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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将正式生效,起草中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于今年年底通过。
目前,尚有超过4000名中国外逃贪官在国外“自由主义”的天空下接受“荫护”,最保守有超过50亿美元的资金被他们卷走。但由于中国与大多数贪官逃往国无引渡条约,且双方司法理念存在差异,如何让中国外逃贪官得到惩罚,没收他们正在享受的黑金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
外逃贪官和资金:“一个黑数”
2003年4月20日中午,58岁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同女儿、女婿、外孙女等从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据消息人士透露,他们经由新加坡,转道至美国。那里,有她多年前置下的五处高级房产。
狠捞上一把,然后逃到国外,利用中国与他国法律不对接的空子,就此逍遥法外,这样的外逃现象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正部级官员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董明玉等等,涉案金额逾亿之巨的各种高官显要纷纷逃往国外,一时间成为媒体报道的热点,其中除卢万里被缉拿归案外,其余人等均在异国他乡过着优裕的“人上人”生活。
除这些“大名鼎鼎”的人物外,无法指名道姓的外逃者难以计数,媒体报道习惯引用的数据是:外逃海外的贪官4000多名,涉案金额50多亿美元。
“那已经是陈年老黄历了,现在早已不止这个数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某省反贪局局长接受采访时表示,那是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追逃会上公布的数据,如今过了快两年,数字早已经发生了变化。
至于具体多少,他用了四个字形容:一个黑数。
记者调查时发现,真实外逃的人数,远远大于检察机关公布的数字。职务犯罪查处率居全国前列的四川省,截至2003年6月30日,有158人负案在逃。然而该省反贪局指导处副处长刘关星告诉记者,这158人中,只有一起案犯在海关出境时留下了记录,其余的全部下落不明。
“至于是不是用假身份证、假护照逃到了境外,还是潜伏在国内,我们没有证据,不好说。”刘关星还说,有些人长达十几年杳无消息,线索全断,最后检察机关不得不以撤案进行处理,这样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除了持有合法证件公然外逃之外,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及偷渡等几种方式,是贪官们惯用的伎俩。据媒体报道,杨秀珠及全家出境时,所用证件全部身份不明。她早就拥有美国绿卡,但卡上姓名非她真名。也就是说,一旦她逃到国外,不仅海关没有记录,而且还可以堂而皇之易名而居,过上“安全”生活。
司法引渡的乏力
贪官们外逃后如何能逃避惩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国际法学教授刘廷吉教授说,这些人利用了中国与他国法律衔接上的空子和漏洞。
“根据国际法原则,只有签订双边引渡协议的国家,才有强制力要求对方予以引渡。否则,只能靠双方友好协商,视谈判情况而定。而有些国家甚至规定,没有引渡协议,谈判也不行。”刘廷吉表示,引渡问题一直都是国际司法协助中的难点之一,涉及到法律理念和双边关系等多重复杂的问题,一旦发生冲突,很难协调。
刘关星副处长也告诉记者,四川省惟一明确的那例外逃美国的案子,去年下半年通过公安部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了红色通缉令,然而由于中美双方没有引渡条约,通缉令至今石沉大海。
我国在司法引渡方面起步较晚,有专家分析说,1980年代末期到1990年代初,一批在经济转轨期间利用手中职务犯罪的人员外逃,才引起有关部门对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视。1994年,中国与泰国签订了第一个有关引渡的条约,之后引渡问题的双边谈判发展缓慢,迄今为止只有18个国家与中国签署了双边协议,而美国、加拿大以及西欧等贪官外逃最多的国家,都没有引渡协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事局司法协助司龙梅处长,一年多来致力于国际间司法协助、引渡等方面的具体谈判工作。
“我操作了不少具体的案子,成功的有,但总的来说难度很大。”龙梅感叹,在国际司法合作谈判时,一些国家往往会以此为政治筹码,人为设置障碍,海外追逃难上加难。
另一方面,中国在国际法体系上的相对滞后,也给海外追贪增加了难度。尽管1990年代以来贪官外逃情况已十分严重,但《引渡法》于2000年12月28才正式颁布施行。另一方面,有调查显示,1997年至1999年3年内,中国累计资本外逃530余亿美元,其中很大一部分为职务犯罪非法所得,然而目前为止,《反洗钱法》仍只停留在酝酿阶段,中国也没有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
因此,在反腐力度日渐加强的今天,贪官们在国内的生存环境可谓每况愈下,而外逃就成了低风险、高收益的举措。
在位期间猛捞猛刮,有计划有步骤地向海外转移资产,一有风吹草动,逃之夭夭,一旦成功,一劳永逸,这已是近年来职务犯罪的广泛趋势。日前有海外消息透露,在今年SARS肆虐的四五月间,有180多名在职、已退下的处级以上干部失踪、外逃,或在外考察访问逾期未归,一些高级干部在途中、边境、机场港口被抓获。
国际公约狙击外逃贪官的涵义
事实上,这不仅仅是中国的难题。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跨国犯罪越来越严重,威胁着世界和平和他国经济安全。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成了各国关注的焦点。这样的共识在1998年的第53届联合国大会上形成一致意向:决定成立特设委员会,专门负责谈判《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外交部条约法律司郭阳,曾作为中方代表进行过一次谈判,还参加过两次研讨。
