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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的发展,以及传统家庭模式的转变,老年人虐待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在许多国家,虐待老人现象是一个容易被忽视和被否定的健康和社会问题,这不仅使老年人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引起疾病、生产力的丧失,产生社会隔离,更违背了老年人的权利。随着老年人虐待现象逐渐受到关注,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已将老年人虐待问题列为重要的议题。
1老年人虐待的定义和分类
自1975年老年人虐待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首次被提出后[1],各国学者已对其进行了30多年的调查和研究。老年人虐待是一种影响广泛的社会现象,涉及老年学、社会学、犯罪学和刑事审判学、被害人学、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多个学科和领域[2],这种多学科性质使老年人虐待的定义和分类存在不同的看法。1993年,英国一个由医学专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的专门组织(ActiononElderAbuse,AEA)提出老年人虐待的定义是:“在本应充满信任的任何关系中发生的1次或多次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或以采取适当行动的方式致使老年人受到伤害或处境困难的行为。”这一定义随后被世界卫生组织所采纳,并在全球预防多伦多宣言中引用[3-4]。
AEA将老年人虐待分为4种类型:(1)身体虐待(physicalabuse),包括暴力行为、不适当的限制或禁闭、剥夺睡眠等。(2)精神虐待、心理虐待或长期口头侵犯(psychological/emotionalabuse),包括那些贬低老年人、伤害老年人、削弱老年人的个性、尊严和自我价值的言词和交往。(3)经济剥削或物质虐待(financial/materialabuse),包括非法使用或不适当地使用或侵吞老年人的财产或资金;强追老年人更改遗嘱或其他法律文件;剥夺老年人使用其个人资金的权利;经济骗局以及诈骗性计划。(4)疏于照料(neglect),如不提供适当的食物、干净的衣服、安全舒适的住所、良好的保健和个人卫生条件;不准与外人交往;不提供必要的辅助用具;未能防止老人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未能进行必要的监护等。另外,全美虐待老年人中心(TheNationalAgingResourceCenteronElderAbuse)与美国老年人协会和特拉华大学一起研究制订了一套新的指标,确定“虐待老人”除了以上4个方面的内容外,还应包括:(5)性虐待(sexualabuse),包括各种未经许可的任何不同形式的性侵犯或攻击。(6)自我疏忽(selfneglect),如拒绝或无力提供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如食物、水和药物并保持个人卫生。(7)遗弃(abandonment),指放弃或拒绝对老年人履行照顾和监护责任。
虽然欧美的学者和组织已经对老年人虐待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大量的阐述,但是老年人虐待事件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有不同内容。在中国,由于中国的国情和相关法律规定,虐待老人更多地是指用残暴的行为造成老年人身体上的伤害,与欧美学者定义中所指的身体虐待行为相似,而有关精神虐待、物质虐待和疏忽照顾的行为,在我国相关法律中虽有所体现,但对于其行为是否构成虐待老人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学者给“老年人虐待”所下的定义[5]是:在家庭养老或机构养老中,负有责任关系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对老年人的伤害,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物质虐待和疏忽照顾。这一定义将“本应充满信任的任何关系”范围缩小,强调“负有责任关系”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更符合中国国情。
2老年人虐待现状
2.1老年人虐待发生率
