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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协和以为体,奇出以为用

2013-01-09

藉由对《文心雕龙》中有关文体思想的分析,可以具体了解文体生成中表现对象与表现形式的相互作用以及文体的构成与文体的价值实现之间的体用关系。《文心雕龙》所论及的表现对象主要包括情、意、志、义、理、事等比较内在的因素和象、形、声、貌等比较外在的因素。由对这些属于表现对象的文体构成因素的评价,便形成了关于表现对象的文体价值属性。如《宗经》篇称“情深而不诡”,这是经典文体所表现之“情”具有的文体价值属性;称“事信而不诞”,这是经典文体所表现之“事”具有的文体价值属性;称“义直而不回”,这是经典文体所表现之“义”具有的文体价值属性。再如《明诗》篇称“嵇志清峻,阮旨遥深”,分别是对嵇康、阮籍二人文体所表现的“志”和“旨”具有的文体的价值属性。《文心雕龙》论及的文体表现形式也极其多样,有的篇章标题即是,如“镕裁”、“附会”、“比兴”等。由对这些属于表现形式的文体构成因素的评价,便形成了关于表现形式的文体价值属性。如《诸子》篇称“淮南泛采而文丽”,即是说明《淮南子》文采方面的价值属性;《体性》篇称“平子淹通,故虑周而藻密”,即侧重概括其文体结构和辞藻的价值属性;《镕裁》篇称“首尾圆合,条贯统序”,则是说明文体的整体篇章结构的价值属性。

但是与其他文论著作一样,《文心雕龙》论述最多的是表现对象与表现形式互相结合的形式,因此《文心雕龙》所描述的文体价值属性也大多跟表现对象和表现形式的结合有关。表现对象与表现形式结合的形式非常多样,但是最基本的有两种,即“正言体要”和“驱辞逐貌”。“正言体要”见《文心雕龙》《征圣》篇:“《书》云‘辞尚体要,弗惟好异’。故知正言所以立辩,体要所以成辞,辞成无好异之尤,辩立有断辞之义。虽精义曲隐,无伤其正言;微辞婉晦,不害其体要。”“正言”,意为正确恰当的言辞。“体要”之“体”有体现义,“体要”之“要”主要指文中表现的情感、事义、道德观念等,也即前面所说的情、意、志、义、理、事等比较内在的表现对象。所谓“正言体要”,意为用正确恰当的言辞体现真实的情感、精深的义理和正确的道德观念。与“正言体要”相对的是“驱辞逐貌”,词见《文心雕龙·诠赋》篇:“造怀指事,不求纤密之巧,驱辞逐貌,唯取昭晰之能。”“驱辞逐貌”意为极力运用文辞摹写事物的声貌。这是强调对表现对象中象、形、声、貌等比较外在的因素的表现。“正言体要”与“驱辞逐貌”是文体生成中表现对象与表现形式相互结合所形成的两种相反相成的形式:“正言体要”强调表现对象要真实、真诚、纯正、深刻、合乎道德、合乎大义等,表现形式要规范、节制、恰到好处等。“驱辞逐貌”的表现对象则多为事物外在的、表面的和感观化的特征,其表现形式则往往讲究言辞的修饰、夸张、雕琢、铺排等。这样,文体生成中表现对象与表现形式的结合就出现了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正言体要”胜于“驱辞逐貌”;第二种情形是“驱辞逐貌”胜于“正言体要”;第三种情形是“正言体要”与“驱辞逐貌”的相胜与均衡。由此便生成了各有“奇出之用”的文体。

首先,文章若“正言体要”胜于“驱辞逐貌”,则其文体的价值属性偏“雅”。因其所“体”之“要”有情、理、志、义、事之别,又兼之“体要”与“驱辞逐貌”之间不同程度的结合,所以“雅”又有多种形态:有能体经典之要的“典雅”,如“是以模经为式者,自入典雅之懿。”(《定势》)“潘勖九锡,典雅逸群。”(《诏策》)有偏重于体“情”的“雅润”,如“若夫四言正体,则雅润为本。”(《明诗》)有“体”事义与广“声貌”结合的“雅赡”,如“孟坚《两都》,明绚以雅赡。”(《诠赋》)有“风轨”“劝戒”与“写物图貌”结合的“明雅”,如“情以物兴,故义必明雅;物以情观,故词必巧丽。”(《诠赋》)有善体事义的“博雅”,如“崔骃《七依》,入博雅之巧。”(《杂文》)。有符合儒家“文质”相胜的“儒雅”,如“其《十志》该富,赞序弘丽,儒雅彬彬,信有遗味。”(《史传》)有能深体要义的“渊雅”,如“策封三王,文同训典;劝戒渊雅,垂范后代。”(《诏策》)等等。《文心雕龙》中与“雅”属于同一序列的文体价值属性还有“贞”、“正”、“质”、“直”、“实”等。

