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历史,一是指过去事实的记载;二是指已过去的事实;三是指经历,底细;四是指自然界和社会的发展进程,沿革,来历;五是指以过去的经历和事迹的痕迹;六是指历史学科。精品学习网论文网为您提供历史论文范文参考,以及历史论文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论文写作中的难题。
〖摘要〗本文从乡村制度与基层组织、乡村经济、宗族与家庭、社会生活四个方面对十年来魏晋南北朝乡村社会史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认为, 十年来, 学术界对魏晋南北朝社会史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但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空间。
〖关键词〗 魏晋南北朝 乡村社会史 回顾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社会继春秋战国后又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二十世纪以来, 学术界对魏晋南北朝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近年来, 魏晋南北朝史的新领域———社会史的研究也开展了起来。不过, 由于资料的不足, 关于魏晋南北朝下层社会, 尤其是乡村社会的研究还不多, 以此为题的专著只有齐涛的《魏晋南朝隋唐乡村社会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 。本文试图对近十年来国内的魏晋南北朝乡村社会研究作一回顾, 以期对这一课题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一、乡村制度与基层组织
一般认为,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地方行政制度承袭了汉代的乡、亭、里、伍之制, 但是由于战乱, 西汉以来的乡官体制, 已趋于没落。余行迈、魏向东《六朝地方官制述论》(《苏州大学学报》1990 年第1 期) 认为在原来的乡里组织之外, 出现了称之为“村”的地方行政组织。齐涛的书中, 讨论了村的起源、村的基本特点以及村在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能, 对有关“村”的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梳理。(见前引书) 不过, 他的研究主要针对东晋南朝, 揭示出了村落的纵向发展过程。侯旭东对北朝“村”的研究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他的文章《北朝村落考》(《何兹全教授九十华诞祝寿论文集》,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年) 和《北朝乡里制与村民的生活世界———以石刻为中心的考察》(《历史研究》2001年第6 期) 都力图把握“村”的动态发展, 以及在北朝大力推行三长制的特定的时代背景中讨论村的实态。前者讨论了北朝村落的时空分布及单个村落的一般状况, 后者则利用作者掌握的大量的石刻及其它考古材料, 考察北朝乡里制的实行情况, 指出在实行三长制的同时, 北朝乡村依然存在广泛的乡里编制, 但在实际生活中似乎未受到村民的积极认同,村民对村落表现出更强的归属感, 官方的乡里设置在村落中被架空。赵秀玲《中国乡里制度》(社科文献出版社, 1998 年) 对乡里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作了全面的总结, 其重点并不在魏晋南北朝, 但由于作者本人主要从事政治制度方面的研究, 与治史者的研究角度有所不同。
对北方地区乡村基层组织的研究因与均田制的研究息息相关而获得了更多的关注, 主要集中在对坞堡、宗主督护制和三长制的研究上。田昌五、马增冰在《论十六国时代坞堡垒壁组织的构成》(《中国史研究》1992 年第2 期) 一文中对史学界的一些流行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将坞堡分为少数民族坞堡和汉人坞堡, 并分别进行了讨论。齐涛采用了其论点, 并且以庾衮的禹山、林虑山作为个案, 剖析了晋末十六国时代坞堡的内在机制(前引书) 。高敏《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年) 从经济的角度对坞堡组织进行了研究, 认为, 从当时坞堡组织的整体和发展过程着眼, 坞主、宗主与田庄主三者合一, 乃当时坞堡的发展趋势。任怀国的研究《魏晋南北朝北方坞堡经济》(《烟台师范学院学报》1997 年第2 期) 也从经济角度入手, 对坞堡经济作了定性, 认为坞堡经济是一种因战乱扭变的畸形地主经济, 带有军事防御性、豪族色彩的管理体系, 是耕战结合的组织。韩升曰的《魏晋隋唐的坞堡和村》(《厦门大学学报》1997 年第2 期) 则探讨了坞堡兴起瓦解了北方社会, 促使了村落组织的产生, 并为国家政权所吸收与改造。
