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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古代宗法统治论

2013-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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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古代蒙古族的宗法统治经历了一个较为明显的转变过程。蒙古族的祖先室韦——达怛西迁至蒙古草原地区并由“古列延”集体游牧方式转变为“阿寅勒”个体游牧方式后,其社会逐渐从氏族制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合不勒汗建立起蒙古部的初期国家政权后,蒙古社会进入了游牧民族的宗法奴隶制阶段;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国”后,蒙古社会由游牧宗法奴隶制过渡到宗法封建制,但这一过程直到元朝建立后才最终完成。

【关 键 词】蒙古族/游牧民族/宗法奴隶制/宗法封建制

【 正 文】

一、“阿寅勒”个体游牧方式的出现与贫富分化的加剧

唐代蒙兀室韦为蒙古部先民。据《旧唐书》卷199《北狄传·室韦》记载,这一时期,包括蒙兀室韦在内的室韦诸部尚无君称,亦无汗号,但其部落首领皆“世管摄之”。公元840年,回鹘汗国灭亡,回鹘人大量西迁,蒙古草原地区政治势力衰微,室韦—达怛人便开始了入迁蒙古草原的过程。室韦—达怛西迁之前主要从事渔猎,亦有少量农耕;西迁之后因受突厥、回鹘人的影响而逐渐离开森林,进入草原,并向游牧经济转化。但仍有部分室韦—达怛人在山林中居住和靠狩猎、采集而生。因此,唐末五代之际的室韦—达怛各部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并不平衡。依其居地和经济文化类型,大体上可以分为“森林狩猎民”(即“林木中的百姓”)和“草原游牧民”(即“有毡帐的百姓”)两大类[1](P1-3)[2](P18-20)[3](P318-319)。但是,蒙古诸部统一前的半猎半牧经济生活仍在蒙古人中占有重要地位。他们“自春徂冬,旦旦逐猎,乃其生涯”[4]。不仅森林百姓“以射猎为生”[5](乙集卷19),而且草原游牧民亦过着“牧且猎”[6]的生活。不过,由于受到草原游牧民的影响,生活在森林中的蒙古人逐步转向游牧经济,“从事围猎的古代布里亚特狩猎民,也知道使用马”[7](P36)。公元11~12世纪时,“森林部落……有马供狩猎使用。”[7](P19)这种经济生活方式的变化,为蒙古人游牧宗法奴隶制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蒙古诸部统一前,蒙古社会处于大变革时期,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首先表现在阶级社会中的“阿寅勒”个体游牧方式逐步取代氏族社会时期集体游牧、共同驻屯的“古列延”游牧方式上。

“古列延”(gureyen)的含义较多,其产生的具体时间也不清楚,但研究者们一般认为它是氏族社会时期形成的,而且在阶级社会仍然存在了很长的一段时间。原始氏族制时期的人们往往以血缘关系结成较为持久、牢固的生产组织。“古列延”就是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建立起来的社会生产组织。每个“古列延”的成员出于同一血缘。另一方面,由驯养野生动物的萌芽阶段过渡到游牧经济后,随着牲畜的不断增加,必然会产生出相应的生产组织,这是“古列延”产生的经济前提和必然性[1](P40)。“家畜的驯养和畜群的繁殖,开发出前所未有的财富的来源,并创造了全新的社会关系。”[8](P53)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增加,为私有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基础。蒙古族社会中的私有制产生于何时,史无明载。“然而,对畜群的私有制,一定是很早就已经发展起来了。”[8](P53)“在成文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家庭首领的特殊财产,完全同野蛮时代的工艺品一样,同金属器具、奢侈品以及人畜—奴隶一样。”[8](P54)从《元朝秘史》、《史集》等史籍来看,其记述的内容多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家庭开始,介绍了自成吉思汗二十二世祖孛儿帖赤那起20多代个体家庭的具体情况,也反映了一些家庭的私有继承关系,表明蒙古社会至少在孛儿帖赤那时代已存在着个体家庭私有制了[9](卷1,卷2,卷3,卷5)[10]第一卷第一分册,P249-255;第一卷第二分册,P6-9)。

伴随着私有制财产的产生和发展,与私有制相联的财产继承、遗嘱制度、财产转让及掠夺抢劫等各种社会现象在蒙古社会中亦普遍存在[1](P50-54)。私有制的存在,加剧了为掠夺财产而进行的战争及因贫富分化而导致的阶级对抗和对立。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古列延”集体游牧方式逐渐丧失其经济意义,并开始向私有的“阿寅勒”个体游牧经济转化。与此同时,邻近汉族地区的汪古部、弘吉剌部等蒙古部民在农业民族的影响下开始转向定居[11](卷153)。蒙古人游牧方式由“古列延”向“阿寅勒”的转化及定居生活的出现,是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同时也是其氏族制社会瓦解的重要标志。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蒙古族的氏族社会虽然可能在公元9世纪时已经瓦解了,但其氏族血缘组织却不同程度地存留了下来,直到成吉思汗时代乃至元朝时期仍有所表现。“阿寅勒”个体游牧方式的出现,是以私有制和阶级分化为基础的,并与个体婚制的家庭社会结构相适应。随着家庭作用的增强,以家庭为基础的“阿寅勒”个体游牧生活在蒙古社会中渐居主导地位。

根据《元朝秘史》(卷1)的记载,成吉思汗二十二世祖孛儿帖赤那夫妇“同渡过腾吉思名字的水,来到于斡难名字的河源头,不儿罕名字的山前住着”,还说成吉思汗的十二世祖“脱罗豁勒真伯颜……妻名孛罗黑臣豁阿,他有一个家奴后生……又有两个好骟马……脱罗豁勒真生二子”。这些记载,大致反映了当时蒙古人的个体家庭情况。9世纪后半叶,蒙古社会产生了“伯颜”(bayan,即“富翁”、“财主”之意)和“牙当吉古温”(yadanggi gu’un,“穷人”之意)等反映贫富差别的蒙语名称。当时的蒙古社会贫富差别和分化极为明显,洪钧《元史译文证补》卷1谓富者“牲畜遍野”;《元朝秘史》卷2说中等牧民“家财……尽够”维生;而该书卷1则说贫者因“穷乏”卖子易肉,即可窥见。这种贫富分化现象反映在人们的思想意识中,便是产生为这些现象辩解的剥削阶级的宿命论,亦即“贫贱富贵,命也”[12]。这种“财产的差别,通过世袭显贵和王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8](P111)。蒙古社会私有制的存在及“阿寅勒”个体游牧方式下的贫富分化加剧,导致了其氏族制的最终瓦解和游牧宗法奴隶制的形成。

二、国家政权的形成及其宗法奴隶制

公元12~13世纪间,“阿寅勒”个体游牧方式下的蒙古社会已分裂为以那颜(意为官人)贵族为统治阶级和以哈剌出(意为庶人、平民)及孛斡勒为被统治阶级的两大阶级。“随着分配上的差别的出现,也出现了阶级差别。社会分为享特权的和被损害的、剥削的和被剥削的、统治的和被统治的阶级。”[13](P145-146)阶级的出现及其矛盾不可调和的结果,便是早期国家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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