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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研究中的整体性和主体性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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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9

在实际调查中,如何对“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进行测量?或者说,“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如何“操作化”?作者认为,应从“村治状况”和“村庄特征”两方面来考察。“村治状况” 为正式乡村治理制度在乡村社会实践中产生的状况和结果,如乡村关系、村两委关系和村干部的状况、村民群体上访、计生工作、干部报酬、一事一议、农民负担、村级债和村庄选举等;而“村庄特征”则为乡村内生秩序的机制,如生育观念、非正常死亡率、住房竞争、老年人地位、姻亲关系的强度、第三种力量(外出工作的村民)的状况、村内纠纷的频度与特征等。作者还强调,应借鉴功能主义的整体论视角,不能孤立地看待各个变量,即要关注各种村庄政治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关系,特别注重村庄内在的治理逻辑(作者将其称为“村治模式”)。 从表面上看,《村治》一书所做绝大多数努力都集中于建构一种新的理论:从“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角度来探索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其实,在文字之下,还“隐藏”着作者着力倡导的理念:对于中国的认识应建立在本土经验之上。“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相关理论,最大贡献不在于其内容——其只是一种新的视角,而并非是一元的、绝对权威的关于中国农村的划分标准,而在于其从何而来——建立在大量经验材料之上。

关于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探索,早在20世纪30年代,费孝通就已开始进行。费孝通以从个别逐步接近整体的“类型比较法”为理论工具:“如果我们能对一个具体的社区,解剖清楚它社会结构里各方面的内部联系,再查清楚产生这个结构的条件……这样就有了一个具体的标本。然后再去观察条件相同的和条件不同的其他社区,和已有的这个标本作比较,把相同和相近的归在一起,把它们和不同的和相远的区别开来。这样就出现了不同的类型或模式了。”费孝通等人在云南农村的调查中总结出了三个农村类型:禄村代表了工商业并不发达、以农业为主的农村;易村代表了以手工业为基础的内地农村;玉村代表了靠近城镇并与城镇有密切交易的农村。加上原来的瑶山(代表社会结构比较简单的农村)和江村(以手工业为基础的太湖地区的农村),费孝通关于中国农村类型的研究已见雏形。但新中国成立后,费孝通“类型比较”的计划,由于社会学和人类学的被取消而中断。

20世纪80年代,随着社会学、人类学的复苏,陆续有学者重新开启关于中国农村区域差异的研究。但是这些年来,学术界对于中国农村非均衡性的认识仍然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就在于,大家在讨论以什么标准来划分中国农村类型时,或者以纯粹的理论探讨为主,或者在初步的实地调查后提出一个类型框架,却鲜有后续的建立在经验调查基础上的深化或修正。如果说,当年费孝通“类型比较”计划的中止是由于客观原因,那么,近些年来中国农村非均衡性方面的研究的停滞不前,则更多是源于研究者们的主观原因——“扎根”农村不够导致经验材料获取不足。方法永远只是认识活动的辅助物,没有实践,纵然有“类型比较”的想法,我们对于中国农村的认识也不会前行一步。理论的建构是一个不断进行的过程,只有理论与经验多次交替,归纳法和演绎法多次结合,理论的建构才有可能不断深化。中国农村“理想类型”的发展,需要研究者们将理论建立在多次深入的经验调查之上中国农村研究中的整体性和主体性,需要研究者们花费大量时间,一边“扎根”农村,一边不断深化和修正农村的“类型”。《村治》一书,正是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在作者及其同事最近数年在全国20余省市农村调查获得的资料的基础上,来探索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书中提出的许多概念,还比较粗糙,或者缺乏逻辑上的厘清,或者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的修正,但这些具有“泥土味”的概念,在目前学术界之中,却是弥足珍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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