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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簡《恆先》“詳宜利巧”解釋探析

2013-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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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簡《恆先》“詳宜利巧”解釋探析

上博简《恆先》篇中有“恙宜利 ”一句,我在《楚簡〈恆先〉初探》中未加解釋。[1]最近重讀《恆先》,對此四字有了些理解,寫出來供學界參考。

“ ”字整理者釋為“主”。《恆先》篇有“宔”字(文中讀為“濁氣”之“濁”),其聲符“主”的寫法跟“ ”相同。這是整理者釋為“主”的原因。

但從古文字形體演變來看,“丂”在東周文字裏也可以寫成“ ”形。例如春秋時代齊國 鎛銘“丂”字寫作“ ”。戰國竹簡中有“攷”字,下擧五例來看:

1、郭店《老子》甲本1號簡:“绝 弃利,盗贼无有”;

2、郭店《老子》乙本14號簡:“大 若拙”;

3、郭店《性自命出》45:“ 言利詞”;

4、郭店《性自命出》64:“進欲遜而毋 ”;

5、上博竹書《周易·蠱卦》初六爻辭“ (考)無咎”(第18簡)。

以上1、2、5諸例“攷”字所从之“ ”旁與《恆先》“ ”此字亦同,所以“ ”也可以釋為“丂”。從《恆先》上下文來看,我認爲此字釋為“丂”而讀為“巧”應更合乎上下文義。

“恙宜利巧”是“恙宜”跟“利巧”兩個有因果關係的動賓結構組成的短語。先談“宜”、“巧”的詞義。

“宜”,文獻所見“宜”、“義”音同字通,常常互訓。例如“義”可訓為“宜”:《周易正義·上經乾傳》解釋《坤卦文言》“方其義也”“義者,宜也。于事得宜,故曰義”;《詩·大雅·蕩》“而秉義類”鄭玄《箋》“義之言宜也”,孔穎達《正義》“凡言義者,允于事宜,故云義之言宜”;《中庸》“義者,宜也”,朱熹《章句》謂“宜者,分別事理,各有所宜”。“宜”有“得宜”、“適宜”之類的意思。《荀子·正名》“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可見,與約相合謂之“宜”。“宜”又可以訓為“事”。例如:《爾雅·釋詁上》“績、宜,事也”,《經義述聞·爾雅上》云:“《月令》曰‘季冬之月,天子乃與公卿共飭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宜’,宜者事也,來歲之事,必依國典順時令而行之,故歲終,則飭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事也。《淮南子·本經篇》‘包裹風俗,斟酌萬殊,旁薄眾宜’,眾宜即眾事也。引之謹按:《釋天》曰‘起大事,動大校?叵扔惺潞跎缍?岢觯?^之宜’,郭曰:《周官》所謂‘宜乎社’。然則‘宜乎社’即‘有事乎社’。故曰‘宜,事也’”。綜合上述,“宜”之訓為“事”,即所謂“事宜”,都是特指合于約定之事,不是泛泛而言之事。因此,“宜”的基本詞義中,隱含有“約定”的意思。

“巧”可訓為“偽詐”。古漢語“巧”、“偽”、“詐”互訓,《廣韻·巧韻》“巧,巧偽也”,《集韵·效韵》“巧,伪也”;《戰國策·西周策》“君爲多巧”鮑彪注:“巧,詐也”。《呂氏春秋·論人》“釋智郑?デ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