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应当顺应法治、人权的潮流,解除文化产业领域的限制与束缚,确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和投资自由。在我国加入WTO、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步入法治国家进程的背景下,尊重和保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合法权利与正当诉求,解除文化产业领域的束缚与限制,成为时代的必然选择。因此,无论是文化部2003年制定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提出的“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各个文化产业门类,要降低门槛,向民营资本开放”,还是国务院2005年制定的《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所指出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相关文化产业”,都是依法规范档案文化产业的第一步。
在达到“依法规范”的基础上,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当然,此种规定既可以采取正面的方式即赋予非公有资本投资档案文化产业的权利,也可以采取反面的方式即明确非公有资本不得进入的档案文化产业项目。需要说明的是,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档案文化产业,只是确认了社会公众应有的投资自由与权利,属于一种“还权于民”的举措,但并不表示政府对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再承担责任。
三、法律视角下档案文化产业发展的策略
(一)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
当前我国的档案文化产业发展比较落后,亟须政府通过产业政策予以扶持和促进。在当今法治时代,产业政策必须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体现与落实。基于这个意义,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从文化产业领域全面发展的角度,制定《文化产业促进法》,推动产业政策法律化,促进档案文化产业的发展。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法》的制定,既可以全面整理我国现行文化产业领域的各种政策措施,并通过法律形式予以制度化,又可以统一制定适用于各种文化产业的优惠措施,避免各个领域的各自为政。制定统一的《文化产业促进法》,再辅之相应的法规、规章以细化各具体产业的特殊性,是推动档案文化产业政策法律化现实可行的途径。
(二)规范奖励制度
将档案文化领域行之有效的奖励予以规范化、制度化,以充分发挥政府奖励在促进档案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档案文化产业的产品多为精神产品,极具个性化与创造性,是高层次、异质性人力资本的外化成果,并不存在一种客观、可衡量的质量标准,因此难以通过法律制裁的手段来保障和推动产品质量的提升,更多的只能是通过正面的激励尤其是奖励制度加以实现。而且对于档案文化产品的创造者而言,政府与社会对其产品的认可与奖励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肯定,是其自我价值实现的最高层次,能够对创新与创造起到最大限度的促进作用,因此奖励制度对于档案文化产业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此外,对档案文化产品的奖励,还可以向全体消费者传递其产品质量的有效信息,尤其是运作规范化、评价权威性的奖励对于档案文化产品的市场推广与效益提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丹增:《文化产业发展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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