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该条例不仅规定了政府必须向社会民众公开信息,而且必须保证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如何公开和管理真实的政府信息。第一,行政机关不仅要保证自身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而且有义务澄清和纠正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第二,行政机关之间要协调一致,保证信息的准确、真实。
所以说,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必须要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不仅要保证自身信息的真实性,同时要对社会其他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做出监督和回应。要实现这一点,政府部门必须要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性。
三、信息安全需求
电子环境下,文件信息容易被伪造、篡改或误改,并且可以做到不留痕迹。正是这些特点极易造成电子文件的不真实:可能是人为的,非法用户通过冒充合法用户、病毒入侵、黑客入侵等措施伪造或篡改文件,用户误操作也可能导致文件的改动;也可能是系统问题,包括系统差异性、机器故障、软件缺陷和故障等。 而无论是人为的因素,还是系统的问题,都会对信息安全产生不利的影响。文件的真实性受到质疑,既是信息不安全的体现,也是保障信息安全必须解决的问题。
四、长期保存需求
电子文件不仅要满足当前的业务需求,而且有很多要作为历史记忆长期保存。要实现这一目标首要任务就是要保证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而由于电子文件对信息技术、信息系统以及信息载体等的依赖性,电子文件的长期保存还存在很多问题。要保证电子文件长期保存,必须对多样化的文件环境、文件载体和数字技术的淘汰率所带来的后果,以及软件系统的专用性等做出预测和计划;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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