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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新闻记者拒证权的构建

编辑:sx_songjm

201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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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定纷止争维护正义,更重要的还在于维护和修复社会关系。新闻记者拒证权是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相博弈的产物,是司法以牺牲查清真实为代价而对新闻职业道德所作的让步。目前我国理论界对记者拒证权的研究尚局限于探讨其理论基础及存在的价值层面,学者们对构建该制度的必要性日趋达成共识,但对其构建的具体细节却少有人论及。

关键词:拒证权 信息来源 信赖保护

案例:1999年3月,华裔台籍科学家李文和因被指控窃取美国核机密而身陷囹圄。9个月后,李与美国政府达成协议:承认一项罪名,其他59项指控由美国政府收回,李获得释放。2000年,李提起诉讼,他认为美国司法部和能源部将其个人信息透露给媒体的做法违反隐私法,并要求参与报道的记者交出信息源,这一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官杰克逊的支持。法官要求《纽约时报》、《洛杉矶时报》等多家记者提供信息源的身份。遭到拒绝后,杰克逊法官判决这些记者藐视法庭罪,判处他们每天500美元的罚款,直到记者交出信息源。记者两次提起上诉,最终法院撤销原判,承认记者享有拒证权。

传媒业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信息资源的竞争,因此,维系传媒与线索提供者之间的信赖关系就显得至关重要。在新闻诉讼中,单纯要求新闻从业者提供新闻来源,履行作证义务,对于单个的案件来说,在一定程度上的确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但这样做的后果却势必会破坏媒介的公信力,损害公众对媒体的信赖,更有甚者,长此以往,还将最终伤害新闻自由以及公民的知情权。

记者拒证权的内涵

综观世界各国,拒绝作证权古已有之,它往往是指那些为了维护某些特殊行业的职业道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伦理关系,从而准许一些特定身份或者职业的人,在一定的情况下,有限度地拒绝向法庭陈述自己知晓或者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以及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物的权利。

在我国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近亲属之间拒绝提供证言的权利,但该制度旋即被新中国的法律所取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仅仅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难见踪影。

目前世界各国立法一般将拒证权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亲属拒证权(有亲属关系或同居关系的人享有免证特权),沉默权(对自己所犯罪行享有的拒证权,即反对自证其罪),职业保密特权(律师、医生、新闻记者、牧师等特定职业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公务拒证权(公职人员对于公务秘密免予作证)。

所谓记者拒证特权,主要是指司法部门强制记者作证时,为了保护消息来源和新闻自由,记者有权拒绝揭露信息来源,有权拒绝有关部门的搜查、扣押。

消息源对于媒体来讲,无疑是市场竞争的生命线,失去了线索提供者的信任,对新闻记者来讲,就相当于失去了眼睛和耳朵。线索提供者提供新闻线索,动机有很多,或者是求利的目的,或者是出于求助的想法,或者只是古道热肠、发挥良好市民的风尚,等等,不一而足。通过记者的报道,线索提供者的相关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满足。但是媒体的监督只是一种软性监督,其中并无强制力可以借以保障。居于弱势地位的媒体和线索提供人为求自保,拒绝公示相关信息,拒绝接受询问和搜查、扣押,不仅有助于新闻媒体更好地行使监督权,而且有助于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因此应当为法治社会所认可。①

记者拒证权的主体界定

伴随着传播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互联网、移动手机等通信手段飞速发展,博客、拍客、播客……许多原本并不具备传统意义“记者”资质的普通人也成了信息发布者。

确立新闻记者拒证权之初,首要的是准确界定记者的界限,即哪些人可以被视为记者,哪些人可以享有拒绝作证权。

在美国法律和判例中,所有从事大众传播的人都是记者,无论他们依托的是报刊、广播、出版社、电视还是网站等电子媒体。记者也并不是特指已经发表作品的人,只要是那些实际参与了即将发表或者已经发表的报道的调查与采访,有向公众传播信息意图的人,都可以被称为记者。从阶段上来看,对于那些着述作品并向大众传播的人,无论其工作居于采访、写作、发表的哪个阶段,都是“记者”,都可以享有拒证特权。②

在我国,享有记者拒证特权的主体应从广义上来界定,除了采访、撰稿的一线新闻记者外,策划、组稿、审稿的编辑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由于他们从事了策划和组稿工作,因此也常常有机会知晓信息来源,也应被纳入记者拒证特权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单纯进行校对稿件的人员以及从事营销和发行工作的广告人员、发行人员,则不应属于新闻记者的范畴,除非他们因工作原因接触到了信息源而被强制进行作证。

从时间界限上来讲,除了现职的新闻记者之外,那些曾经从事过新闻报道,由于种种原因离职的新闻工作者,对于其任职期间通过职务行为所知悉的新闻来源同样享有拒证特权。

域外立法范例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规定了新闻记者的拒证特权。

美国的记者拒证权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1896年,美国马里兰州通过了《庇护法》(即《保护新闻来源秘密法》),以专门法的形式赋予了新闻记者保护消息来源的权利,新闻记者有权拒绝披露消息来源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之后,美国绝大多数州(49个)和哥伦比亚地区在不同程度上承认了记者拥有拒证权。③

