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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宋代民间资本的流向

2013-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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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中国封建经济史上,劳动力要素的常见动向是弃本趋末,资本要素则主要是从工商业流向土地、高利贷、或滞留在商业流通领域,较少转化为手工业生产资本。民间资本的这个流动特点,是资本自身的运动规律和封建政府干预的结果。

关键词:宋代;民间资本;流向

司马迁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如果把为着“用贫求富”而经常出现的农民之弃本趋末、从农业向工商业转移,理解为劳动力要素流动的一个方向,那么,司马迁的另一句名言“以末致财,用本守之”〔1〕(《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则揭示出,资本要素的流动方向恰好是相反的,即大量的资本从工商业流向土地。于是,中国封建经济史上一个显著的事实是,每当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商业资本势力增强之时,土地买卖也必然随之繁荣。资本要素向手工业生产领域渗透者只是初步的局部的涓涓细流,远远不如涌往土地、高利贷以及滞留在商业流通领域者那样波涛汹涌,还有不少甚至丧失了其作为资本的职能,深埋进地窖、尘封于仓库。这究竟是为什么?

答案恐怕主要应当从资本自身的运动规律以及政府干预的影响中寻找。兹就宋代的情况略作分析。

资本运动的特点,首要的是追求增殖,流向赢利高的部门;同时也追求安全,防范规避风险,而且风险越大,其对安全的要求系数就越高。在宋代,商业、高利贷、土地、手工业等部门各自的赢利水平和风险情况如何呢?

先看商业。商人赢利的个体差异极大,但与中国历史上的其他时期一样,宋代的商业利润率普遍很高,擅长垄断、投机的富商巨贾获利更高。时人谓:“大凡商贾之人多是富户,不窘于衣食,苟无百倍利,必不肯乐为。”〔2〕(《古灵集》卷14,《与福建运使安度支书》) 白手起家迅速暴富者亦不少。“吴十郎者,新安人,淳熙初,避荒,挈家渡江,居于舒州宿松县。初以织草履自给,渐至卖油,才数岁,资业顿起,殆且巨万。”〔3〕(《夷坚志》支癸卷3,《独脚五通》)据袁采估算:“若以百千金银计之,岁收必十千,十余年后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百千又有息焉,用以典质营运,三年而其息一倍,则所谓百千者我已取之,其分与者皆其息也,况又三年再倍。”〔4〕(《世范》卷1,《同居不必私藏金银》)上述资料中所说的百倍之利可能言过其实,但一年十倍数十倍的收益应是存在的,最保守的估计也是“三年而其息一倍”,即年利润率达30%以上。可见商业的利润率普遍都不低。

高利贷的利息率也有差异有变化。据漆侠、乔幼梅等先生研究,一方面,两宋时期高利贷的利息率具有逐步下降的趋势,从北宋时的二三倍、数倍,甚至有的地方高达十倍,到南宋时有下降为30%、50%者。王安石变法期间实行的青苗法,对抑制高利贷、促使其利息率下降起了明显的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高利贷的利息率在总体上又比较稳定,“倍称之息”,也就是年利率为100%,在两宋居于支配地位。〔5〕可见在一般情况下,高利贷的利息率是高于、起码不低于商业利润率的。

在封建时代,商业和高利贷固然收益高,充满一夜暴富的机会,但其经营的风险也不小,由于种种原因而“泼天家财”付诸东流、瞬间破产沦为赤贫者,与暴发户一样不乏其人。并且商业和高利贷不仅常常被视为“不道德”的典型遭到轻蔑和抨击,还时时被当作兼并势力蒙受打击。相比之下,拥有土地就保险、体面得多了。况且土地的收益并不比商业和高利贷少。北宋时,吕惠卿说他在苏州“一贯钱典得一亩,岁收米四五六斗,然常有拖欠,如两岁一收,上田得米三斗,斗五十钱,不过百五十钱。”〔6〕(《长编》卷267,熙宁八年八月戊午)如此说来,土地的年收益率是15%左右。问题是吕惠卿的话未必能完全代表当时的一般情况。这一则因为宋代的粮食亩产量虽然地区差别极大,但多数地方在正常年景是亩产2石,最差的也有1石。 二则因为宋代的租佃制普遍实行地租分成制,而分成制中又以对分制占主流。我们姑且以亩产2石,按对分制收租1石,再按吕惠卿说的每亩地价1贯、米每斤50文计算,则每亩地的年地租收益率应是50%。更重要的问题在于买地的投资是一次性完成的,人们在购置土地之后,不需要再追加新的投入,只要把它租佃出去,地租收益就可以年年垂手坐得,即使按照15%哪怕是更低的收益率计算,长期看来也是十分可观的。土地收益的稳定性、低风险性及其一劳永逸的特点,正是不断地吸引着人们“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魅力所在。

手工业门类繁多、情况复杂,各个部门的供给和需求状况千差万别,在市场尚不健全、交换尚不充分的条件下,要总结出一个较平均的利润率是非常困难的。暂且先以丝织业为例略作分析。陈 说:湖州安吉县一带的人,“唯藉蚕办生事,十口之家养蚕十箔,每箔得茧一十二斤,每一斤取丝一两三分,每五两丝织小绢一匹,每一匹绢易米一石四斗。绢与米价常相侔也,以此岁计衣食之给,极有准的也。”〔7〕(《农书》卷下)若以每箔收茧12斤计算,养蚕10 箔总共可得茧120斤,成丝156两,可织成小绢31·2匹,折合成米为43·68石。若按土地平均亩产2石计,相当于22 亩的产量,也就是相当于第五等户的自耕农、半自耕农。这个标准其实难以作为丝织专业户生产规模的下限。因为若是十口之家,每人日食米以2升计,则全家一年仅口粮一项就需要70石左右。倘若这家人完全从事养蚕纺织,其生产所得就远远不够吃饭。这还没有包括生产过程中的其他成本开支。而事实上,纺织生产的成本开支往往较大,纺织专业户要维持再生产,通常必须求帮告贷。如在丝织业十分发达的河北,纺织业者“常预假于豪民,出倍称之息。及期,则输赋之外,先偿逋负,以是工机之利愈薄。”〔6〕(《长编》卷44,咸平二年五月丁酉注)随着丝织业内部专业化分工的逐步加深,丝织业的“产业关联度”和“市场依存度”也相应增强,桑叶、蚕丝、织机、粮食等任何一项的涨价,都会直接增加丝织业的成本开支,从而加剧其经营风险。在江阴,“有村民居江之洲中,去泰州如皋县绝近,育蚕数十箔”。一直处在惨淡经营的境地,“比岁事蚕,费至多,计所得不足取偿,且坐耗日力”。绍兴六年,“淮上桑叶价翔涌”,这个专业户顿时面临无力再生产之虞。〔3〕(《夷坚甲志》卷5,《江阴民》)成本高而利润薄,应是丝织业较普遍的一个问题。扩大生产规模从而取得规模效益,应当是增加丝织业利润的重要途径。史料中也确实有一些生产规模很大的例子,如就是在湖州,“本郡山乡以蚕桑为生计,富室育蚕有至数百箔,兼工机织。”〔8〕(《嘉泰吴兴志》卷20,《物产》)其规模与仅有十箔者有天壤之别,假如以100箔计,则相当于占田220亩的大地主了。但由于农民们普遍从事纺织,又往往迫于官税私债的驱逼以低于价值的价格将其产品抛向市场,纺织业要突破家庭经营的模式,通过广泛地扩大生产来获得规模效益是十分困难的。所以纺织业中大规模生产的例子比较稀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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