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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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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理论和机制,在当前的理论和实践探讨过程中有时被混为一谈,这种情形不仅不利于二者的各自发展与借鉴融合,也可能对其产生错误的指导,阻碍民主实践的深入发展。因此,应当从两者对自由代议制民主的共同批判中初窥两者对负责任的公民、常态参与、实质平等、公民自治的共同追求,在协商民主论者对参与民主失败的反思与批判中审视和剖析两者在社会背景、发展策略、实现目标、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区别,在总结参与广度和协商深度之间区别的基础上,初步探索构建“参与性协商民主”的可能性。
关键词:参与民主;协商民主;自由代议制民主;参与性协商;协商性参与;论文代写
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20世纪中后期以来激进民主运动的两股主要力量,分别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针对以个人主义和市场理性为核心的自由代议制民主诱发的政治参与冷漠、社会道德滑坡、个人主义至上、社会地位不平等、官僚机构膨胀、个****利虚置等诸多问题,提出以回归民主本质、扩大公民民主参与、提升公众参与能力等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主张,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民主实践的拓展与深化。由于两者发展时间的相继性、应对问题的一致性以及核心主张的相似性,学术界在使用这两个概念的过程中并未做出严格区分,很多学者断定协商民主是参与式民主的范畴,认为协商民主是参与民主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和最新发展成果,是公民共和主义的当代复兴等。其实,从社会背景、理论渊源、中心议题、核心主张、发展策略、社会影响等诸多方面深入观察,可以发现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两个具有明显差异,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存在深刻矛盾和巨大张力的理论体系。笼统地将两者等同起来,不仅不利于二者的各自发展与借鉴融合,也可能对民主参与或协商产生错误的指导,阻碍民主实践的深入发展。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试图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对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异同进行剖析,以期初步廓清二者的复杂关系。
一、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的联系
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产生都直接针对自由代议制民主所内含或诱发的一系列诸如政治冷漠、社会冲突、民主价值衰落等问题。毋庸讳言,以政党竞争、代议制、普选权、周期性选举、精英轮替执政等为核心的自由代议制民主的产生,从形式上赋予了民众平等的政治权利以及监督政府行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选择差异化公共政策的可能性,并且为在当代大型复杂社会实现某种意义的民主提供了一套逻辑严密的理论框架和结构完整的制度体系,因此,戴着“重大历史进步”光环的自由代议制民主成为当今民主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模式。但自由代议制民主作为“最小”意义上的民主,其仅仅赋予民众形式上平等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实质上看,民众仅能够临时选择而不需要深入思考、仅能够定期投票而不需要亲身参与、仅能够秘密投票而不要民主交流。恰如有学者精辟地指出,虽然自由代议制体系从形式上赋予了民众广泛的权利与自由,但是在市场条件下以及竞争体系中,自由代议制民主的设计者精确的预测出民众在大多数时间和大多数情形下不会主动去实现上述权利,“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众的不参与,被看做是社会稳定的主要屏障”。正是这种对民主本质的偏离,引起历史上学者对自由代议制民主的不间断的质疑,而在这个反思与批判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理论就是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由于面对相同或相似的论敌和论题,使得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具有难以割裂的联系,因此从对自由代议制民主的批判中可以初窥两者的相似之处。
