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8-03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95条规定了保证保险业务,与原保险法比较,增加了有关保证保险的规定,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试论从保证与保险的本质角度浅析保证保险。
不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保证保险性质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学界主要有保证说、保险说、保证和保险二元说三种学说,各自都有其理论依据。但是从保证与保险两者的本质来看,我们认为保证保险归根结底应是保证,而非保险。
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人为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它主要提供两个方面的保证:一是应义务人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 二是应权利人的要求保证义务人的信用,二者的保险标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但是二者有严格的区别,前者叫保证保险,后者称之为信用保险。狭义的保证保险仅指前者,本文所论述的也仅指狭义的保证保险。"在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主要存在于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之中,它的运作一般是先由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随后在借款人与银行的贷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取得贷款的前提是向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具体履行方式是:贷款由消费者即借款人分批分期偿还并以所购车辆抵押给银行进行担保。同时投保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个人贷款金额范围内承保, 即由保险公司向银行方面出具担保函承诺当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时(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
相较于实务界的统一习惯做法,理论界对于保证保险的性质却存在广泛的争论,而在探讨保证保险的性质时,我们不能够简单地从表面的区别或相同之处来贸然断定,而是需要通过保证和保险的本质比较来探明。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包括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以人的信用来担保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其典型形式是保证,即由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来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保证是通过保证人对债务人债务的清偿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的。"这也就是保证的本质或者说是保证的核心功能。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试论从保证与保险的本质角度浅析保证保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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