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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4
元美学的头号任务就是从描述性和分析性的视角出发,澄清“美”字的核心语义,因为美学理论的其他概念,诸如丑、崇高、悲剧、反讽、荒诞等等,都是在“美”概念的基础之上形成的。就像“利”、“真”、“信”、“道德之善”能够分别看成是实利、认知、信仰、道德领域的“好”,而“害”、“假”、“疑”、“道德之恶”能够分别看成是这些领域的“坏”一样,“美”也可以说就是炫美领域的“好”或“善”(所谓“美好”),“丑”则可以说是炫美领域的“坏”或“恶”(所谓“丑恶”)。以往在解释《说文解字》中“美与善同意”命题时,更偏重于强调美与道德之善相互一致的一面,不过,从元价值学的维度看,它实际上也潜在指出了美与广义之善(好)在核心语义上的彼此相通。所以,倘若我们接受《孟子•尽心下》有关“可欲之谓善”的元价值定义(2),那么,美就有理由说成是炫美领域内值得意欲的,丑则有理由说成是炫美领域内令人厌恶的。指出“美”字与“好”、“利”、“真”、“信”、“狭义之善”在“可欲性”上的相通之处,只是揭示了其核心语义的一个方面;更重要同时也是更困难的问题在于,揭示“美”字有别于后面这些字词的特异内涵,说明当称赞某个东西“美”的时候,与称赞这个东西“好”、“有利”、“真”、“可信”、“道德上善”的时候,意思上有什么不同。事情很清楚:如果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差别,也就没有必要在后面这些字词之外,再多此一举地发明和运用“美”字了。古今中外各种美学理论围绕美和艺术与功利、科学、道德、宗教之间关系展开的大量讨论,虽然不可避免地带有这样那样的规范性烙印,但也在不同程度上包含着元美学的意蕴,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解释这些概念在核心语义方面的微妙区别。因此,倘若我们能够将其中那些往往引起歧异或争论的规范性内容分离出去,而把目光聚焦在“美”字作为价值术语的事实性语义之上,那么,得出下面的元美学结论或许就不是特别困难了:美实际上是一种通过感性形象显现人性内容的好东西,由于能够使人产生心身方面的感性愉悦而值得意欲。正是这一点,不仅把美与广义之善(对人有益、为人意欲、使人快乐的好东西)区别开来,而且也把美与利(能够维持肉体生命、满足本能需要的好东西)、信(能够让人崇拜信赖、获取心灵慰籍的好东西)、真(能够满足人们求知欲的好东西)、道德之善(人们在人际关系中认为值得意欲的好东西)区别开来,从而体现出它作为生活世界中一个价值领域的相对独立性。
再从这个角度反观中外美学史上的种种规范性学说,我们会发现,它们之间围绕“美的本质”问题呈现出来的根本性歧异,往往首先在于对人性内容的不同规范性指认上,其次在于对显现人性内容的感性形象的不同规范性限定上,像儒家主张以温柔敦厚的形象显现忠孝仁义的人性内容,道家主张以素朴恬淡的形象显现自然无为的人性内容,古典主义主张以典雅和谐的形象显现理性的人性内容,浪漫主义主张以奔放动荡的形象显现情感的人性内容,马克思主义主张以创造性自由的形象显现人们在实践中获得的创造性自由的人性内容,等等。因此,基于上面得出的那种元美学共识来反思这些规范性美学之间的争论,我们或许就能澄清它们的分歧焦点到底在哪里,哪些争论是可以在美学领域得到解决的,哪些问题无法在美学领域得到解决而必须延展到其他领域(诸如道德领域、信仰领域,乃至更广泛的人性领域)才有可能得到解决,从而避免一些没有意义的争执,推动美学研究取得有实效、有意义的进展。当然,还有一些规范性美学理论,认为美是客观事物或自然界本身的一种属性,因而不会接受上面论及的把美视为一种对人而言的价值意义的元美学共识。不过,即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在元美学的事实性层面上,通过分析“美”字的核心语义及其日常语用,尤其是通过分析持有这些观点的美学家们自己对于“美”字的理论语用,来澄清彼此之间的分歧焦点,从而找到问题的实质所在。由此出发,还能进一步反思当前在中文语境里广泛使用的“审美”一词。它来自对古希腊文“aisthesis”、英文“aesthetic”的译读,原初语义是“感性认识”,或曰“通过感官认知外部世界”,因而具有浓郁的认识论意蕴。西方主流美学一方面凭借这个概念揭示了人与美之间的价值关系所包含的感性和认知性内容,另一方面又导致了许多扭曲,尤其是把美与真这两种不同的价值混为一谈,在主客二分的架构中将人看成是被动把握对象之美的认知主体,结果忽视了美是独立于认知之外的自立价值领域、人首先是美的能动创造主体这些元美学的事实。在中文语境里也很容易遮蔽中国传统美学在天人合一的架构中早已形成的把美视为人的一种存在境界、把人视为美的生成者和拥有者的深邃洞见。就此而言,这个西化了的“审美”概念明显存在着严重缺陷。有鉴于此,从元美学视角看,在中文语境里运用“炫美”一词替换西化了的“审美”一词,以标示美对于人的独树一帜的价值意义,很有必要。
理由主要在于,与认识论意蕴过分强烈的西化“审美”概念相比,“炫美”概念能够更充分展现人与美之间价值关系的本体论内涵:人是炫耀美的能动主体,不是认知美的被动主体;美是人通过感性形象显现人性内容的存在境界,不是存在于人之外、与人没什么关联的客体对象。其实,在生活世界里我们很容易发现,无论对于艺术家来说,还是对于普通人来说,所谓“审美”都不只是把美当作一种外在的对象来欣赏来感受的活动,而毋宁说首先是把美当作自身存在的一种感性显现来“炫耀”的活动,或者说是把人性内容通过感性形象“炫耀”出来的活动。所以,“炫美”概念要比西化的“审美”概念更能展示美在人生本体论中的定位。不用细说,汉语中的“炫”字也有“虚荣浮华”等贬义内涵。然而,第一,从发生学的角度看,美其实正是人们的虚荣心和炫耀欲的直接产物,无论是艺术家的经典创作,还是普通人的日常装扮,都是如此,于今为甚。第二,从思想史的角度看,无论是中国美学,还是西方美学,早就有把“美”与“光”关联起来的观念,如《周易•贲卦》暗示的“山下有火”,《孟子•尽心下》说的“充实之为美,充实而有光辉之谓大”,托马斯•阿奎那说的“美在鲜明”,席勒和黑格尔等人说的“Schein”(放光辉的幻象),海德格尔说的“Lichtung”(澄明),等等。[2]14-15第三,从现象学的角度看,我们在生活世界里面对的美和艺术也都是种种大放光彩的“炫”,其本质不是西化“审美”概念所强调的“再现”或“摹仿”,而是所谓的“表现”或“显现”。最后,从辩证法的角度看,就连“炫”字含有的“虚荣浮华”的贬义内涵,也有助于我们批判性地考察美在生活世界里的复杂意义,尤其是它作为一种“好”在诸善冲突中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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