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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7
保险学论文: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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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灾风险可保条件由未知转换到已知。
1.1 用可保条件衡量的巨灾风险可保性。
论可保风险,国内外还是在学术界达成共识的,认为需具备以下特征,方可称作为可保风险 :其一、风险须为独立风险 ;其二、风险须为偶然、随机的风险,即风险发生是意外的,属纯粹的风险 ;其三、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有重大性 ;其四、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即损失可以预测,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其五、大多数风险单位不能同时遭受损失,并且只有少数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即大数法则 ;其六、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 ;其七、保险赔付应是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那么,巨灾风险是否可满足可保风险的这些特点呢?巨灾风险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为一、二、三 ;不能满足可保风险的条件是四、五、六、七。根据上述的对比分析,巨灾风险在纯市场框架下是不满足可保条件的,即理论上不可行。但是通过对外部条件的改变,例如,引进政府的财政支持、构造相关的金融产品和发展壮大商业保险业,可以使巨灾风险转变为可保风险,即理论是有可行性的。
1.2 对实际中保险人心态的分析。
目前,国内没有哪家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太大,赔不起。这一因果关系看似成立,但没有哪家公司能说出这种太大的损失到底有多大,真的会大到无法承担吗?
其实,这是未知的。我们可以看到以往的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有大有小,大的可以达到不可估量的地步。对于未来的巨灾风险会造成的损失,作为保险人更是无法掌控的。这正是多年以来,保险业迅速发展的时代,却始终不能承保巨灾保险,严重滞后于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症结所在。对损失程度的未知已经先入为主,成为一叶障目的屏障,形成了保险人的心理障碍,可以说是主观上的心理因素,约束了巨灾保险的前进,使这一项重要的业务项目一直停留徘徊在初始阶段,而没有深入到承保后各个阶段的研究,也使这项巨额的保险业务来源始终没能流入商业保险的市场。
1.3 提出一个解决思路——在不可保中寻找可保。
在实际中,如果能把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的未知转换到已知、清晰、可控的量化数据,那么保险人就不会对巨灾保险心怀恐惧,简单的说出,保不了、赔不起了。所以提出这样一个解题思路——在不可保中寻找可保。
1.3.1 引入财富密度指标,对未知分析。
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财富总量巨大,人均收入低,贫富差距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所以仅用 GDP 来衡量一个地区的财产状况是不准确的,但是,可以从单位面积上的财产情况来衡量。因此引入一个财富密度指标 :财富密度为地区国内生产总值与地区面积比值。
财富密度可以用 (fx,y)表示{{(fx,y)dxdy,其中 x、y 是地理位置上的点坐标。假设 (fx,y)是连续的,那么任意一个区域的财富值 Y 可以表示为,其中 s 表示所描述区域的面积。
另一方面,在面积可以任意划分的前提下,假设各地区发生的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是可以估计的,那么用 Ps 表示这一区域内的风险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其中Ps 为一个序数量,估计的方法可以是通过历史数据的分析、对当地居民的了解、地质地貌分析、以及先进科技手段的测量分析等手段。
1.3.2 巨灾风险的分类。
在已经获得了各个区域的财富值 Y和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P 的前提下,未知风险转换成已知风险和损失程度的目标即得以实现。假设根据 P、Y 的值可以把财富损失与风险大小分为如下四类,并做出理性的决策 :(1)1.Y 大,P 大的情况,不可保,我国这样的地区很少 ;(2)Y 大,P 小的情况,犹豫承保,我国这样的地区也很少 ;(3)Y 小,P 大的情况,可保,我国这样的地区人们保险意愿很强烈 ;(4)Y小,P 小的情况,可保,我国这样的地区比较多。
以上是简单利用 P、Y 把我国区域分成四类,可见,在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巨灾风险是可保,这在实际中也有印证,一些地区对于洪水这样巨灾风险是可保的,但是保险的费用会很高。事实上,在 P、Y数据充足的情况下,可以用聚类分析的方法,按照实际需求,把区域细分成更多的类别,这样做出的可保与不可保的决策会更加准确,相关地区保险费率的厘定会更加合理。
1.3.3 政府的配合。