老年人虐待的发生率可能因研究工具、研究方法、不同地区及老年人虐待定义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在任何国家、社会阶层、种族,老年人虐待都是存在的[6]。在对14项研究的系统综述显示,人群中老年人受虐待比例从3.2%~27.5%不等[7]。主要的虐待形式有精神虐待、身体虐待、经济虐待和忽视照顾。事实上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隐瞒和否定虐待情况的出现,使得实际的数据应高于目前研究所得数据[8]。虽然目前关于老年人虐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缺少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和系统的数据收集,但是对印度农村进行的一项抽样调查结果表明,每1000老人中就有40人受到身体虐待[9]。在韩国,一项大样本的研究也显示,至少经历一种虐待类型的老人在人群中占6.3%[10]。在中国农村的一项调查表明[11],农村老年人一般身体虐待、严重身体虐待、情感虐待、经济虐待、忽视和总虐待与忽视的报告率分别为4.5%、1.5%、26.9%、4.9%、7.2%和29.9%,说明农村老年人受虐待与忽视现状不容乐观。我国对于虐待老人的案件没有做过系统的统计。中国内地关于虐待老人的研究还较少,中国香港有关虐待老人的调查报告显示,即使通过救助热线和积极的外援服务,在明爱《防止长者被虐计划》的前18个月内处理的怀疑被虐待个案共有110件,其中半数的施虐者是老人的子女,另外还有80件怀疑受虐待的案件,其老年人拒绝接受服务。这种现象反映了处理虐待老人问题的困难。台湾地区仅有蔡起源在1997年对公私立安养机构老人受虐的研究表明,机构虐待比率大约为10~20%[12]。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对老人受虐议题未能受到应有的重视,且无法与国际间做接轨。
2.2易遭受虐待的老年人群体
老年虐待通常与宗教、种族、教育水平、经济地位无关[13-14]。研究表明,易遭受虐待的老年群体包括:老年女性,躯体功能障碍,患有老年痴呆,过分依赖他人照顾等[14-16]。照顾忽视和经济虐待通常发生在单独居住、无可寻求帮助对象、健康状况不佳的老年人[13,17,18]。与家人共同居住时语言和身体虐待发生率可增加[17-18]。
2.3老年人虐待的主要施虐人
由于受虐者和施虐人通常为照顾关系或者共同生活,最常见的施虐者为成年子女(30%~33%),其次为伴侣(14%~15%)及其他亲属(13%~20%)[19-20]。
3老年人虐待的识别征象
老年人虐待现象通常是隐蔽的,且被虐待老人常因为不同原因而否认被虐事实。因此需要医疗护理人员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来识别老年人被虐征象。
3.1身体虐待
(1)身体上有不能解释的瘀伤、鞭痕、变色;(2)身体上有不能解释的烧伤、绳索捆绑的痕迹;(3)撕裂伤、切割伤、针刺伤;(4)视力方面的问题,如视网膜脱落;(5)有被幽禁的痕迹,如被绑在家具上,门从外被反锁。
3.2精神虐待
(1)说话犹豫;(2)难以让人相信的叙述;(3)有睡眠中断现象;(4)饮食习惯的改变;(5)有焦虑、抑郁、愤怒、自杀倾向;(6)对日常活动失去兴趣;(7)思维混乱或定向紊乱。
3.3经济虐待
(1)银行账户和资金的动向不明;(2)在老人不能书写的情况下出现签名的支票;(3)拒绝为老人的医疗和护理花钱;(4)未付的账单和过期的债务;(5)缺乏便利设施;(6)个人贵重物品的丢失,如艺术品、珠宝首饰等。
3.4照顾忽视
(1)皮肤清洁卫生不良,出现压疮、皮疹、长虱子,患有传染性疾病;(2)着装不当,衣服单薄或过厚;(3)营养不良或脱水;(4)肮脏的衣服或床上用具;(5)缺乏必要的用具,如床栏、拐杖或步行器等;(6)居住环境存在不安全隐患;(7)存在未处理的医疗问题,给药不足或不恰当。
3.5性虐待
(1)行走或坐位困难;(2)沾污或有血迹的内衣裤;(3)阴部疼痛或瘙痒;(4)外阴部瘀青或阴道的流血;(5)患有性传播疾病。
4老年人虐待的预防和干预
预防老年人虐待,并减轻由此给老年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医疗护理人员在这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21]。医护人员应服从本国本地区相关法令,并对潜在受虐案例保持足够的警觉性,及时发现和解决案例,才能充分做到保护和救助受虐老人。
4.1保证老年人安全,及时发现潜在的受虐案例
医护人员对于受虐待和忽视的老年人,首先应保证老年人的安全。由于羞愧、害怕社会歧视、害怕施虐者的报复和被遗弃等原因,再加上老年人受虐情况的隐蔽性,老年人很少报告自己被虐待的事实。此时,照顾者的行为举止可提供给医护人员虐待老人的线索。如照顾者不允许老人向医护人员诉说自己的情况或者在没有照顾者在场的情形下与医护人员交谈;对于老人的态度是冷漠、愤怒或攻击性的;对于老人的受伤给出的是前后矛盾的、不合理的解释。这些细节也许不一定是老年人受虐的直接证据,但可以帮助医护人员评估和及时发现潜在的老年人虐待和忽视案例。
4.2根据相关法令条文,及时上报受虐案例
一旦发现老年人受虐待的案例,应马上确定是否需要法律干预。如在美国,几乎每一个州都有专门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老年虐待和忽视的定义,并界定了各种类型的虐待。医学保健人员和社会服务工作者都必须依从这些司法条例对各类疑似和确定的老年虐待案例进行上报,而不需要为报告疑似受虐案例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恶意谎报除外)。
4.3筛查潜在受虐患者,预防老人受虐和忽视
医疗机构应制定和完善相关规定,以帮助医护人员常规筛查潜在受虐待和忽视的案例。潜在虐待案例应该再集中讨论。许多机构还成立了专门的家庭随访小组,并与其他保健和社会服务机构共同合作,制定和实施综合性计划,以促进消除虐待或预防老年人被严重忽视的现象。
4.4进行健康教育,增强老年人维权意识
医护人员应告知老年人如何照顾和保护自己,如何找到可用的社区服务资源,同时教会照顾者学习相关的护理知识和技能,并指导家人寻求减缓压力的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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