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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13
失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建立的失业保险基金,对非本人原因造成失业、中断收入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提供援助的保障制度。
【论文关键词】:失业保险;作用
【论文摘要】: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曾将失业视为待业,直到进入改革开放年代,我国才真正建立起失业保险制度,从1986年7月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到1999年1月的《失业保险条例》,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已经形成完整体系,在保障失业工人的权益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体来说,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更注重事后的补偿,其抑制失业及促进就业的功能没有得到发挥。失业保险如果仅限于保障生活,势必不利于减轻就业压力,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加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也是国际上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趋势。各国实施的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措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借鉴,归纳起来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采用"失业保险+失业救济"衔接型的复式保障结构模式
这种模式规定如果失业者在规定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期间仍未找到工作,则在接受劳工局对其本人及家庭的例行调查并被确认后,再经过规定的过渡期开始领取失业救济金。失业救济金的待遇水平要比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低,但比社会救济金略高,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
二、激励就业
它是通过失业保险待遇与再就业挂钩的办法,激励失业者尽快就业。具体措施:(1)拉大保险待遇的差距。根据失业期长短,失业期越短给付额就越高。如阿根廷规定,失业四个月以内可获相当于原工资收入100%的失业保险金,而失业期超过四个月便逐月降低给付,直到降至60%。(2)提前就业可获就业补助。在享受失业保险给付的法定期限内,失业者如提前找到工作便可得到一部分尚未支付的保险金。如在日本,失业者只要在给付期还剩一半以上的时间内找到可持续一年以上的工作,便可领取30~120天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就业补助。(3)愿意从事简单工作可获工资补贴。为促进就业,不少欧洲国家的失业保险机构对于愿意从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工作的失业者均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三、抑制解雇
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从而既减轻失业保险的负担,又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日本、韩国和美国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日本,失业保险机构从稳定就业出发,对某些企业予以资助。例如,资助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经营规模的企业,力争企业在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情况下,内部消化过剩人员;资助留用、吸纳高龄和残疾劳动者的企业,避免这些就业弱者失业;资助一些条件差的企业,帮助其改善就业环境,减少离职、跳槽等情况的发生。在韩国,失业保险机构也实行了类似措施,例如,对那些虽面临经营困难但不解雇劳动者的企业,提供相当于这些劳动者停产工资50%的资助;对企业为职工内部转岗培训所需设施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等,使转岗职工能在企业内部重新上岗;对雇用55岁以上劳动者占所有劳动者比例达6%以上的企业,每人每年支付36万韩元的雇用补贴。在美国,则是以浮动失业保险费率的做法,鼓励企业尽量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的解雇行为。虽然联邦政府规定失业保险费费率为应税工资总额的5.4%,但美国大多数州的企业都是按各自的就业稳定记录交费,这在美国被称为"经验定额法",既根据企业以前支付雇员的失业保险费所需费用来计算现在应付保险费。目前,美国还有少数州实行根据企业解雇人数来决定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的办法,企业解雇的人越多,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率越高,最高可达职工工资的10.5%。
四、支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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