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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孝道传统下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的构建

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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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确立于儒家孝道思想下的以子女为义务主体的传统老年人照护模式,因日益严峻的人口情势而难以维系,亟待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老年人长期照护体系。基于此。一方面要积极学习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业已形成的、成熟有效的相关制度,另一方面要继承在我国流传了两千多年的儒家孝道思想。在不动摇传统子女赡养模式的前提下,通过将子女和国家共同作为老年人长期照护的义务主体、积极推进国家出资保障长期照护底线、设立强制性的专门的长期照护保险金制度等制度构建,建立起富有中国特色的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

关键词:长期照护;老龄化;儒家孝道;制度构建

在世界范围内,老龄化问题已经非常严峻。与老龄化问题紧密相连的社会保障问题使任何一个国家都疲于应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未富先老”的人口大国,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问题显得尤为棘手。就目前的发展来看,仅仅依赖“孝道”所建立起的仅以子女赡养义务为主的传统模式已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迫切期待着新的制度来维系这一源远流长的民族传统美德。

一、西方发达国家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概要

(一)老年人长期照护制度的理解

长期照护制度是从英文表达(Long-term Care)翻译而来的。该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在社会保障立法实践中逐步摸索出来的一整套用于精神、智力以及身体其他残疾而需要长期的一般性照料和专业性护理的人们的保障体系。由于在各国实践当中,老年人都是这一体系的主要服务对象,因此,长期照护主要针对的就是老年人的照护(通常所讲的养老问题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一体系通常包括资金保障体系、长期照护服务提供体系、国家长期照护服务监管体系等。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长期照护制度评介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基本建立起各自的长期照护制度。由于传统和法律差异,各自的体系都不尽相同。英国由于其普通法体系,有关老年人长期照护的法律比较庞杂,但到目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长期照护体系。其主要通过国家医疗(National Health Service)和社会服务(Soeial Serrices)两个基本体系来实现老年人的长期照护保障。2006年,新的《美国老年人法》(The Older Americans Act)颁布(自1965年颁布后又经历了十余次修订),该法较为完整地规定了有关老年人长期照护的基本制度,旨在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为老年人医疗、服务以及相关权利提供保障。另外,美国通过国家医疗补助计划(Medicaid),使用国家财政为长期照护提供了部分资金保障。北欧国家瑞典主要有两部法律赋予其全体国民以享受长期照护服务的权利。其中,1982年实施了《社会服务法》(Social Services Act),2001年修订实施了新的《社会服务法》。该法是一部强调个人享受地方社会服务权利的基本法律制度。1983年,瑞典实施了《健康医疗服务法》(The Healin and Medi-cal Services Act),该法主要赋予其所有国民享受卫生医疗照护的权利。

二、我国传统模式的制度基础及其困境

我国仅以子女作为老年人长期照护义务主体的传统模式经历了上千年的历史传承。在古代以及近现代,该传统都对社会发展起着积极的保障作用。但是,如果要使这种“孝道”传统和思想长久相传,承载它的制度就必须因时而变。

(一)古代“孝道”的法律传统和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