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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编纂学论纲

2013-02-25

其次,对于旧史书体裁的评价、继承和创新也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过去,我们总是习惯于沿袭刘知几、章学诚等古代史家对编年、纪传、纪事本末等旧史书体裁的评价,过分强调了旧体裁的不足之处,以致近现代以来,旧体裁几乎无一例外地摒置不用,而又无法创造出更为科学的新体裁,于是仅有源于西方历史编纂学的章节体一枝独秀。现在看来这是很不可取的。实际上,无论是编年体将一件事分散记载在前后数卷、前后相隔几年乃至几十年,以至事件首尾难以一目了然,还是说纪传本“同为一事,分在数篇,断续相离,前后屡出”[7](p28)等,都只是从读者个人角度去考虑的一种求全责备,忽略了体裁所赖以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功能这一基本前提,而事物的价值总是最充分地体现在它的功能方面的。每一种史书体裁都是适应时代的不同需要而产生的,都有其历史的适应范围和层次性,也有其力不从心的一面。比如,纪传体作为封建社会一国一族或某一时期的全史体裁,是理想的,因为它满足了全史“包罗无遗”的需要,但如果作为历史教科书的体裁就显得臃肿琐碎了;而章节体作为历史教科书的体裁,是适用的,因为它符合教学上“融会贯通、提纲挈领”的要求,但事实已经表明:它无法容纳一国一族或某一时期多层次、多样化的整个历史进程,作为国史体裁,显出十足的“胸怀狭隘”。所以,任何一种新史体的产生,都不能笼统地说优于旧史体,它弥补了旧史体之短,也许同时失去了旧史体之长,历史上纪传体之对于编年体,纪事本末体之对于纪传体,章节体之对于编年、纪传体,莫不如此。这正如章学诚所说:“司马《通鉴》,病纪传之分而合之以编年。袁枢《纪事本末》,又病《通鉴》之合而分之以事类。”[5](p51)瞿林东先生将这种情况视为“中国史书体裁发展变化过程中某种规律,即所谓合之则分、分之复合,而在分合过程中走着一条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路线,于是新的体裁不断出现,而旧有的体裁也在不断发展提高。”[8]如果我们离开体裁的适应范围去评论其得失,以此之长攻彼之短,就我所需责人所缺,那就好比以数学家的精于运算去苛求文学家,或以文学家的妙笔生花去要求数学家。为什么从清初马马肃开始,几百年来,人们始终都在试图创造出更为科学的全新的史书体裁,却始终没有成功呢?根本原因就在于人们希望创造出一种既能集各种旧史书体裁之长而又能避其所短的全新史书体裁的想法是不符合事物发展逻辑的。指导思想错了,当然难奏其功。历史是复杂多变的,随着史学功能的日趋多样化,史书的功用必然会愈来愈广,史书体裁的分工也会随之日渐精细,正如当代社会分工的日渐精细一样。同时,任何事物有一利必有一弊,一种包罗万象、完美无缺的史书综合体裁,在社会生活内容千头万绪、千变万化的当代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罗尔纲先生在史体方面的探索经历和经验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他曾经一度完全否定纪传体,试图创造出一种全新的体裁来撰写太平天国史,但最终又不得不以纪传体为基础根据新时代的需要加以改造,从而形成符合太平天国史需要的体裁。因此,我们应该从史书体裁的不同功用这一角度去研究和改造旧体裁,用其所长,避其所短;也应该立足于这一角度去创造新体裁,以适应史学新内容、新功能的需要。完全否定旧体裁的做法是不对的,祈求一种完美无缺的全新体裁的设想也是不切实际的。在这方面,白寿彝先生任总主编的12卷本、22册、千余万字的巨著《中国通史》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既充分运用了中国旧有的优秀史体,又根据新时代的需要改造“叙录”、“本纪”等旧史体推衍出新的“序说”、“综述”体,从而形成了比较适合当代需要的通史体裁。

上面所述,实质上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问题,即不同的史书内容应当运用与之相适当的体裁形式,这既是哲学对立统一律的要求,也是古今学者史书编纂的成功经验,应当成为当今编纂史书如何选择体裁的一个基本原则。

编纂义例,又叫做类例或笔法,与编纂体裁是互为表里的两个不同概念。刘知几有句名言,叫做“史之有例,犹国之有法。国无法则上下靡定,史无例则是非莫准。”[7](p86)然而目前已出版的《史学概论》教科书或有关论文,体、例不分或根本不谈义例的,为数不少。其实,区分这两个概念并不困难。我们知道,建筑一座大厦不仅需要总体设计,还必须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同样,编纂史书,在结构框架——体裁确定之后,还需要就材料如何取舍、组织和表述等问题确定宗旨、原则和方法,这就是义例的内容。体裁是史书的基本框架,义例则是组织这一框架的方式方法。如果把体裁比作一个人的骨架,那么,义例便是这个人的经络。体裁反映了史书形式方面的规定性,义例则体现了史书内容方面的规定性。清代学者姚永朴说得好:“史之为法,大端有二,一曰体,二曰例。必明乎体,乃能辨类;必审乎例,乃能属辞。二者如鸟有两翼,车有两轮,未可缺一也。”[9]因此,体裁不能代替义例,义例应是历史编纂学着重研究的一项内容。

史书义例是一个远比体裁内容更为丰富、复杂的范畴。体裁有一定之规,相对固定,上下数千年、横跨文史哲,可以共用同一体裁;义例则千差万别,十分灵活,可以说任何一部书的义例都不同于他书。甲书记事年月为序,乙书载笔事具首尾;此书论人褒贬有加,彼书叙事议论全无。即使同一部书,前后义例也不完全一致。但尽管如此,义例的内容仍然有个大致范围,归纳起来,大率不外三个方面:一是材料如何取舍,诸如哪些人可以立传,哪些人不足挂齿;哪些事件可详,哪些事件宜略;时间断限,地理范围,注释与附录的有无与详略等;二是内容如何安排,如标题的设置、传记的排列,论赞的安插,图表的位序等;三是语言表述的政治原则和学术方法(相对于文学技法而言),比如忌讳、称谓、民族疆界、对人物与事件褒贬评价的遣词造句、未定论的或敏感的政治问题等的处理原则和方法等。《春秋左传》、《史记》中的“寓论断于叙事”、“一字褒贬”等实际上与其说是语言表达技巧,不如说是其作者遵循的一种编纂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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