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至正德,是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时期。在这一时期,巡抚制度经历了一些重要的发展和变化。
镇守和巡抚重叠的局面是在天顺时改变的。英宗复辟后,曾应石亨、曹吉祥等人的要求,罢去各地镇、巡官。天顺二年四月,又因“各边革去文臣巡抚,十分狼狈”,经李贤建议,复置巡抚[9]。但出于“镇守既有总兵,又有内臣”的考虑,因而文臣出镇,“不复有镇守之称,但称巡抚”[10]。镇、巡自此合一,并保留了镇守久驻一地及更代原则,使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前进了一大步。
巡抚编制的归属从景泰开始趋于划一。巡抚初设之时,胡概为大理寺卿,叶春为参政,赵新等六人为六部侍郎;正统时设置的镇守文臣,也是或部或院,未行统一。这样,巡抚在文移往来、迎送礼遇等问题上往往和负有纠举之责的巡按御史、提刑按察使发生纠纷。宣德时赵新以吏部右侍郎巡抚江西,按察使就因非其部属而拒绝予以合作。为此,宣德七年四月专门规定了巡抚与巡按、按司的文移事例[11]。景泰四年,耿九畴以刑部右侍郎镇守陕西,布政使许资提出:“侍郎出镇,与巡按御史不相统,事多拘滞,请改授宪职。”为了进一步解决抚、按之间“文移往来,亦多窒碍”的矛盾,明政府接受了许资的建议,将耿九畴由刑部右侍郎转右副都御史,仍镇守陕西[12]。此后,各地镇巡官陆续向都察院系统迁转,皆称“巡抚都御史”。巡抚考满,可望“回院”主持两京都察院事务。
巡抚的资格也逐渐制度化。赵翼指出:“宣德中,于谦由御史超拜兵部右侍郎,巡抚河南、山西,此尚沿国初用人不拘资格之例。迄资格既定,则巡抚用佥都御史、或由布政使升用。”[13]这一说法虽然过于绝对,却无意中揭示了明代巡抚内外官并用的原则。一般来说,自成化、弘治以后,巡抚均于两京各寺卿、少卿,大理寺丞,资历较深的给事中、御史、郎中,以及在外之布政使、按察使、参政,资历较深的兵备副使、上等知府内推升。原职高者为副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副都御史;原职卑者为佥都御史,称巡抚某处右佥都御史[14]。
巡抚与京师的联系也相对减弱。景泰元年,礼科给事中李实等提出:“各处镇守、巡抚等官,(违家)动经三、五、七年,或一、二十年。家室悬隔,患疾病而不能相恤;子女远违,(欲)婚姻而不能嫁娶。有子者尚遗此虑,无子者诚为可矜。乞敕各官议,许其妻子完住。”[15]这一建议得到准许。从李实等人的本意来看,完全是为解决巡抚与家人的异地分居问题,却无意中使巡抚与所有外官一样,得携家眷赴任,从而减少了巡抚与京师的个人瓜葛。宣德十年,曾定各地镇、巡官每年八月赴京会廷臣议事[16]。后又规定,离京师较近的辽东、大同、南北直隶和北方诸省每年一次,西北的宁夏、延绥、甘肃和南方诸省两年一次[17]。但当巡抚赴京之时,又常因地方有事而不果行,这一规定实为虚文。几经反复之后,成化二十二年最终废止了巡抚赴京议事的规定[18]。明政府实际上已承认巡抚的地方化。
巡抚初设时,往往是在本省“往来巡抚”,与布政司合署办公。景泰、天顺以后,各地巡抚陆续开府建衙。从此,巡抚不仅仅是指“巡抚都御史”个人,而且是指以巡抚为首脑的新的权力机构——巡抚衙门。何乔新对弘治时建司于赣州的南赣巡抚衙门作了如下记叙:
前后堂五间,穿堂两廊,大门、仪门廊庑各若干间,东左建寝室,又东则建赏功所。大门之外,立抚安、镇静二牌坊。屏墙之南,又立三司厅,以为巡守、兵备会议白事之所。……穹堂峻宇,高闳崇墉,规制壮丽,它镇所未有也。凡政令之布、赏罚之施,皆在此。诸帅出兵、受律、献馘,亦在此。郡县百司政有弛张,亦必至此白之,而后敢罢行焉。[19]
至嘉靖,巡抚的地方化和制度化已经完成,并形成了四种不同的类型。
一、居三司之上,为各省最高权力机构。明代全部十三个布政使司均设定员巡抚,三司属其管辖。王鏊对弘治、正德以后的省级体制结构作了这样的说明:“各省布政使二人,参政二人,参议二人;按察使一人,副使二人,佥事二人;又有(巡抚)都御史统之。”[20]这一类型,是明代巡抚的主流,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二、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辖,为新省区建制的开端。这类巡抚主要设在边境地区,又多在原有的行都指挥使司的基础上发展而成,以辽东、宁夏、甘肃为典型。辽东本属山东布政司,宁夏、甘肃则隶属陕西布政司,明初分别设有山东行都司、宁夏卫、陕西行都司。随着这些地区的逐步开发,加上边患日重,英宗即位后增设文臣镇守(天顺以后改称巡抚),逐渐由军事单位过渡为行政单位。成化二年,因辽东已有巡抚而罢山东按察司分巡官;同时,宁夏、甘肃也从陕西分离出来。这样,东北和西北的政区划分更为合理了,清朝遂正式置省。另外,南直隶本是明初中央直接管辖的地区,它继承了历代“京畿”和元代“腹里”的遗意。永乐迁都北京后,南京称为南都,虽仍有部院九卿,但形同虚设,无法对这一广大地区实行有效管辖。为此,明政府在南直隶分设苏松(后改应天)、凤阳两巡抚,其管辖范围奠定了江苏、安徽两省的基础。陆深认为:“宣德间以关中、江南地大而要,始命官更代巡抚,不复罢去。”[21]尽管在细节上尚欠准确,但对这类巡抚的设置应该说还是有所认识的。