其次,文章若“驱辞逐貌”胜于“正言体要”,则其文体的价值属性偏“丽”。“丽”是与“雅”相对的文体价值属性。有“朗丽”,如“故《骚经》、《九章》,朗丽以哀志”;(《辨骚》)有“清丽”,如“五言流调,则清丽居宗”;《明诗》)有“巧丽”,如“物以情观,故词必巧丽”(《诠赋》);有“伟丽”,如“自《七发》以下,作者继踵,观枚氏首唱,信独拔而伟丽矣”(《杂文》),等等。“诗人丽则而约言,辞人丽淫而繁句”(《诠赋》)“丽则”是“丽辞”与“体要”的结合,“丽淫”是“体要”不足而“丽辞”太过。“丽”太过,就会流顿成“淫”、“侈”、“滥”、“邪”等消极的文体价值属性。《文心雕龙》中与“丽”属于同一个序列的文体价值属性还有“奇”、“华”、“文”、“秀”、“艳”、“绮”等。

第三,当“正言体要”与“驱辞逐貌”达到相胜与均衡时,其文体便会有“雅”“丽”结合的理想价值属性。《征圣》篇说:“然则圣文之雅丽,固衔华而佩实者也。”其他“雅”系列的价值属性与其他“丽”系列的价值属性的结合,表示的是与“雅丽”结合类似的理想的文体价值属性。如“衔华而佩实”(《征圣》),“酌奇而不失其贞,玩华而不坠其实”(《辨骚》),“马融鸿儒,思洽识高,吐纳经范,华实相扶”(《才略》),“必使繁约得正,华实相胜,唇吻不滞”(《章表》),“执正以驭奇”(《定势》),“始正而末奇,内明而外润”(《隐秀》篇补文),“陈寿《三志》,文质辨洽”(《史传》),“若能确乎正式,使文明以健,则风清骨峻,篇体光华”(《风骨》)等。上述诸例分别谈到“实”与“华”、“正”与“奇”、“质”与“文”、“风骨”与“光华”的结合等,其内涵与“雅”“丽”结合都是相通的。

当然,这种分析只是举例性质,实际情形要复杂得多,微妙得多。表现对象与表现形式及其结合方式的每一点细微的变化,都会生成与之对应的不同的价值属性。因此人们才会在古典文体学中看到各种不厌其烦的文体特征的辨析。在这些难以数计的文体价值属性的背后,也不难从表现对象与表现形式以及两者的结合中发现其生成的文本基础。

文体的构成因素和价值属性对处于接受历史中的具体文体来说,如一币之两面,体用莫分。在长期的文体创造中,一定的表现对象与一定的表现形式的相互作用与结合,便积淀成一系列相对稳定的文体构成形态,同时对这些文体的价值属性也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评价,其结果便是诗、赋、颂、赞、铭、诔、碑、奏、议、传、书、记、序等各种“文类文体”的生成与区分。后人习惯于认为,文类文体的区分所依据的仅仅是文体的语言篇章等表现形式方面的特征,其实这并不符合古人区分文类文体的实情。尽管很多文类文体都具有比较固定的语言篇章方面的标志,而且有的文类文体即以这些标志作为对该文类文体的称名(如四言诗、五言诗、七言诗、律体等),但是在实际分类时并不仅仅以此为标准,而是综合依据文类文体的各种内在规定性。如诗体在表现对象上要求言志或缘情,在表现形式上有格律声韵、有赋比兴等表现手法、有起承转合的结构等,在文体风格特征上要求雅润(四言诗)或清丽(五言诗)等。由此来看,文类文体的分类是一种综合性分类,所依据的是文体的整体构成因素和价值属性,而不仅仅是语言篇章等某一方面的特征。

与文体的构成因素相比,由于文体的价值属性生成于文体与接受者的相互作用中,尤其体现了文体接受者的主体性与主动性,因此,中国古典文体学中关于文体价值属性的描述与辨析非常发达。由此在上述根据文体的整体特征所进行的文类文体的区分之外,又形成了根据文体的价值属性对文体的各种分类。在具体的接受活动中,所生成的文体的价值属性是多维度、多层次的,既有常见的审美价值属性(如“精约”、“清切”、“婉转”等),也有很多是道德价值属性(如义之“贞”、事之“信”等),另有很多是认识价值属性(如《论说》称论“义贵圆通”等)。这些辨体思想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文体生成与文体接受中“协和以为体,奇出以为用”以及“体一用殊”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