(一)冷漠选民与负责公民
普遍选举权是自由代议制民主的重要构件。其产生于资产阶级与封建阶级以及教会势力争夺政权的过程,目的是借助资产阶级人数的相对优势与封建贵族争夺议会席位。因此,当时的学者倡导通过文化水平、纳税额度、家庭出身等来限制少数民族、妇女、贫民等参与选举,对于那些具有高度才智和纳税较多的人甚至可以给予两票或三票的选举权。但与此同时,意识逐渐觉醒的无产阶级也开始将普选作为与资产阶级争夺政权的重要“武器”,并为普选权突破财产、教育、性别等限制进行了百余年的斗争。虽然20世纪中期以后,普选权的原则基本确立,但是资产阶级及其理论家对普通民众的深深的恐惧和不信任仍然一脉相传,人民被认为是缺乏责任感、判断力、理性且容易被某些集团所煽动和利用,因此“自由派精英把它(普选)揭露为一种通过迷恋多数来颠覆政治的威胁”。为了防止所谓的“多数人暴政”,本来附着在选举权上的政治参与被剥离,公民被简化为定期让渡统治权力的选民,“他们既不需要知识和技巧,也无须为规划自己的生活而操劳,由此,人民已经习惯于自我压迫”。选民的不参与和政治冷漠成为资产阶级精英统治的基础,选民的高度参与反而被视为威胁民主政体稳定的危险因素。
正是针对这种对民主价值的扭曲,参与民主理论秉承卢梭的理想,主张公民应该直接参与到广泛的政策制定过程中,通过民主参与培养公民对公共问题和公共利益的关注,增强其政治效能感和责任感,减少权力疏离感,积累政治参与所需的各种知识和技能,逐步使公民从政治权力的边缘重新走向政治权力的中心。正如巴伯所述:“给我自由”是“给我公民身份”的必要前奏,而“给我公民身份”则是先于“给我民主”的呼声。在公民身份的养成的过程中,固执于狭隘个人利益的选民会转变为深入发掘公共利益的公民,受片面政治宣传蛊惑的选民会成长为深入辨析政策选项的公民,习惯于自我压迫的选民会蜕变为热心公共事务的公民。与公民觉醒相伴的必然是民主模式的转变———由诉诸政治冷漠的“弱”民主升华以公民积极参与政策过程为核心的“强势”民主,民主的真正价值也将得到复归。
同样,协商民主论者也极力强调“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呼吁公民应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并认为政策的合法性应该由所有受政策影响的平等、理性的公民通过深思熟虑的协商来证明。协商民主认为当代以个人理性和市场理性为核心的自由代议制民主不仅导致精英与民众的冲突、政治与公共利益的脱节、民众与政治的分离,而且致使民众内部出现原子化和分裂化的倾向,一方面民众对不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置若罔闻,另一方面又因固执于自身短期、狭隘利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为了缓解上述问题,协商民主倡导公民应积极参与涉及公共问题的讨论,倾听和理解不同的利益诉求,并在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的过程中发现共同利益,进而实现自身民主能力的提升以及民主本质的复归。
(二)定期投票与常态参与
自由代议制成为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之后,定期的投票成为民主的最主要方式和标志,甚至很多学者直接以定期投票来定义民主,亨廷顿就认为“评判一个二十世纪的政治体制是否民主所依据的标准是看其中最有影响的集体决策者是否通过公平、诚实和定期的选举产生,在这种选举中候选人可以自由地竞争选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参加选举”。
当然,定期投票的制度设计有助于实现精英间政治权力和平交接,也在一定程度上使选民可以对政治精英施加民主监督和民主否决的压力。但是正如有的学者精辟指出的那样,选民的自由投票和平等参与仅限于选举当日,在漫长的选举间隔中,选民既无力监督政治精英间的协定与交易,也难以撼动漠视公众利益的政治决策。定期的“主人”和常态的“奴隶”成为选民的真实写照,选举仅仅是“一个有助于使民众归顺既定秩序的象征性形式”。
参与民主针对自由代议制民主的形式性、虚伪性以及保守性,基于从古典共和主义理论中汲取的营养,认为当代政治虽然不能像雅典城邦一样成为一种“生存”方式,但至少应该成为不再专属于政治精英的一种普遍的“生活方式”。一旦公民将政治参与内化为日常生活的有机构成,不仅选举之间的参与空白可以被有效填补,而且选举参与的质量也会因为公民利益意识、包容意识、公共意识的增强而提升。此外,参与民主强调除了选举参与以外,还应该将民主参与扩展到更加广阔的范围,“如果民主意味着人民统治,人民一定要在社会的各个部分中都统治”。其中,参与民主尤其强调“在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层政府、社区、工厂、自治团体和学校等底层‘有限网络’内部实行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制度”。有的学者针对国际领域的无政府主义和霸权主义,开始尝试探讨公民广泛参与国际****、医疗、和平以及环境事务的可能性,并认为“在世界范围内,这(无序状态)意味着人们应当管理自己,否则他们就像陷入绝境的人一样,走入充满绝境的死胡同。在这种情况下,无权无势将会产生愤怒,而愤怒只能通过暴力和恐怖主义来发泄”。
