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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1
建国后我国社会制度的变革事实上不但没能从根本上触动城乡二元结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对立。在农村社会制度建设方面,体现出条与块、条和条、块与块的特点;在政权结构上县下有公社,公社下有大队。而大队机构的设置好似政府体系和职能的微缩,大队下设有村的管理机构,一个大队管辖若干个小队,小队有队长,大队有书记对公社一级负责,每个有地缘关系的大队在地域上接壤,属于不同的块,同一级别的小块组成了高一级别的大块,条的关系也在向上延伸。这种模式直到改革开放后的1984年公社改乡(镇)时才有所改变。但这种变革随之也带来新的条、块分割问题。这种社会治理结构和模式在客观上与城乡二元社会机制相互呼应、相互作用,从而不断强化了二元结构的特征,虽历经多次政治运动和社会风浪,但都没能从根本上触动城乡二元结构,而是更多地表现出对已经形成并持续发挥作用的体制框架及演进的社会制度的依赖。这是一种双重互相推动的依赖。一方面,这种依赖不仅强化了社会结构的稳定而且也使得这种稳定性继续延展和扩大,另一方面,稳定性反过来又作用于制度的演进,从而显现出一种明显的路径依赖。如果说最初形成二元特点的体制还有一定的合理性的话,那么随着历史的演进这些合理性则逐渐变为阻碍社会进步的因素。在这当中并不排除国家在1953—1957年乃至后来国家发展重心向城市转移的政策对农村社会所产生的负面效应,而这种负面效应在1984年以后随着改革重心向城市的转移又再一次的被重复。值得注意的是,在土地承包到户把农民从大集体中解放出来、农民短期内经济状况得到改善之后,国内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并没有针对城乡二元结构持续深化改革。
二、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社会治理模式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国家对社会治理的一种机构模式,是国家获取政治、经济社会资源的有效链条,也是国家政策、法令、意志、社会福利向下输送的通道。每一个条所在的级次都是一个输送的节点,在这个节点上平行展开的块都具有自己不同的社会构造,即地域性、民族性的差异,他们分享不同的社会福利向国家输出不同的资源。
同这个节点平行的节点分属于不同管理部门的分支机构,他们的级别是平行的,这些分支机构由一个顶点出发从上向下形成独立的相互呼应的条,在彼此平行的节点吸取和输入相应的资源,由所在节点的部门横向辐射出来的面积由上向下越来越大。
在这种二元社会结构下,处于社会节点位置的政府往往拥有信息的优先获得权、制作权、发布权、分享权;与政府处于平行位置节点的部门往往容易同政府就某些事项率先达成共识、互助互惠性协议,从而使得政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拥有不可争辩的强势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则往往被排除在正当的社会生活之外。地方政府作为国家在地方的权力机构,是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地方政府一方面执行国家政策,体现国家意志,同时又有着自己的利益诉求,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具有双重性,当它作为代理人履行职能的时候,常会不自觉地把代理人的意志同国家意志结合起来,或者在执行国家政策的掩护下谋求自己的利益。这样,国家对农民的管理实际上就表现为双重管制,一方面是国家法律制度和政治的管制,另一方面是作为国家代理人更为微观的控制。在微观控制下又有更长的传递链条,每一个链条都可以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通过所在链条的权力关系来实现这种诉求。在这样的架构体系中,农民根本不可能自下而上地表达自己的合理利益诉求,由于农民对土地住宅都不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所以形成农民对国家和地方各个链条的强烈依赖,很难形成维护自己利益的组织并且发展壮大。当农民的利益受到地方各链条的侵害时,这种依赖即易转变为不满情绪而与国家代理人及其各个执行链条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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