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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6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一)笔试
1、笔试科目:公共科目笔试按A、B类职位分别进行。
A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B类职位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报考省政府办公厅、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气象局、全省司法、公安机关职位的,加考专业科目。
2、笔试时间:2004年11月27日(具体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3、笔试成绩:考三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申论》占30%、《专业》占30% 合成 ;考两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专业》占40%或《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占40%合成。根据笔试成绩和招考人数,按比例确定面试对象。本次招考人数在10人以上的职位,比例为1:2,招考人数在9人及以下的,比例为1:3。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非少数民族职位的,按本人笔试综合成绩的5%给予加分。
(二)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
面试时间由省直招考单位和市(县)人事部门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由高至低的排名和招考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体检、考核人选(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可按顺序递补)。
四、录用
考生经考试、体检、考核合格后,择优录用。录用审批时将对拟录用人员的户籍、学历、年龄、专业等是否符合招考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招考条件的人员取消其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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