿、  猩猩、尼格罗人、霍吞图特人(Hottentot)、马达加斯加人、塞里贝斯人(Celebese)、  中国人、蒙古人、卡尔马克人(Calmuck)及各种欧洲人。[14](P102-103)与网络式方法  明显不同,这种划分方式暗指黑人作为低等人种有着科学的依据。此后,复活了的生物  大链思想便在18世纪末的美国成为热门话题。

即使是伟大的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也对此兴趣盎然。在1787年写成的《弗吉尼亚日  记》中,他花费了极大的精力来观察黑人的“低劣”本性。如在种族特征方面,他写道  :白人面部“红与白的精美交织”所体现的“感情表达”,与黑人“永久性的单调”形  成鲜明的对比;白人有“飘柔的头发”,形体表现出“更为优雅的对称”,而黑人则“  在脸上和身体上毛发稀疏”,“他们较多地以皮肤腺、而不是肾脏排泄,使其发出一种  强烈的、令人生厌的气味”。在智力上,印第安人“脑中有尚待开发的萌芽”,而黑人  则无任何类似迹象;“在记忆上他们与白人等量齐观,在推理上则低劣得多。……而在  想像力上他们是呆板的、毫无趣味的和不规则的”。至于其“动物性”,则表现于他们  的贪吃好睡,因为“一个身体安逸、并不思考的动物,自然倾向于睡觉”;他们对其女  性更加热情,“但爱对他们与其是精细的感情,不如说是一种强烈的欲望”,他们尤其  喜好凯觎白人妇女,如同“猩猩偏爱黑人妇女甚于他们自己的种类”。[37](P20-22)杰  斐逊在此将白人和黑人作为人种的两个极端类型予以对照,将黑人置于与猿为邻的位置  ,并向人揭示出黑人在身体和心智两方面的“低劣性”,以及在生物大链中性骚扰的指  向。虽然杰斐逊本人无意于以此为奴隶制辩护,但其他人更乐于像爱德华·朗那样,相  信这种低劣“事实”与神秘的裁定之间存在着联系。关于北美殖民地早期白人自我意识的存在及其对奴隶制法律化的影响,美国学术界的  相关论述可谓汗牛充栋。(注:关于这个问题,可参见拙著《文化的断裂——美国黑人  问题与南方重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页。)但对于奴隶制确立之后  白人意识的变化以及引起这些变化的结构性因素进行系统性探讨的似不多见。本文试图  解决这个问题,以抛砖引玉,就教于方家。

本文认为,正是从17世纪60年代奴隶制法律化的过程启动开始,北美的白人意识逐渐  进入了它与统治欲、征服欲或虐待欲结合的时期,其目标指向处于弱势地位的黑人种族  。这种新型的、毒化了的白人意识即为我们通常所说的“种族主义”。(注:关于种族  主义的早期形态——白人意识——的定义及其成长,请参见拙文《英国历史传统与北美  奴隶制的起源》,《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第105-110页。)

对于这种转变的过程及其动因,首先必须从奴隶制本身的性质来寻找答案。事实上,  作为一种权力体制,寻求最大程度对人身的控制体现了奴隶制的内在要求。早在1590年  ,一位英格兰评论家即指出:“在所有缺乏自由的人中,奴隶的隶属性最强,因为奴隶  是服役于或束缚于另一个人,甚至违背了自然性的一种人”,“甚至其子女也感染上其  父亲奴役状态的麻疯病”。[1](P31)约翰·洛克也认为:“奴隶制是一种可恶而悲惨的  人类状态”,[2](P3)“这是最完全的奴役情况,它不外是合法征服者和被征服者之间  的战争状态的继续”。[3](P17)保持奴隶制,意即维持这种征服状态。其中,“征服者  ”和“被征服者”都力图使权力的砝码移向自己一边。其结果是控制和反控制的斗争实  际上构成了奴隶制的核心问题。对于主人来说,这是一种特殊的心理训练,作为主人的  习惯使得他热衷于追逐权力,珍视荣誉,(注:关于病态的荣誉感,可参见威尔海姆·  赖希《法西斯主义心理学》,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使自己浸染于“一种基于自尊和  权力意识的骄傲感之中”。[4](P66)按照斯坦普的分析,主人必须采取五种步骤,即确  立严格的纪律,在奴隶心中灌输低下意识,使其畏惧于主人的威严,接受主人制定的行  为标准,以及制造奴隶无助的感觉。[5](P144-147)这样,以统治和征服为取向的权威  主义结构——即种族主义——便很容易产生出来。

