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庄到郭象:自然观的转变
2011-01-24
(一)天道自然的彼岸感
凡道家无不谈“自然”。在《老子》中,“自然”一词出现5次,在《庄子》中“自然”一词共出现4次,在王弼《老子注》中,“自然”一词共出现27次,而在郭象《庄子注》中,“自然”无疑是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之一。仅在《庄子·内篇》注中,涉及“自然”一词共有46条,其中《逍遥游》注9条,《齐物论》注12条,《养生主》注1条,《人间世》注4条,《德充符》注8条,《大宗师》注12条。出现频率之高,恐怕没有哪本书可与之相比。难怪有人据此称郭象为“彻头彻尾执守道家自然之义”[1]
但老庄所谓“自然”多是指与人、人为相对的“天之自然”。《老子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曰: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王弼解释说:“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自然,乃得其性,[法自然也]。法自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无称之言,无极之辞也。用智不及无知,而形魄不及精象,精象不计无形,有仪不及无仪,故转相法也。道法自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2] “自然”无论其为“价值原则”还是“终极实在”,显然具有形而上的绝对性和独断性。
庄子则常以“天”言“自然”:“天即自然”[3]。而“天”具有与“人”相对的不可通约性:“天之生是使独也,人之貌有与也。以是知其天也,非人也”[4] “牛马四足是谓天,落马首,穿牛鼻是谓人”[5]。尽管在老、庄那里,“自然”一词的义涵极其复杂,如果不计细节,可以理解为“天与人的分限”。其“彼岸”性和本体论义涵十分浓厚。更为典型的表述是《庄子·齐物论》:“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谓之一矣,且得无言乎?一与言为二,二与一为三。自此以往,巧历不能得,而况其凡乎!”[6]这个“一”虽然具有超越时间、超绝“言”“象”的性质,但它的“超形而上的优位”(transmetaphysical priority)[7] 性质依然存在,尽管它是人的理智无法把握的。实际上,庄子总是努力去把握这个“一”,他的方法就是“游”,哪怕只能是“游心”,他总是期望着“与造物者游”,“游心于物之初”,去趋近那个神秘的存在。
庄子后学则扩展放大了“人之自然”,即既与庄子“天之自然”相别,又与人的社会性相对的人的自然属性。如果说庄子的基本倾向是扬“天”(本真的自然生命)抑“人”(人的社会性)的话,庄子后学则是扬“人”(人的自然属性)抑“人”(人的社会属性);如果说庄子用来反抗现实的利器是远高于人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的“本真的生命”的话,庄子后学用来反抗现实的武器就是“个人的身体”。《庄子·马蹄》以马为喻说:“马,蹄可以践霜雪,毛可以御风寒,啮草饮水,翘足而陆,此马之真性也。”[8]“昔赫胥氏之时,居民不知所为,行不知所之,含哺而熙,鼓腹而游,民能以此矣,及至圣人,屈折礼乐以匡天下之形,县跂仁义以慰天下之心,而民乃始踶跂好知,争归于利,不可止也。此亦圣人之过也。”[9]
郭象对此也不能认同。
(二)天与物:回到此岸
郭象吸收了道家“自然无为”的基本原则,并把这一原则推到了极致,把一切还原为万事万物自然独化的现象过程,消除了《庄子》中保留的“彼岸”感的痕迹,把人生的超越完全安放在“此岸”。
试看他对“天”的解说:“此天籁也。夫天籁者,岂复别有一物哉?即众窍比竹之属,接乎有生之类,会而共成一天耳。无既无矣,则不能生有;有之未生,又不能为生。然则生生者谁哉?块然而自生耳。自生耳,非我生也。我既不能生物,物亦不能生我,则我自然矣。自己而然,则谓之天然。天然耳,非为也,故以天言之。〈以天言之〉所以明其自然也,岂苍苍之谓哉!而或者谓天籁役物使从己也。夫天且不能自有,况能有物哉!故天者,万物之总名也,莫适为天,谁主役物乎?故物各自生而无所出焉,此天道也。[10] 在庄子那里明显有差等分限的“天籁”、“地籁”、“人籁 ”,在郭象看来并无分别“夫天籁者,岂别有一物哉?”“天籁”与“人籁”“地籁”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天”,而这“天”又是什么呢?“故天者,万物之总名也,”,也就是世间万物的整体,除此之外,它并无别的义涵。所以,郭象说:“天然耳,非为也”,其内涵与庄子并不完全一样,“自己而然,则谓之天然”,在这里,只有万物自生自化,物与物之间各自块然独立,相与而不相为,没有不可知的彼岸,没有高高在上的主宰,“莫适为天,谁主役物呼?”所有的,只有“物”的自生自得,自适自化,只是可感可即的当下。