英国1981年《禁止藐视法庭法》中规定,除非法院确信,进行披露是为了正义、国家安全,或者是为了预防骚乱或犯罪所必须的,否则法院不可要求他人披露其所负责的出版物中所包含的信息来源,任何拒绝此类披露的人也不会因此而犯藐视法庭罪。

法国和意大利法律规定,经登记注册的职业记者,没有义务就因自己职务或职业原因而了解到的情况作证,除非对于证明犯罪来说必不可少,而且其真实性只能通过核实消息来源的方式加以确定。

德国规定,曾经或者正在媒体从事职务工作的人员,包括策划、组稿、撰写、编辑乃至发行的人员,对于为媒体提供信息、线报的人员以及原始文稿的作者,有权予以保密。

我国澳门《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律师、医生、新闻工作者……及法律容许保守职业秘密的人,对涉及职业秘密的事实有权拒绝作证。④

欧洲****法院通过判例规定,禁止成员国要求记者披露秘密信息源,禁止搜查记者的住所和办公场所。《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规定,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媒体从业人员应当保守职业秘密。1954年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规定,对秘密获得的新闻来源应严格保守职业秘密。

记者拒证权的内容

如上文所述,记者拒证权是司法权向新闻自由作出的妥协,体现了正义合理分配、利益妥善平衡的智慧。一般认为,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拒绝公开包含线索提供者身份的信息。信息可以分为秘密信息与公开信息,已发表信息与未发表信息,原始信息和衍生信息。新闻记者有权拒绝公开秘密信息、未发表信息,对于公开信息和已发表信息,由于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已不再是秘密,因此,没有必要再允许记者拒绝公开。原始信息由线索提供人提供,而衍生信息则经过了记者的加工创造,对这两种信息,由于均可导致暴露线索提供人身份的危险,因此应允许记者享有拒绝作证权。

拒绝公开线索提供者身份。新闻的生命源于真实,报道新闻不是撰写科幻小说,记者不能闭门造车、凭空想象。获得新闻线索后,记者深入调查、探究事实,全面客观地予以发表、报道,由此,公权力受到监督,公众的知情权获得满足。从一定程度上说,消息源就是新闻记者的生命线,线索越多,报料越及时,报道的价值和社会效果就越好。对信息提供者的身份加以保密,有利于维系线索提供人对新闻媒体的信赖关系,对媒体的长期发展以及新闻自由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

拒绝接受询问。新闻记者有不受强制询问新闻来源的权利。

拒绝接受搜查、扣押。新闻记者因职务原因获得的文件、资料和物品等,一般不得扣押,存放上述文件、资料、物品的处所不得被搜查。除非在少数特定情形下,法官才有权裁定对新闻记者进行搜查扣押,比如法官有证据相信该新闻记者与犯罪案件有关,记者正在进行或者曾经参与犯罪,或者记者通过拒证特权隐匿犯人或者赃物,或者相关资料有危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或者是情况紧急、如不采取搜查、扣押等措施将会导致人员伤害。

记者拒证权的适用程序

释明。释明是指司法机关告知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及相关行为法律后果。这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司法机关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向新闻记者告知其享有拒证权。若取证前未履行释明义务,则记者可以申请对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即要求法院裁定未经释明而所获证言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理由是取证违反了法定程序,未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在被要求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或者作证时,新闻记者有权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免予作证,并说明理由。

审核与裁定。应当由法院就相关事实予以审查,据以裁定记者是否有权对相关事项予以拒绝作证。在特殊情况下,如记者基于职业道德或其他原因,不便公开拒绝作证的理由,此时可以采取替代方式获得作证豁免权。比如出具书面保证书,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些方式可以任选其一。如果有部分记者恶意拒绝作证,以上保证将成为日后追究其相关罪责的证据使用。

例外情形。权利只有受到有效的限制时才能防止被滥用,记者的拒证特权也是如此。因此,应对记者的拒证特权加以合理限制。这些情况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例外、涉案的例外、假新闻的例外、记者目击的例外、涉及生命危急情况等。

在以下条件下,新闻记者无权行使拒证权:信息与涉及案件重要事实的证据密切相关、用尽其他方法仍不能获得该信息,信息对案件审理极其重要,缺少该信息将会直接导致严重损害。

对新闻单位和记者住所地一般不允许采取搜查、扣押措施,除非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情况紧急时,司法机关在履行严格的法定手续后(由法官签发相关令状),才能搜查、扣押涉案的资料和作品。这些紧急情况包括:搜查、扣押是防止重大伤害必须的;不立即采取措施将有可能导致文书、物品的灭失、变造或隐匿。

赋予新闻记者以拒绝作证权,无疑是新闻自由、****发展历史上的巨大进步。相对于党纪、行政、法律监督等刚性监督而言,新闻监督比较温和、柔软,它并不具备强制的手段和力量,但其对保证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治国的建设、遏制****却有着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立法中规定记者有拒证特权,对于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双方悬殊的实力,对于保护新闻记者的人身安全,保障公众知情权,实现新闻自由,无疑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注 释

①④陈俊强:《刍议新闻记者的拒证特权》,《中外企业家》,2010(3)。

②高一飞:《美国法上“记者”的含义》,《现代法学》,2010(3)。

③牛静:《新闻记者保护消息来源的法律困境——对美国“布莱兹伯格案”的回顾与分析》,《新闻界》,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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