不过,在17世纪60年代之前,当奴隶制仍停留在社会习俗层次,还没有构成经济的主  导性支撑因素的时候,无论在南方的切萨皮克地区还是在北部的新英格兰地区,对奴隶  控制的问题尚不严重。奴隶的人数也十分有限。1650年弗吉尼亚只有300名奴隶,[6](1  10)1663年也不过1500名黑人。[7](24)北部更少,在其法律化开始前的1680年,黑人只  占总人口的2.3%。[8](240)在这种情况下,主奴之间的个人关系还占据着主要地位;作  为一种社会性的权威主义性格结构尚未确立。也正是出于这种个人控制的特点,奴隶能  够寄希望于不确定的未来,而使主奴关系相对温和。一些历史学家甚至认为:“在17世  纪的弗吉尼亚北汉普顿县,英国人和非洲人能够以相对平等的身份互相对待达两代之久  。”[9](P16)

然而,随着南方大种植园的发展,随着黑人人口的增加,以个人控制为特点的传统体  制便打上了更多的社会性烙印,进而推动白人群体形成一种崇尚权力控制的权威主义性  格结构。从1660年开始,维持约20年的烟价低潮刺激了南方生产规模的变革,小规模的  生产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到17世纪80年代初,随着欧洲市场的恢复,廉价烟草竞争的  态势已经形成。与此同时,英国政府开始积极介入奴隶贸易,为北美殖民地运来源源不  断的劳动力。[10](P24-28)到1700年,黑人已占南方总人口的21.1%。[8](P240)奴隶人  口的增长、生产形式的非个人化,是导致种植园纪律强化、社会不安状况加剧的主要原  因。黑人人口的增长还导致监工阶层的兴起,而从事这种职业的人员一般从贫穷白人中  招聘。这样,不仅主奴间个人色彩淡化,且社会参与成份加大。在管制黑人行为方面,  整个白人社区也感到共同利益的加强,因为诸如逃跑、谋反之类的举动不仅腐蚀种植园  纪律,而且对整个白人社会都构成威胁。白人小农当然也不愿看到一个竞争性的黑人对  手出现。

随后一系列奴隶制法律相继出台。如马里兰议会于1663年规定:“所有黑人和其他奴  隶,将服役终身”,“所有黑人或其他奴隶的孩子,将像其父母一样成为终身奴隶”。  [11](P109)弗吉尼亚议会则先后规定:“在这个地区出生的所有孩子,将只根据其母亲  的地位,决定其奴隶或自由的地位”(1662);[12](P44)“施洗并不能改变一个人是奴  隶还是自由的状态”(1667)。[12](P45)切萨皮克地区的奴隶制法律化过程从17世纪60  年代开始,到1705年已基本完成。新英格兰地区则慢一拍,法律化过程从17世纪80年代  开始,到18世纪初亦告一段落。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奴隶只是动产或不动产,因而从法  律本身的角度来看,奴隶没有什么权利可言。

人们很清楚,制订奴隶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奴隶的反抗,使其既听命于主人,又  不致危害整个白人社会。如果说奴隶制的引进主要是出于经济因素的话,那么奴隶制法  律化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种族问题。“奴隶制的建立,不只是提供劳工控制,它也是一种  调节种族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体系。”[13](P152)不过从法律实施的途径来看,法律不是  教育黑人如何做,而是训练白人如何做。主人被赋予几乎无限制的个人权力,[12](P91  )特别是运用鞭子的权力,以免他的奴隶造成社会负担;所有白人则被赋予惩罚逃奴、  阻止奴隶聚集和行使巡逻的义务。[12](P93,P96);[5](P153,174);[14](P60);[15  ](P23)主人不得随意释放奴隶,[5](P232-235)其家长主义温和性的一面不得没有限度  ;而所有的白人都不能向奴隶出售酒类、教其识字或纵容逃跑。[5](P211-212)法律鼓  励白人在控制黑人方面保持一种社会责任感,引导普通白人献身于所有白人的“共同事  业”,以便为控制情结打下一种跨阶级的“善”的基础。其结果是一种合乎“正义”的  战斗激情很容易被激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