三、组成特别区。这类巡抚主要设置在数省交界、统治力量薄弱的山区,以南赣、郧阳为典型。南赣巡抚正式设置于弘治十年,是由原江西按察司所辖岭北道发展而来的。成化二十二年,江西巡抚闵珪疏言:“赣州与福建、广东、湖广邻境,流贼攻劫,分巡等官责任不专,事多牵制。”明政府遂命江西按察佥事李辙专居赣州,主持防剿之事[22]。二十三年,又设分守参将、兵备副使各一员于赣州府会昌县[23]。这样,在赣州出现了分巡、分守、兵备副使三套机构,犹似一省之有三司。弘治十年,设巡抚以统之。何乔新详细记叙了南赣巡抚设置的原委:
(弘治七年)汀、赣奸民合为寇,其始甚微,萑符狗鼠之盗耳。郡县有司无远略,不急逐捕,其势寝炽。而岑南湖湘之不逞者,从而和之,四出剽掠,劫富家、燔民居、掠帑藏、杀官军,哄然为东南郡县患。有司始驳而图之,备其东则发于西,剿于南则窜于北。时镇守江西太监邓公原,暨巡按监察御史、布按二司议,以为盗之未平,以政令不一,而邻境有司不肯协力故也。宜设巡抚宪臣,置司要地以节制之,而割附近邻县以隶之,则盗易平也。[24]
于是廷推广东左布政使金泽为巡抚,升右副都御史,置司于赣州,割江西之南安、赣州二府,福建之汀州府,广东之韶州、惠州、南雄三府,湖广之彬州以隶之,在闽、粤、湘、赣四省边境建立了一个特别行政区。
郧阳巡抚的设置,在某种意义上可说是明政府与该地流民相妥协的产物。自宣德始,山东、河南、江西、湖广、陕西等处流民大批移居人烟稀少的川、湖、陕交界的荆襄地区。明政府对流民采取了强迫返乡政策,从而激起声势浩大的荆襄流民起义。起义被镇压后,流民在武力的胁迫下陆续离境。但事隔不久,各地流民复向该地区迁徙,且越来越多。为避免再次引起动乱,明政府接受了原杰、王恕、吴道宏等人的建议,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将各地迁往荆襄地区的流民分别附籍于所在州县,承认其迁居的合法性[25];二、拓郧阳县为郧阳府,同时设湖广行都司及所属郧阳卫,命河南、湖广巡抚兼抚之,以加强统治[26];三、于成化十五年五月升湖广巡按御史吴道宏为大理寺少卿,抚治郧阳,建立起准巡抚机构[27],以湖广之郧阳、襄阳二府,河南南阳府之邓、唐等州县,陕西西安府之商州、汉中府之兴安等州县,以及四川之夔州府以隶之。
从国家机器对内镇压的职能和阶级实质来看,这类巡抚显然具有特殊意义。
四、组成战区。这类巡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二是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密云、登莱等巡抚,这可视为巡抚在非常时期的变态。
《明史·职官志》共列明代巡抚三十三个,兹归类如下。第一类:广东、浙江、福建、河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湖广、江西、广西、云南、贵州。第二类:凤阳、应天(以上由南直隶划分)、顺天、保定(以上由北直隶划分)、辽东(由山东分出)、宁夏、甘肃、延绥(以上由陕西分出)。第三类:南赣、郧阳、松潘、偏沅。第四类:宣府、大同、天津、登莱、安庐、密云、淮扬、承天(天津以下六巡抚皆为明末兵兴时增设)[28]。
[1] 《明宣宗实录》卷七0,宣德五年九月丙午。
[2] 《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3]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七,景泰元年十月庚辰。
[4]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
[5] 《明英宗实录》卷五。宣德十年五月壬申。
[6] 《明英宗实录》卷一,宣德十年正月辛丑。
[7] 《明会典》卷二0九《都察院·督抚建置》。
[8] 《明英宗实录》卷七五,正统六年正月壬子。
[9] 李贤《天顺日录》。
[10]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二《督抚·巡抚之始》。
[11] 《明宣宗实录》卷八九,宣德七年四月壬子。
[12] 《明史》卷一五八《耿九畴传》。
[13]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六《明末巡抚多由边道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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