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不彻底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长期存在且转移的必然性。一方面,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劳动率的提高,将不断地从农业中释放出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大量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聚集在东部沿海城市,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了较充足的就业岗位。另外,城乡收入差距及农村比较收益低是农民从农村转向城市的首要原因。据测算,2012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城乡收入差距,东部沿海城市的就业吸纳力和农业科技创新的推力决定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可能是暂时的,而应是长期的。
(二)城市的门槛过高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由于我国采取了工业和城市优先发展战略,这种城市偏向的制度设计导致社会资源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分布很不均匀,因而必须选择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将一部分人屏蔽在城市社会资源分享的人群之外。这些“社会屏蔽”制度包括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这些制度对剩余劳动力转移具有较大的限制作用,其中户籍制度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影响最大。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农村剩余劳动力虽然可以进入城镇,但却无法取得与城市居民平等竞争的权利和平等的待遇,如农民在进城务工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存在着就业岗位、工资兑现、医疗以及保障等方面的风险;外来人口的子女由于没有城市户口,不能在城市享受受教育的权利,造成大批农民工子女辍学或留守家乡。可见,二元户籍制度把城市人口分为体制外和体制内人口,使得进入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始终生存在体制外,难以真正融入到城市的社会经济组织中,而成为城市中的边缘人。
(三)农民对土地的依赖制约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由于向城市转移的门槛过高以及各种制度政策的限制,农民在向城市转移就业的同时死死抓住土地不放。因为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温家宝总理在考察山西吕梁时曾说过土地是农民最大的社会保障,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土地权益。就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制度而言存在着承包土地规模小、零散,土地经营短期化、兼业化和副业化现象严重,组织化程度低;土地调整方式比较封闭,土地转让的供给和需求平衡面临困难,土地流转机制难以形成。一方面,土地经营的短期化、兼业化和副业化将使得现有的土地经营仍保持着超小型的格局,并直接导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不彻底性;另外一方面,现有土地流转机制的不完善,缺乏对转让或放弃土地承包使用权者进行合理经济补偿的成熟规定,使得农民在转让或者放弃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进而打击了农民进行土地转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农村剩余劳动力缺乏现代化发展所必要的技术素质是其转移不彻底的根本原因。
由于农村教育落后于城市,目前中高学历的农村劳动力仍然不多,低学历的农村劳动力却占较大比重,同时又缺乏专业技能和一技之长。据统计,目前在农村剩余劳动力中,文盲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9.9%,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8.4%,初中文化程度的占42.4%,高中文化程度的占8.13%,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为1.18%。如此素质的人员来到城市后,根本不具备现代工业产业需要的知识及技能。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文化素质越低在城市就业越困难,相反文化素质越高其转移就越彻底越充分。从长远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社会劳动分工逐步由简单的体能劳动为主向复杂的智能劳动为主方向发展,这就使得低素质、低技能、体能型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将难以进入较高层次的产业,只能在低层次的产业中恶性竞争,使流入到城市的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领域越来越狭窄,同时也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大中城市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