与参与民主类似,协商民主也将公民广泛、公开、自由、平等以及理性民主参与作为自己的核心主张。为了得到“大量不断增长的民主真实性”,很多协商民主论者主张,公众的民主参与应该扩展至社会组织、企业工会、地方团体、朋友网络、家庭内部,因为“这种范围的扩展是一种公共福祉”。其中哈贝马斯尤其主张在国家领域与私人领域之外的公共领域中开展以积极公民为基础,以共同公共事务为内容,以广泛的协商为方式,以基本共识为目标的广泛民主参与,其认为这种参与并非无效或空谈,通过一定的制度构建,“司法和立法活动中正式决策领域的协商程序,(可以)与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由意见组成的非正式程序相互补充”。广泛的协商参与不仅可以提升政策的合法性,而且公民在广泛的参与历练中也可以迅速成长,并为民主价值的回归与持续繁荣夯实发展的基础。值得关注的是,也有协商民主论者关注国际关系和全球问题领域民主参与的可能性,很多学者认为协商民主对于狭隘的个人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否定,对于公共利益和基本共识的追求,以及协商机制的灵活性、包容性等优势结合在一起,可以有效适应权威缺失条件下跨边界或流动边界问题的解决。
(三)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自由代议制民主的历史贡献之一就是将每个人平等地拥有选举权和每张选票拥有同等效力的理念融合到当代政治过程之中。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众经过不懈的斗争,普选权逐步突破财产、性别、种族、民族、社会地位等限制,成为赋予政治统治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成为西方自由民主霸占道义制高点的核心论据。但是,正如很多研究所指出的,形式上的选举权平等无法抵制因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差距而导致的实质不平等,如受制于生活压力和教育水平,在西方国家的选举中穷人和其他社会弱势群体成为政治冷漠的主要群体,其选票上承载的平等选举权和利益诉求实际上无法平等实现,这就使得民主先贤们所设想或恐惧的“平等投票权可能导致大部分穷人会剥夺少数富人财产”的预言落空,加之利益集中的小规模群体较利益分散的大规模群体而言,更加能够影响公共政策的走向等原因,自由代议制被证明实质上有利于社会优势群体。
针对自由代议制民主中暗含的政治不平等以及对社会经济不平等孱弱的抵制能力,参与民主首先提出以公民的联合来抵制和消解强势利益集团和社会群体对民主过程的控制,“并不是说参与性民主体制一定能够消除所有的社会不公正,实践证明低度的民主参与和社会不公平具有高度的相关性,因此一个更公平与人道的社会需要参与性更强的政治体制”。通过民主过程的公民参与,不仅使人人平等的政治权利得到有效彰显,而且可以有效使以金钱主导的政策过程逐步转向以公共利益为核心的政策过程,以此来抵消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不平等对民主过程的负面影响。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公民可以有效提升其政治参与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这可以有效缓解因社会疏离而导致的政治能力差距,从而为社会弱势群体有效表达利益诉求和政治偏好创造基本的条件,为弥合自由民主过程中的持续和顽固不平等创造可能性条件。
协商民主理论也将不平等作为关注的核心议题,并认为孤立的选举权平等并不足以证明自由主义民主体制的平等性,除了关注因为社会和经济条件导致的不平等以外,协商民主更加强调因为“能力赤字”可能会将很大一部分群体排斥在政治决策和治理过程之外,从而导致其偏好和诉求在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中无法得到平等表达。因此,协商民主的核心主张之一就是在公共政策过程应该向所有受该决策影响的人开放,在这个过程中,公民就各种利益、尊严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平等沟通与协商。为了防止公民交往受到政府力量和市场力量的压制和干扰,一些理论家深入探讨了平等协商在非国家领域实现的可能性,如国内或跨国的公共领域,并以舆论压力、社会运动、政策咨询等方式将平等协商的结果传递给正式的决策过程,以此实现公民的政治平等以及公民利益得到平等的体现和考量。
(四)精英统治与公民自治
自由代议制民主最重要的缺陷就是其赤裸裸的精英取向,熊彼特直言不讳:民主仅仅是精英竞取民众同意,获得统治权的过程。其后诸多学者试图通过宣传政治平等、投票自由、民众的无知和极权主义倾向、精英间的竞争合作等来掩盖和淡化精英统治的本质,但是广泛存在的政治冷漠和政治实质不平等无不表明“选择体制并没有使领导阶层彻底‘民主化’,而仅仅是使精英统治合法化,使精英内部更换的快一些”。加之选举民主与市场经济的迅速融合,使得选举营销、政治交易等成为民主过程的核心环节,不具备充足资金、专业知识、游说能力、社会资源、核心团队的普通民众越来越被隔离在政治统治之外,统治过程成为精英的专属“市场”,“由人民统治”的民主本质含义被极大地削弱。当代民主过程“充其量也就是相互竞争的利益集团间的公平交易,而不是(公民)自治理想的实现载体”。