“看公约打击外逃贪官的作用,主要看两个核心部分,一是定罪,二是引渡与司法协助。”9月23日下午,郭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公约第8条“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规定,凡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或给予不应有的好处,以及公职人员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时,都视其为犯罪,比我国现行法律中对行贿受贿罪的规定更加宽泛。
在最为复杂的司法协助和引渡这一块,第16条建议缔约各国“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有关的证据要求”。龙梅表示,这种规定虽然不是强制性的,但为日后各国间进行协调提供了依据。
刘廷吉教授认为公约的积极之处还在于,要求各缔约国在其本国法律中对本公约所涵盖的任何犯罪“规定一个较长的追诉时限,并在被指控犯罪的人逃避司法处置时规定更长的期限”,由此来保证对外逃贪官的长期追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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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阳向记者透露了谈判中的一些有趣内幕,譬如中国联合发展中国家,提出了一些条文,不少都得到了采纳。
“比如第4条关于保护国家主权的条款,就是我们提出来的。”郭阳说,中方一直强调公约要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下适用,不能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为由,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的司法主权。
“而西方国家往往有这样一种趋向:以国际合作为由,想介入他国司法程序。比如在取证的时候,他希望有他的人在旁边,甚至通过他们的司法官员来提问等等,这不被我们的法律所接受。”
资产返还缔约国条款,也是中方和发展中国家联手取得的重大胜利。据他介绍,公约最初是按照1988年的《禁毒公约》来构建的,其对资产处理的原则是实行没收,即财产在哪个国家就由哪个国家所得,因为那些资产是贩毒所得,没有合法所有人。
“但是我们提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情况很复杂,有些是侵占合法所有人的,因而首先应考虑合法所有人的利益。这一要求被写进了第14条中,规定优先考虑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交还请求缔约国。”郭阳说,从保护本国利益的角度,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强调属地管理,而发展中国家关心自身的资产流失问题,始终坚持,在这一条上谈了好几个回合,最后以中方的胜利告终。
当然,在双方的博弈中,发展中国家也做出了不少让步。譬如以美国为首的包括西方和部分东南亚国家的反洗钱金融工作组,有个反洗钱四十条指导规则。他们希望把这个规则全部纳入公约中有关反洗钱的条文中来,进而把这个区域性的文书全球化。
由于这个规则涉及对他国金融机构的渗透,中方坚决反对,美国代表多次下来做中方工作,最后结果是对它进行了弱化,吁请缔约国在不影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将各种区域、区域间和多边组织的有关反洗钱倡议“作为指南”。
“这样一来,反洗钱四十条指导规则就只是一个参考,而非一个标准,双方各退一步,但他们的让步更多一点。”郭说。
在历经11次艰苦的谈判后,2000年12月12日,联合国在意大利举行签署仪式,中国当天签署该公约。之后两年,中国对文本进行了通盘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认为,中国法律与此公约虽然有差别,但无原则性的冲突。因此外交部于去年年底向国务院提出批准建议,今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了这一公约,并将于9月27日正式生效。
这仅仅是对外逃贪官敲响的第一声丧钟,另一个即将在年底提交联大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在更大程度上超过前一个公约。(详见3版报道)
障碍仍然存在
是不是批准了这些公约,一切难题就迎刃而解了?答案并不那么乐观。
“不少人理解为只要有了这个公约,即使两国之间没有引渡协议,也可能将罪犯引渡回来,这是错误的。”长期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自力分析说,公约只是一个指导性的文书,属于非强制性的,实际上还是受有无双边引渡协议的限制,即使有公约,对方也可因为没有双边协议而拒绝引渡。而这些,同样取决于两国关系和具体协商情况。
他说,公约的生效,只是奠定了一个国际法的基础,可以作为一个法律依据,但如果一个缔约国不执行公约,也没有什么具体制裁措施,“这就是国际公约的限制性。它的落实,要靠缔约国之间的协议,靠本国法律与国际法的衔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公约之后,这部国际法便成了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如何使之与整个体系兼容匹配,如何弥补刑法与国际公约的距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卢建平教授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就是从实际出发,修改自己的法律,适应全球开放环境的需要,“我们很多人对这个问题还认识不清楚,认为我们自己的法就行了,缺乏全球的眼光。好在央行关于反洗钱的规定,已经在往这个方向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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