对宗主督护制度的研究则以李凭的文章为代表。继其在八十年代的研究之后, 李凭又发表《再论北魏宗主督护制》(《晋阳学刊》1995 年第6 期) , 对北魏实行宗主督护制的利与弊以及实行三长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高敏对宗主督护制实行的时间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一书中认为: “宗主督护”之名称十六国时期就已经有了。在他的《北魏“宗主督护”制的始行时间试探》(《何兹全教授九十华诞祝寿论文集》,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一文中对前述观点进行了进一步的阐发, 认为宗主督护制在西晋末年即已实行, 直至北魏实行三长制后才被废除。
对三长制的研究开展得较早, 进入九十年代后又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杨际平《北魏太和前后若干史事考辩》(《北朝研究》1991 年上半年刊) 认为“旧无三长, 唯立宗主督护”不可信, 在三长制建立前北朝就存有乡里组织。立三长制的时间在太和九年秋而非十年秋。立三长前虽存在三五十家合为一户的情况, 但最基本的还是三五口之家的小户。高敏《北魏三长制与均田制实行年代辨析》(《史学月刊》1992 年第5 期) 认为三长制的实行有可能在太和九年上半年, 三长制的确立与均田制的实施皆非一蹴而就的事, 而是在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步实现的。周国林《关于三长制历史作用的评价》(《华中师范大学学报》1990 年第2 期) 认为三长制在经济方面发挥了“括户”作用, 在政治上取得了治民的效果, 这两个方面的意义皆不可忽略。
近年来, 在湖南长沙走马楼发现了大量东汉末年至三国时期的简牍, 其中的相关内容为我们了解此时乡村基层组织的实态提供了宝贵的第一手材料。王素等在《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 年第5 期) 中列举了简牍中出现的郡、县、乡、里的名称。学者们对在简牍中出现的被名之以“丘”的乡村基层组织也进行了初步的研究。邱东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联《长沙走马楼佃田租税简的初步研究》(《江汉考古》1998 年第5 期) 认为“丘”可能系孙吴官府为有效地劝课农业、征收租税而划分的征管区域, 其性质相当于东汉末年出现的以“单”为形式的农民自治组织。高敏《从嘉禾年间〈吏民田家〉看长沙郡一带的民情风俗与社会经济状况》) (《中州学刊》2000 年第5 期) 则认为临湘国所辖者诸乡之下只见有“丘”, 不见有“里”, 表明汉代的乡、里组织, 在三国时期吴国的长沙郡一带变成了乡、丘组织。张荣强《孙吴“嘉禾吏民田家”中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2001 年第3期) 认为丘类似于里, 也是一种基层组织, 而丘见于乡村, 里见于城镇。可见, 对于丘的性质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随着更多相关简牍的整理发表, 对这一问题会作出更为深入的研究。
对魏晋南北朝时期户籍制度和流民问题的研究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许辉《六朝户籍制度刍议》(《学海》1991 年第5 期) 比较研究了东晋和萧齐的户籍政策, 考证了东晋咸和二年土断的时间是在苏峻之乱发生的十一月以前, 而重建户籍工作的最后完成可能在咸和四年二月苏峻之乱平定以后。陈乾康《论东晋南朝的侨州郡县》(《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5 年第2 期) 考察了侨州郡县的源流、规模、分布以及土断后省并的情况, 认为土断的主要目的是消除侨民户籍的寄寓性。胡阿祥《论土断》(《南京大学学报》2001 年第2期) 认为土断主要是为了解决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整理侨州郡县, 二是改白籍为黄籍。夏日新《关于东晋侨州郡县的几个问题》(《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11 辑) 认为侨州郡县实际上是以乡里至亲为纽带的武装军事集团。曹文柱《两晋之际流民问题的综合考察》(《历史研究》1991 年第2 期) 全面考察了两晋之际的流民现象, 认为两晋之际的流民大潮打破了山东、关中独居经济重心的格局, 所引发和带来的巨大社会变动, 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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