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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18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二)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三)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四)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城乡居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极其有限。一些有保障需求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了何种保险、今后享受的待遇状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这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仅当做是一项行政任务或政绩指标强势推行;另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二)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
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即使按照最高档次 1 500 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 15 年,那么该参保人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61.87 元,加上基础养老金,他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合计为 226.87 元。
②多数调查对象反映缴费档次太少,待遇水平过低,参保对于养老问题的解决意义较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相差悬殊。2011 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 1 531 元,③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三分之一。这意味着每月 226.87 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仅仅是企业退休金的 14.8%,更不到公务员退休金的 4.5%。另一方面,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还有些年轻人持观望态度,想等到 40 岁以后再参加。相反年龄在 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热情很高,造成逆向选择。
(三)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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