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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的立法历程

2013-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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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介绍美国教育论文" target="_blank">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相关立法的发展历史,以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资助立法及其重要意义,并探讨整个美国资助立法对美国高等教育资助发展的影响。

关键词:美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立法。

一、美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相关法案的发展历史。

美国1867 年通过《教育署法》,建立了第一个联邦政府的教育行政机构,也是第一个与高等教育学生资助相关的机构。1944 年的《退伍军人职业调整法》为第二次大战中的退伍军人提供受教育的便利。1950 年的《全国科学基金会法》

创立了国家科学基金,此基金由联邦政府资助,使学者可以在各个学科领域从事研究和调查,加强数学、物理学、医学、生物学、工程学、社会学和其他科学的研究和教育。1958 年的《国防教育法》,增拨大量教育经费,提出“保证一切有能力的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高等教育机会”。法案还设置了“国防学生贷款”,支持学生完成高等教育。1963 年的《职业教育法》提出了加强和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并通过资助扩大职业教育机会。1964 年的《国防教育法及受影响学校补助法修正案》延长了原国防教育法资助的有效期并扩大资助范围。1964 年的《经济机会法》是一项综合性的“向贫困宣战”的法案,法案创建“就业团”和美国志愿服务队,批准教育的扶助贫困规划。1965 年的《高等教育法》规定为发展高等教育进一步提供经费援助。1968 年的《高等教育修正法》修正了《1965 年高等教育法》、《1958 年国防教育法》、《1965 年全国职业学生贷款保险法》、《1963 年高等教育设施法》以及相关的法规。1972 年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延伸和扩展了原高等教育计划,对低收入的青年提供基本的和额外的教育补助金,提出在高等教育的学生入学和人员雇用时,禁止性别歧视,并在卫生、教育福利部内创建一个教育处。1974 年的《家庭教育权利和秘密法》规定教育机构不能否认或阻碍家长检查或审查子女的教育记录的权利,教育机构泄露学生的教育记录必须取得家长的同意。1975 年的《纪念哈里S 杜鲁门奖学金法》规定,为了对前总统杜鲁门表示纪念,授权建立哈里S 杜鲁门奖学金,资助那些有明显的潜力并计划从事公共服务事业的人,使他们能够完成他们的教育。1976 年的《教育修正法》扩充了《1965 年高等教育法》,扩充并修改了1963 年的《职业教育法》。1978 年的《中等收入家庭的学生补助法》保证继续对贫困学生的补助,并把补助和贷款扩展到中等收入家庭的学生。1979 年的《教育部立法》通过了建立教育部的法规,使其成为一个内阁级的机构,该机构掌握150 多个现存的教育行政机构。1986 年的《高等教育法修订》增加了佩尔助学金的支持力度,确定了独立学生的概念,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资助学生的比例结构关系。1992 年的《高等教育法修订》的调整内容主要是确保所有的学生,不论其家庭收入如何,都可获得某种类型的资助,并规定统一使用“联邦大学生资助免费申请表”。1993 年的《学生贷款改革法》扩大了直接贷款的试点范围,要求至少60%的贷款在五年内都要转为直接贷款。1993 年的《国家与社区信托法》提出学生可以为其大学教育或职业培训借钱,而以社区服务项目的工作进行偿还。1997 年的《减税法》,包括《希望奖学金减税法》和《终生学习减税法》,提出通过税收减免资助学生。1998 年的《高等教育法修订》提出提高学生贷款的条件和标准,维持基于校园的资助模式等。2007 年的《大学成本降低与机会法》对美国学生资助体系进行了重大改革,削减了超过200 亿美元的学生贷款机构补贴,将这部分资金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支付给学生。2008 年的《高等教育法修订》,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如促进和改善入学机会、可负担和问责等高等教育财政理念。2010 年3 月的《2010 年医保与教育协调法》与大学生资助相关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消联邦家庭教育贷款计划(FederalFamily Education Loan Program,FFELP),确立威廉·福特直接贷款计划(Willian DFord Federal Direct Loan Program,FDLP)为学生唯一的政府贷款项目,由政府取代私营商业金融机构成为贷款发放方,以及改革佩尔助学金制度,规定佩尔助学金全部为强制性支出等。