参与民主者首先犀利地批判了市场理性和精英统治,认为自由主义民主的目的是按照精英提供的选项进行选择,而非激发人们对自己想要什么或成为什么样的人进行思考和努力,其归根结底是市场机制的衍生:政治精英是企业家,而选民则是消费者。民众若想成为自己以及公共政策的主人,则必须诉诸自我管理和自我统治,通过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理想的深入交往,“控制自己的生活和自己周围(生存)环境的发展”。虽然参与民主论者对于在何种范围内实现公民自治存在分歧,但是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公民自治不能只局限于政治领域,经济、社会领域的自治应该成为参与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经济生产和分配领域的民主自治可以有效防止因为经济关系扭曲而导致的政治过程不平等和公民自治权力受损。由于受占据主导地位的自由代议制度体系的束缚,麦克弗森等提出公民自治应该首先在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基层政府、社区、工厂、自治团体和学校等底层‘有限网络’内实行公民直接参与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制度,之后由民选代表以间接民主的形式进行宏观公共事务的协商与决策。”
协商民主同样主张通过公民自治来抵御无处不在的制度性压迫。在自由代议制体系中,选民被假定为对自己利益和公共政策有充分认知的“自利的理性人”,选民偏好通过投票将自己的理性偏好清晰地传递给政治精英,经过选票的计算和利益的加权,大多数选民的偏好得到有效的实现。但是,正如阿罗不可能定理所证明的,在信息非对称和不充分的条件下依靠个体利益的聚合来达成共同的利益认知基本上是天方夜谭。而且“自利的理性人”假设忽略了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偏好的聚合很可能导致利益的冲突和公共利益的受损。在政治过程日益专业化的当代社会,公民理性的有限性和利益认知的模糊性,为精英欺骗和控制“民意”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有道德、智力和物质手段的人会将他们的意志强加于别人,领导他们,对他们发号施令”。基于此,协商民主论者主张以公民理性协商的方式实现公民偏好的有效表达和整合。协商民主虽然强调公共理性,但是并不否认私人利益和团体利益。相反,其强调通过深思熟虑的协商,多元的利益诉求可以被纳入公正、自由、包容、平等、公共福祉、公共安全的框架。当公民掌握和运用这些价值认真思考利益的时候,公共决策就不可能仅仅是精英或利益集团之间的暗箱交易,而会转变为在多元社会条件下真正的公民自我管理和自我统治。
二、参与民主与协商民主间的区别
如上文所述,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作为激进民主运动的力量,其针对市场经济环境中自由代议制民主对公民利益的漠视和民主价值的异化,共同主张通过扩大公民的参与范围和公民间的平等自治来实现公民对自我利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长远利益的认知和理解,进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治理过程,最终实现真正的人民的统治。但是,作为不同历史背景下的两股思潮,两者之间又存在明显的差异,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之处,一些激进的协商民主者甚至明确声称:在大多数情况下,参与和协商并不兼容,过分扩大协商过程公民参与的范围可能会限制民主协商的可控性和有效性。
从民主思想的演进过程看,20世纪80年代之后,参与民主的发展进入低潮期,其所倡导的工作场所民主、社区民主、司法民主等民主形式在民主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中逐步式微。当代西方学者在探讨参与民主理论时往往使用过去时态,作为参与民主的领导者的卡罗尔?佩特曼也不禁发出感慨:“参与和参与式民主对20世纪80年代的人们来说仅仅是历史的回声。”协商民主正是在参与民主面临失败的情境下,在反思参与民主理论和实践的激进性、空想性以及极端性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文献调查可以发现,大部分协商民主论者的早期着作中都可以看到大量对参与民主理论的批判和反思,以及协商民主克服参与民主弊端的理论优势和实践方案。而这些批判性论述为从理论上审视和剖析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间的区别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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