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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加强农村养老保障建设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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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0

2.政府要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都应该认识到:经济发展是硬道理,但是,经济发展并不是工作的最终目的,经济发展仅仅是手段,最终目的是人的发展。各级政府应该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这一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把农村养老保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大向广大农民宣传农村养老保障知识的力度。只有农民真正认识到了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要性和好处并积极身体力行,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才能在广大农村顺利开展,农民才能真正从农村养老保障中得到好处。

正如郑功成教授所言:“尽管国家不能按照城镇职工的办法来建立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但若对农村养老问题视而不见,则肯定会酿成巨大的社会风险。因为农村人口老龄化是一个客观的趋势,农村老年人对社会化养老保障的需求是一个客观事实。因此,国家可以重新研究面向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应对之策,却不应当停滞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当今社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也是老年人的权益,将农村养老保障建设视为一种负担的认识,不仅不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天然属性,而且也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相违背。纵观各国养老保障的实践发展,我们可以发现,尽管政府不能承担社会保障建设的全部责任,但是,政府作为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建设的责任主体地位是不可动摇的。

3.加强立法力度

立法先行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国实践中表现出来的首要规律,所谓立法先行是指,先有社会保障立法,于后才会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实践,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定社会保障制度。立法先行,既表明了政府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审慎而负责任的态度,同时也是充分汇集国民或绝大多数国民在福利方面的意愿表现。目前,涉及到农村养老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和《婚姻家庭法》,这远远不够,应加快制定《养老保险法》,并在该法中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另外,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集体以及个人三方缴纳资金的具体数目,规定具体的缴纳方式,必须专款专用。如果哪方没有按时缴纳责任范围内的资金或者挪用资金,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农村养老保障建设要纳人法律轨道,让农村居民无条件参加社会保险,政府和集体也明确责任,从根本上为农村养老保障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4、倡导和鼓励农民购买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是一种较高的投资受益保险,较为富裕的农民可以购买商业保险。由于中国社会医疗保险运行时间短,个人支付的费用比较高,如果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人遇到一些大病就要背负大量的债务,而商业医疗保险就可以承担大部分费用。因此,政府应该向农民加大购买商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民靠自己的勤劳和智慧为自己的老年生活储备基金,提高自我养老意识。

5.实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来到城市,为城市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却没有享受到城镇职工所享受到的基本养老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他们必将因为知识的贫乏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他们享受的待遇与他们作出的贡献不成正比,必将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平,这不符合我们国家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分配原则,最终必将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因此,让脱离了农业的农民直接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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