二、奠定美国高等教育资助发展的理念和框架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

1.1943 年的《军人权利法》。

1943 年,正是二战的艰苦时刻,由于大萧条的影响,大批美国退伍军人生活无着落。罗斯福总统此时指出,不能“让退伍军人复员到陷入通货膨胀和失业的环境中”。因而,美国政府设计了以教育资助的形式安置退伍军人的办法,并于1944年制定了《军人权利法》。法案关于退伍军人的教育问题的主要内容指出:任何有资格的人都有权在一所得到批准的教育或训练机构接受教育或训练,时间为一年至其在1940 年9月16 日之后服役至战争结束时间,但总共不超过四年;合法受资助者可选择一所能够接受他们的、局长(退伍军人管理局)认可的教育或培训机构,根据自愿进行全日制学习培训或相当于全日制的培训;局长应向每位学员所注册的进行全日制或兼职学习的教育或培训机构支付通常的学费、实验费、图书费、保健费、医疗费等诸如此类的必要开支。《军人权利法》的实施,是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里程碑,在思想与实践等多方面推动了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是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一次高潮。它在增进美国的教育民主观念,促进美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展方面有重要的意义。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有法律保障的免费高等教育,使一些原本不可能进入大学的士兵圆了大学梦,推动了高等教育的平民化和大众化的发展,树立了教育公平的资助信念。

2.1958 年的《国防教育法》。

1957 年,苏联的人造卫星率先上天,极大地刺激了美国人。美国人将国家的落后归结为教育的落后,随后很快做出教育改革的坚定决心。总统艾森豪威尔向国会提出了要在4年的时间内投资约10 亿美元,用于鼓励提升教学质量和增加学生就学机会,为国家的安全服务。总统的资助法案得到国会的赞成。1958 年,总统签署了《国防教育法》。对学生提供资助是该法案的核心内容,法案确定的主要学生资助方式是奖学金和国防学生贷款,其中,国防学生贷款项目是法案的突出内容。法案规定,贷款资金由国会直接拨给高校,国家与学校以9:1 的比例共同出资,高校自己根据学生的需要来确定其贷款期限方式,优先照顾科学、数学和现代外语等专业的学生。《国防教育法》的意义在于这是美国联邦历史上对全国承担的最大的一项教育义务,也开创了联邦最早的教育资助体系,其中学生贷款成为美国大学生资助政策发展的开端,学生贷款项目是第一项得以持续发展的美国联邦大学生资助项目,对后来《高等教育法》的制定有重大的历史影响。

3.1965 年的《高等教育法》。

1965 年美国通过了《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关于学生资助的主要内容规定,根据学生不同的家庭经济状况,联邦分别确立助学金、学生贷款和勤工俭学三种资助方式。

同时,法案还创立了教育机会助学金和担保学生贷款两个项目,保留并延长了《国防教育法》中的国防学生贷款项目和《经济机会法》中的大学生勤工俭学项目。教育机会助学金主要资助一些有才能的“特困生”,担保学生贷款则为中低收入、有一定经济需求的学生提供贷款项目。这样,联邦政府就建立了包括助学金、学生贷款和勤工俭学等多种资助方式相互结合的大学生资助体系。1965 年《高等教育法》的意义在于它使学生资助成为美国高等教育拨款的基本形式,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带动了州政府对学生的资助行为,开创了联邦大学生资助的新时代,标志着美国大学生资助的法制化建设最终完成。

三、立法对美国学生资助发展的重要意义。

美国联邦学生资助立法对促进学生资助发展乃至美国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有重要意义。首先是通过立法途径实现了联邦对教育的调控,从宏观上控制了教育事业的进程和方向。美国的各项联邦资助立法都有明确的目的和较强的针对性,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导向性。如《国防教育法》开创了联邦教育资助体系,为联邦资助发展奠定了基础,扩大了联邦的教育权限;《高等教育法》使学生资助成为美国教育拨款的最主要形式,并以配套资助的形式带动了各州的教育资助。其次是以法案带动资助,推行资助项目。美国联邦的每项资助计划都以立法的形式形成国家的法令,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高校助学贷款政策及其相关法令的不断修正,以便它们能更好地促进美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促进资助方式的规范化。

总之,美国学生资助发展过程是一个资助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和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意义得到了从政府到学校机构等的肯定,使联邦对高校学生的资助得到了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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