根据对 P、Y 聚类分析的结果,地区的分类被细化了,各地区的保险需求状况也相应明确,此时,政府应该调整各地区保险的供给和需求,使不可保的巨灾风险区域减少。在实际的操作中,应该体现为,事前对投保人保费的补贴和对保险人相关税收的减免,事后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补贴政策。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开放再保险市场,这样会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意愿。
总之,政府的作用应该体现在使因为财富值 Y 很大而不可承保的地区数量尽量减少,使愿意承保的保险公司数量尽量增加。
2 巨灾风险财产损失由不可确定到可确定。
2.1 巨灾界定标准概述。
所谓巨灾风险,简单的说,就是指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
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定义,各个国家往往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来定义各自的巨灾风险标准。而我国的一些学者也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巨灾的评判标准。其中国家级巨灾损失标准为 :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 >2*10-3,重伤和死亡率的比例 >8*10-4;省(市)级巨灾损失标准为例 :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 >1%,重伤和死亡率的比例>5*10-3。市、县级巨灾损失标准为例 :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值 >20%,重伤和死亡率的比例人口百万级的 >3%,人口十万级的 >10%。
2.2 对目前评判标准的分析。
尽管各国对巨灾风险的界定各不相同,但在国际上大家对于巨灾风险的认识是近乎一致的,巨灾一旦发生,可能威胁到的力量众多。因此,总结各国对巨灾界定的特点,由此来定义我国的巨灾风险,对于我国的巨灾保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可以看出巨灾风险界定有如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没有统一标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一样,定义的标准就应该不一样。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人们认知程度的提高,巨灾的标准是可以变化的。三是,巨灾风险的界定可以是定量的,也可以是定性的,但无论是定性还是定量,都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基本国情,对各个阶层的人群都应该尽可能的做到公平。
2.3 提出我国巨灾界定一种思路。
在充分考虑巨灾风险界定的三个特点的前提下,提出了对我国巨灾风险界定的一种思路。当前我国的基本国情是,财富总量巨大,人均收入低,贫富差距大,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在这种情况下定义的巨灾风险的界定,必须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和不同人群间的差异等指标。这些指标应该尽可能的少,并且尽可能的涵盖大部分民生信息。对不同地区应该有不同的标准,因此,提出一个重要的指标概念 :
财富密度。财富密度可以解释的是,同样程度的一次灾害,发生在不同地区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同的。例如 :灾害发生在财富密度较大的地区,造成的损失也许要几倍于财富密度较小的地区,如果不考虑财富密度的因素,就可能低估在不发达地区的损失程度,而高估发达地区的损失程度,极端情况可以是,把发达地区的一次灾害算作巨灾,而把不发达地区的巨灾算作普通灾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要引入财富密度这一指标,来对不同地区的巨灾界定进行分类。简单的可以认为,对于财富密度较大的地区,损失程度应该定的高些,对于财富密度较小的地区,损失的程度定的应该低些。这样的好处在于,能使发生在不发达地区的灾害得到更多的重视,体现公平性。
因此,对于我国巨灾的界定,应该首先划分各地区的财富密度,把财富密度分为高中低,三个区间,或者可以分为更多的区间,在同一个区间内,讨论巨灾财产损失的界定才是有意义的,对于财富密度较高的区间中(如东南沿海、深圳广州等经济发达地区),应该定义较高的损失边界。对于欠发达地区(如西藏、青海等),应该对应相对较低的损失边界。
3 结论。
本文为巨灾风险的未知性向已知性转变、为巨灾风险财产损失由不可确定到可确定提供了思路。该思路是建立在对地区可以任意划分,对风险的发生可能性能够估计的前提下的。虽然地区的任意划分,能够使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的估计更准确,并且,对风险发生可能性的估计只是序数上的要求,但这在实际中也是一项繁杂的工作,需要有大量专门的人员去调查,去分析,会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我个人认为,这是一项值得去做的工作,因为它对人们的生活保障和经济活动的发展的利益是长久性的,并且通过一次统计,长期观察调整等措施,工作成本会降低,估计的准确性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有了前期的工作,政府的对巨灾保险的补贴会更有针对性,更加有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财政的成本。
小编为您准备的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希望可以帮到您!
标签:保险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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