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强制性主要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来强制用人单位与个人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法律相关的权利义务,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依照自己的主观意愿及利益得失来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其次,养老保险具有是互济性。随着生产发展与社会的不断进步,人口的寿命逐渐延长,人口老龄化的进程也在加快,仅依靠家庭和企业或着单位养老的传统格局已难以维持。因此,必须由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互济。
最后,养老保险具有是普遍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是所有的劳动者,由于养老保险的范围十分广,被保险人享受待遇时间长,其费用收支规模比较庞大,所以器具有普遍性的特点。
二、养老保险的发展历程及由来
养老保险制度的确立,是人类文明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和成果,也是阶级斗争的重要结果。社会保险制度最早开始于德国。在德国,广大的工人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基本的生存权利,进行了长期斗争,斗争内容包括解决劳动者的生、老、病、死、伤、残等一些列问题。资产阶级为缓和阶级矛盾,巩固自己统治地位,采取“鞭子加白糖”的政策,他们一方面对工人运动进行了血腥镇压,而另一方面认为“镇压却不是唯一途径,应改善工人的福利与改革社会弊端”,维护其长期统治地位,并在19世纪80年代,终于第一次以帝国议会法令形式,制定了疾病、工伤与养老三项社会保险法,成为社会保险的创始人,也标志着社会保险从此进入国家立法的阶段。到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危机四起,生产逐渐下降,企业大量破产,银行倒闭,经济萧条,比如奥地利、瑞典、英国、美国等相继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从时间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6年到1966年,这十年时保险制度建立的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1966年到1976年,这十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破坏阶段。
第三阶段,1976年到1986年,这十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
第四阶段,1986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高阶段。针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覆盖面十分窄、社会化程度较低、保险层次比较单一、权利义务不统一、管理体制都不健全等问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新的相应的改革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