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刚性体制

2013-03-12

【编者按】:广义的“历史学”是对“史”进行同时合训而产生的“史有二义”的统一体,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历史学论文范文参考,以及历史学论文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一、中国封建社会的分期

中国的封建社会不同于西欧的封建社会,这是学术界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的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西欧的封建社会的特征是分封制,而分封制在中国,即使存在过,也只是商周;经过秦汉,到了魏晋南北朝,“虽有若干封建因素,已非封建制度”。①至于唐宋以后,尤其是明清两朝,“中央集权,所有的法制全国一律,皇帝向全民抽税,凡有职能的官位不能遗传,除了皇位之外,能遗传之爵级则无实权。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社会流动性大,这种特色正与(西欧)封建情形完全相反”。②何怀宏的两部很有新意的著作《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和《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从社会学的角度考察了数千年来的中国社会结构及其变迁。他写道:“今天我们所习惯使用的‘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1年,第17页注。

②  同上书,第17页。

建社会’的概念和古代的‘封建’概念迥然有别”①。在历史上:人们“认为秦以前与秦以后的基本变化是以郡县制取代了封建制。但是,以郡县与封建对称显然主要是从政治的角度考虑,尚不足以透出从春秋战国到秦汉之后社会变迁的实质,所以我们要特别注意:在古人所说的郡县制中,除了加强国家统一和中央权力这一政治的涵义而外,还有一层变世袭为选举,变封闭为流动的社会涵义”。②至于秦汉到晚清这一段历史,他认为:“我在本书中尝试性地提出了一个‘选举社会’的基本概念,这个概念是承解释春秋时代的‘世袭社会’的概念而来,我提出它来是想用它解释中国在秦汉至晚清的历史发展中所终于形成的一种自成一体的社会结构”③。这些观点可以给读者不少启发。

尽管学术界对中国的封建社会概念有争议,但我认为马克垚的下述观点是有道理的,他说:“如果认为封建是一种社会形态,是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的结合,是农民和地主对立的社会,那么它的普遍性是没有疑问的,中国和西欧都存在过封建社会,有过封建时代”。④因此,我仍根据本书第一章有关资本主义的解释来说明封建主义,这就是把封建主义看成是一种生产方式,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即土地归地主所有(不管他们是不是王公贵族),耕种者是农民(不管他们是不是对地主有人身依附关系),耕种者向土地所有者缴纳剩余产品,甚至一部分必要产品(不管以何种地租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封建制度。至于中国的封建制度究竟形成于什么时期,尽管历史学界对此有各种不同的解释(西周起源说,战国起源说,秦汉起源说,魏晋南北朝起源说等等),在我看来,以下三个基本观点争议较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何怀宏:《世袭社会及其解体: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时代》,三联书店,1996年,第1页。

②  同上书,第24页.

③  何怀宏:《选举社会及其终结:秦汉至晚清历史的一种社会学阐释》,三联书店,1998年,第1页。

④  马克垚:《关于封建社会的一些新认识》,载《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第9页。

第一,中国不曾出现过像古代希腊、罗马那样的典型的奴隶制社会,也不曾出现过如西欧中世纪早期那样因日耳曼人人侵而在罗马帝国解体的土地上建立的几乎纯自然经济的、领主享有行政权、司法权的封建领地制。

第二,中国长期封建社会中的城市不是像西欧中世纪那样作为封建领主控制的乡村的对立面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城市是封建统治集团的政治中心、权力中心,而不像西欧封建社会中的城市那样成为体制外的权力中心。

第三,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大致上可以分为两个不同时期,即包括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和初唐、盛唐在内的前期封建社会,以及包括宋、元、明、清在内的后期封建社会。前期封建社会和后期封建社会在体制上有明显的不同。而介于两个时期之间的中晚唐、五代,则构成一个体制过渡阶段,时间长达200年(从8世纪中叶到10世纪中叶)。

本章的分析就从这样三个基本观点出发,对中国封建社会进行考察。

至于中国的封建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本书把这个问题撇在一边,不作讨论。无论是形成于西周,还是形成于春秋或战国,都不妨碍本书关于中国封建社会中刚性体制的形成,以及从刚性体制转变为弹性体制的研究。

二、中国封建社会前期的刚性体制概述

可以从战国时期谈起,因为至少在战国时期,中国的中原地区已经建立了封建制度。战国时期,铁器的使用已经相当普遍,农业生产力同过去相比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村社的土地所有制逐渐解体,农民分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公有土地变为农民私有土地的过程,这一方面表现为农民把自己使用的公地变成了私地;另一方面表现为一些农民强占了原先属于公地的荒地、牧场、林地,把它们变成了私地。这一过程本来是自发地、缓慢地进行的,在春秋后期就已开始,但战国初期各国的相继变法,加快了这一过程。公元前445年魏国李悝变法,重新划分土地,承认私有土地的合法性,并容许土地兼并,目的在于通过上述措施,使农业增产,使政府收入增加,加强国君的统治,实现富国强兵。此后,楚国任用吴起、齐国任用邹忌、韩国任用申不害相继变法,这些变法以加强国君的专制统治为目的,从而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而公元前356年开始的秦国商鞅变法,在实行一系列加强国君统治,打击贵族势力措施的同时,对土地制度也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主要是废除井田制,开阡陌,扩大耕地面积,较彻底地破坏了自古沿袭的村社土地所有制,确立了土地私有制①。与之相应的法律观念从这时起逐渐形成。可以肯定的是,西汉时的法律己确定了土地私有,私田记于户主名下,受到法律保障。

相关推荐链接:

哲学  教育  语言  文学  历史  文化

下一篇:疾病与唐蕃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