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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背景下农村居民参与公共服务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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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2 农村居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培养。公共服务参与意识不是先天产生的,它的强化,需要培养和引导。我们在仪陇县某镇调查发现,“认为政府对农民公共服务意识培养重视、比较重视占30.6%,不够重视占44.84%,认为不重视和说不清楚的分别占17.44%、7.12%。”这说明政府在农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培养、引导上任重道远。实现农村居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培养,笔者认为应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其一,加强对各级干部尤其是乡村干部进行公共服务的教育培训,强化他们的公共服务职能、意识和能力,实现对农民公共服务参与意识的支持与引导,满足广大农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

其二,加强农民的公民素质培养。农村基础教育在提高农村居民的文化科学素质的同时,应加强民主意识,公民身份意识,公共服务参与及管理的教育,主动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公共事务的参与能力,使他们敢于参加村民自治机构的竞争和竞选,敢于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他们知道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有那些救济渠道和救济途径,如何利用这些渠道和途径。

其三,建立合理的公共服务参与运行机制。如何使公共服务所涉及的各方通过平等参与公平协商,实现良性互动和谐发展,这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与农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的乡镇治理机制,实现政务公开,依法保障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迭权、监督权”为我们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并在很多地区推行的农村社区建设、村民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得以实践。

3 制度的完善。参与意识、民主观念在很多地区,并非不强。村民不是不想表达自己的意见,而是无机会、无渠道。造成问题的是制度缺陷。从人性上来讲,每一个人都有表达的愿望,否则人类就不会出现文字、艺术等文化。问题是,如果人经常性表达自己的想法,却得不到关注,或者知道自己表达了和没有表达没有区别,还会选择表达吗?另外一个问题是表速的成本问题。这个问题与村委会作为村民利益表达的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当村委会组织表达村民利益不是基层政府所期望的,或者让基层政府“不高兴”,整个村民和村委组织的正当利益是否会受到影响,这些都缺乏一定的制度保障。另外,村委组织是否保证了村里的公共事务都由村民参与到了,如果村委组织剥夺村民的参与权,或者说,村委组织的决定违背了大多数的村民的意识,村民有否权利解散村委组织,重建村委组织,通过什么渠道来救济自己的权利。笔者认为,一套适应农民生产生活居住方式转变要求、城乡统筹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体系可保障农民公共服务参与的权利,政策实施者的理论政策学习制度可提高农民公共服务参与的主导性,定期不不定期的农民专项培训制度可提高农民参与公共服务的自觉性,推进以村务公开、民主评议、民主理财为主要手段的民主监督制度可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完善与落实农村公共服务的经费保障制度可保障参与的平等性,新农村背景下农村居民参与公共服务研究公共政策决策的问责制可保障农民公共服务参与的实效性。

从管理性政府到服务性政府的管理转变过程中,政府原有的一些职能推向社会组织时,农村居民是否能够积极地参与、是否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中,这将直接影响到我国从管理性政府到服务性政府的管理转变过程,也必将影响新形势下继续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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