郭象也常用“理”来解释“自然”。据钱穆先生统计,《庄子·内篇》中,“理”字只有《养生主》:“依乎天理”一处出现,而在《庄子注》中,郭象用“理”字共有70条[11]。那么,“理”又是什么呢?郭象以为,有“自然之理”、“必然之理”、“无为之理”、“至理”、“万理”、“群理”、“正理”,“理”虽万有,其中心义涵只有一个,即万物自生自化自得自适的“独化之理”。
理是万物与生俱来的禀赋:“非冥海不足以运其身,非九万里不足以负其翼。此岂好奇栽?直以大物必自生于大处,大处亦必自生此大物,理固自然,不患其失,又何厝心于其间哉?”[12]
“厝”即“措”,《说文》:“措,置也”。在此,“自然”即本然,是世间万物与身俱来的禀赋。这是人或“心”所无法更改的。既不能改易,也就无须改易:“夫物不尝有谢生于自然者,而必欣赖于针石,故理至则迹灭矣。今顺而不动,与至理为一,故无功。”[13]
“理至”即“至理”,“至理”即“自然”即本然之理,。成玄英疏曰:“诣于灵极,故谓之至”。它是与“迹”,即人事、人为相对待的。世间万物只须顺应自然之理,就能达到无功的神人境界。到这时,就能“无往而不安,则所在皆适,死生无变于己,况溺热之间哉!故至人之不婴乎祸难,非避之也,推理直前而与自然会。”[14]
“理”即“自然之理”。只有“顺”之或“适”之,就能达到与自然冥然为一的境界:“夫物有自然,理有至极。循而直往,则冥然自合,非所言也。故言之者孟浪,而闻之者听荧。虽复黄帝,犹不能使万物无怀,而听荧至竟。故圣人付当于尘垢之外,而玄合乎视听之表,照之以天而不逆计,放之自尔而不推明也。今瞿鹊子方闻孟浪之言而 便以为,妙道之行,斯亦无异见卵而责司晨之功,见弹而求鴞炙之实也,夫不能安时处顺而探变求化,当生而虑死,执是以辩非,皆逆计之徒也。”[15]
“自然”与“至理”虽为最高之境界,但并不外在于万事万物,而就在物自身,“彼,自然也。自然生我,我自然生。故自然者,即我之自然,岂远之哉!”[16] 所以,“循而直往”,就能“冥然”与自然为一。在这种境界,任何言语、感官的强行介入,都是多余的,都只能增加疑惑和迷茫。 : “既禀之自然,其理已足。则虽沈思以免难,或明戒以避祸,物无妄然,皆天地之会,至理所趋。必自思之,非我思也;必自不思,非我不思也。或思而免之,或思而不免,或不思而免之,或不思而不免。凡此皆非我也,又奚为哉?任之而自至也。”[17]
实际上,这个“理”只是物与物之间的“分”,所以,郭象说:“以其知分,故可以言理也。”[18]
既然禀有自然之性,那么,其定分已具,任何“定分”之外的思虑、忧戒和人为都是有违自然之理的。
郭象也常用“性”与“分”解说万事万物所禀赋的“自然”。郭象认为, 世间万物都是块然自尔,突然而生,掘然而逝,物各有其性分,彼此绝对不同:“各以得性为至,自尽为极也。向言二虫殊翼,故所至不同,或翱翔天池,或毕志榆枋,直各称体而足,不知所以然也。今言小大之辩,各有自然之素,既非蹊慕之所及,亦各安其天性,不悲所以异。”[19] “夫质小者所资不待大,则质大者所用不得小,故理有至分,物有定极”。所以,万物各自独立,各为中心。实际上,这就取消了中心,取消了绝对者。如果说还有什么绝对的话,万物自尔自生,独立自存的“自然之素”“自然之理”才是唯一的绝对。所以,人生天地之间,既不可使人从己,也不必舍己从人。
郭象的“自然”观既有别于庄子的“天之自然”,有不同于庄子后学的“人之自然”。庄子以自然的本真生命为最高的价值原则,在其展开过程中势必以拒绝人类社会历史文明为提升进路。但是,这一价值原则的真正建立,又必须回答现实地生存于人类社会历史中的个体生命的自由的可能性。这在理论上和现实人生中都会构成难以调和的悖论。向秀们是看到了这一悖论的乖谬的:“嵇中散既被诛,向子期举郡计入洛,文王引进,问曰:‘闻君有箕山之志,何以在此?’对曰:‘巢、许隽介之士,不足多慕。’王大咨嗟。”[20]这不能仅仅看作向秀们在政治上的退却与趋附。在玄学第三阶段,个人的现实生存始终是士人们关注的中心问题。庄子对“天之自然”即本然世界的无条件认同而又不否定个体感性生命,对社会历史现实的极端绝望正是基于对生命之在的挚爱眷恋。这一矛盾恰恰使庄子思想中闪耀出强烈的终极关怀色彩。只是这种终极关怀一旦落实为人间关怀,便会矛盾百出、捉襟见肘。于是,庄子无为无待的逍遥之境就成为让人永远企慕而又永远不能实现的梦境。向秀所谓“巢许不达尧意,不足多慕”,郭象所谓“庄生虽未体之,言则至矣”正是在现实困境中对这种“可爱而不可行”的超越之途的自觉放弃。郭象以“性分”解说“自然”,以“独化”明“逍遥”,以万物“相与不相因”消解终极存在,化解了庄子思想中不可解除的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