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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网络社会特有的法律现象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9-29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QQ号等等,我们称之为“虚拟财产”,这些所谓的财产却不是物质意义上的财产,也不同知识产权,它无状无形,以电脑数据形式存在, 以下就是由精品学习网为您提供的透视网络社会特有的法律现象

司法上承认虚拟财产开先河的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这个案件发生在2003年,为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案。2002年1月,还在读大学的李宏晨,在学校旁边的网吧里买了一张《红月》点卡,成为一个网络游戏玩家。2003年初,他的主 ID(游戏中用户的账号)已达934级的高级别。然而,2003年2月17日,李宏晨突然发现自己一个 I D里的虚拟武器全部不见了,他立即给游戏公司的客户服务部打电话。2月19日,李宏晨得知自己的武器被转移到了另一个 I D上。他要求客服查封这个 I D,但对方告诉他,他无权要求游戏公司这么做,除非有公安机关的公函。而承德市公安机关和北京公安机关给出的答复都是:“虚拟物品无法估价,我们无法就此立案”。6月20日,李宏晨在《红月》中另一个 I D的所有装备都被删除,游戏公司次日发出公告称删除原因是“该 I D拥有大量复制装备”。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形下,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起诉了北极冰公司,要求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升级他的游戏角色,给予经济、精神赔偿1万余元。但北极冰公司认为,虚拟装备没有价值,而且公司与玩家签订过“玩家账号被盗用期间发生之损失由玩家自行负责”的服务协议,况且公司已尽到了保护义务,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560元。

但是,这只是个别的法院对于游戏装备有限度地承认,其他法院呢?对于其他类型的游戏装备是否承认呢?可能就不容乐观了。在深圳,就发生过一起盗窃QQ号的案件,结果就有些出乎意料。

案件的事实经过是这样的:被告人曾某2004年5月31日受聘入职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 2005年3月初,他通过购买QQ号在网上与杨某认识,两人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在2005年3月至7月间,由杨某将随机选定的他人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曾某,曾某私下破解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账号密码。曾某利用该账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然后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破解,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将QQ号出售给他人。经查,两被告人共计修改密码并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透视网络社会特有的法律现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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