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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字中国政治论文:政党的宪法

编辑:sx_yangk

2016-03-07

论文的选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够确定的.若选择的毕业论文题目范围较大,则写出来的毕业论文内容比较空洞,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各位同学准备的4000字中国政治论文

随着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政党纳入本国的宪法之中进行规制,政党的宪法定位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在此背景下,政党宪法定位的形式与内容、世界范围内政党宪法定位的类型、中国宪法定位的现状,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认真的探讨。

世界范围内宪法关于政党的基本规定

虽然,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政党纳入宪法之中,但与其他诸如国家主权、人权、国家权力机关等在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得到明确规定不同,政党与宪法的关系一直处于不甚明朗的状态。有的国家宪法之中对政党只字不提,有的国家宪法规定的非常详细,有的国家宪法仅仅规定某一方面,有的国家宪法则规定的相对全面。下文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就世界范围内宪法关于政党的规定做一梳理。

(一)基本形式

以青岛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世界宪法大全》中收录的宪法为样本,笔者将其中收录的各国宪法文本进行归纳总结。从分析中可以得出,世界范围内各国宪法对政党的规定主要有三种形式。

1.明文规定的形式

所谓明文规定的形式,是指在该国宪法文本中,明确使用“政党”的字眼,并以“政党”的名义进行规定,并且规定的相对较为明确。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政党,是二战以后出现的趋势。典型的如德国。另外,宪法对政党进行明确规定,还比较明显的体现在一些脱离共产主义国家的宪法之中。如东欧、中亚的许多国家。

2.隐含规定的形式

隐含规定的形式是指,在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以“政党”的名义进行规定,但规定了一些诸如结社权、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的内容。

3.不做规定的形式

不做规定的形式,是指没有以“政党”名义进行规定,也没有关于结社权、政治团体、社会团体的规定。在宪法中没有对政党加以规定,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该国宪法制定的非常早,当时的政党还不发达,政党的作用还不明显。如美国、芬兰。二是一些君主立宪国家,不存在政党或政党的作用非常小,如阿联酋、卡塔尔等国家。

(二)基本内容

世界范围内宪法对政党的规定,有的国家规定得相对全面、详细,有的国家则规定得很简略,但主要都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内容。

1.政党成立的目的

(1)形成和表达民意。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如果没有政党,多元社会下的人民所选出的民意代表,代表的是多元的意见,公意就无法形成,因此民意的形成和表达需要政党。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政党参与形成人民的意志。”西班牙宪法第6条规定:“政党体现政治多元化,听取并表达人民意愿,是政治参与的基本渠道。”

(2)参与和组织选举。现代民主国家,定期选举是实现政权更替的最正当和合法的途径。没有政党的参与和组织,充分而有竞争性的选举是无法实现的。宪法学者张千帆指出:“没有政党,就不可能组织有实质意义的大众选举,而大众选举是任何现代民主的基础和本质特征。政党是民主选举必不可少的动员和组织力量。”[1]387法国宪法第4条规定:“各政党和政治团体协助选举表达意见。”

(3)组织政权。在许多国家,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存在紧密的联系,政党活动的最主要目的也就是上台执政。在议会制国家,政党一旦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就意味着该党上台执政,可以提名政府的组成人选,组织政府。可以在议会中形成多数党议会党团,左右议会中立法权的行使。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第60条规定:“政党反映各社会阶层和集团的政治意愿并通过其代表的民主选举参与组建国家政权。”

2.政党活动的基本原则

(1)政党自由原则。政党自由是结社自由的体现,虽然,由于政党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团体,这种自由是受到很大限制的,但鉴于政党的重要性,如果不宣示其成立或活动自由,将会妨碍甚至扼杀政党政治的发展。因此,一般国家还是会在宪法中规定政党自由的原则。政党自由既包括参加政党的自由,也包括不参加政党的自由。德国宪法第21条规定:“可以自由建立政党。”希腊宪法第29条规定:“凡有选举权的希腊公民均有建立和参加政党的自由。”

(2)政党民主原则。政党民主主要包括对内对外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党内部的组织和活动必须符合民主的一般原则,包括政党内部的选举、决策等活动应该遵循民主原则;二是政党外部的活动必须符合民主的基本理念,不民主的政党,必然会给宪政秩序带来隐患甚至破坏。德国基本法第21条规定:“政党的内部活动必须符合民主原则。”韩国宪法第8条规定:“政党的目的、组织和活动应符合民主原则,并应具有必要的组织形式。”

(3)政党法治原则。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理念。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几乎是所有国家的要求。罗马尼亚宪法第8条规定:“政党依法建立并开展活动。”保加利亚宪法第11条规定:“政党的建立和终止程序及其活动条件由法律确定。”

3.禁止或取缔政党的情形

韩国宪法第八条规定:“政党的目的或活动,违反民主基本秩序时,政府可提请宪法裁判所解散之。政党得以宪法裁判所的判决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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