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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红保险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

编辑:sx_chenl

2016-10-17

本文讲述了关于分红保险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公司治理的矛盾——代理成本角度分析分红保险产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影响,有助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公司和即将上市的股份制公司调节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更好地迎接入世竞争。

关键词:分红保险 代理成本 风险转嫁 投资弱化

分红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除了获得保单上的保障和收益外,在每个会计年度或者保单年度末,按照保险公司的分红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分享分配的盈余,被保险人可以多种形式享受复利生息的红利。这种最先起源于相互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现已红透我国大江南北。本文尝试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我国发行分红保险的保险公司可能产生的一些问题。在我国,目前作为发行主体的保险公司只存在国有独资和股份制有限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在发行时是否应该考虑一些更深层次的因素?在中国上市公司圈钱风潮的背后,尤其是在国有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和保险公司上市呼之欲出的时候,我们有必要从此角度来分析这个“舶来品”与发行公司之间的关系。

首先提出代理成本的问题。在企业中一般存在两种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和经营管理者之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现在还有学者提出了含基金经理的双层代理的说法。本文在这里只对股东与被保险人(风险债仅人)之间的矛盾进行分析。由于股东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其目标股东权益最大化;而就被保险人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由于股东控制了公司的投资决策(《公司法》第103、112条),因此在双方之间,就经营、融资和投资上就产生了矛盾,包括风险转嫁,投资弱化,只进不出和拖延战术等。除了设立适当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外,股份公司发行分红保险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股份制公司在这个治理结构上的缺陷。接下来本文着重在股东的投资决议中出现的投资风险转移和投资弱化两个矛盾来分析。

risk-shifting,风险转嫁问题。由于代理成本的存在,被保险人和股东两大利益集团的冲突直接表现在经营和投资融资的决策上。在尚未发行分红保险的时候,董事会(股东)在作投资决策的时候更倾向于对有风险的投资上,或者说用风险更高的投资项目代替低风险的项目,从而出现风险转嫁的现象。寿险公司的负债比例相当的高,在出现市场价值低于负债账而价值的时候(连续的巨额给付等),实际上寿险公司已经全部归被保险人所有(但仍有别于相互保险公司)。为了摆脱困境,经营层会想办法寻求高风险的投资机会,因为现在的投资成本将由债权人承担,如果成功了就能让公司起死回生,反之,则陷入更深的危机。举个例子:

如果现在要求偿付,保险公司只有宣布破产,如果长期给付合同简化到在一年内到期,管理层就会考虑博一把,因为被保险人一般不会提前终止要到期合同。

目前有一个投资项目,投资额I=$100,一年后的收益状况见下表:

一年后的权益期望值:C=$120,贴现率r=50%,该项目的NPV=-100 120/(1 50%)=-$20

(暂认为股东权益不变)

因此公司资产的市值马上改变为:流动资产减少$100,这$100的投资得到了$80的固定资产,公司资产的价值由$300降低为$280,这差额就是公司(实际上是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公司逐步走向成熟的投融资机构,尤其是在寿险公司上市之后,股权会得到很大的稀释,被保险人的利益将直接由董事会的决议操纵,信息的披露只能解决部分问题。这种隐形的代理成本在某种程度上说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把保险金视为长期的(风险)负债后,被保险人的交费在投保之初就已经固定,给付额也相对固定。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契约,保户不能像其他类型企业的长期负债一样实行长期借款合同保护性条款,比如限制贷款的投资用途等。所以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将很大程度上决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就是保险公司所称的利差损。

分红保险产品的发行不可能完全根除利差损问题,因为没有投资不存在风险或者机会成本,但是能够在制定决策的时候尽可能的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发行分红产品以后,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享有请求权,这部分的请求权可以看成是风险负债加上看涨期权,时间与保单有效期一致。如果未来保险公司分红保险的经营业绩好,被保险人有权从这部分经营收益中获得红利;如果不好,没有红利可分。在上例中,被保险人不仅没有获得红利的分配,还因为这个项目而丧失$20的长期负债(之前已经大幅缩水)。客户购买分红保单h就是针对寿险公司以后的经营收益,而保费就可以看成是期权费。如果客户分析了上述决策,就不会贸然购买保险公司的产品或者采取退保,这必然会危及到保险公司的生存,这与购买保险公司股票的股东出发点是完全不同的。正是由于看涨期权的存在,公司从外部市场引进了决策监管方——保户,通过市场对保险公司的选择和反映判断投资决策的好坏,如果经营层无限投资投资的后果会通过市场反映出来,限制公司管理层对投资需求的无限膨胀,从而防止其忽视投资风险并把风险投资的成本分摊给被保险人的。对此,Garven和Pottier还通过寿险和健康险公司的杠杆运作和发行的分红保单的经验数据建立了一个模型,论证了分红保险在减少风险转嫁矛盾的作用。

Underinvestment,投资弱化问题。董事会的高风险投资的需求遭到限制又会引发股价制保险公司的投资弱化的问题。对股东来说,股东的红利请求必须是在公司投资收益弥补公司负债之后,因此他们对投资项目的选择就更注意净现值与权益增长的比较,如果投资收益低于权益的增长数,就会就放弃这样投资机会,而不管这样的机会是否能够给公司带来市场市值的增加。这就是所谓的投资弱化。

发行分红保单可以缓解因投资弱化和财务杠杆对稳定经营带来的的冲击。在作投资决策的时候,如果被保险人或者保单持有人不参与红利的派送,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只承担保单规定的相对固定的责任,即前面所说的风险负债部分。但是分红保单的结构是普通保单附加看涨期权,因此在保险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中变动成分比不分红保单多,如果按照保监会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得到投资收益的70%的部分,那么被保险人的责任准备金不仅有了增加($70),而且保险公司的市值升水,被保险人可以得到相应的红利。另外,如果产生市值缩水,分红保单的杠杆效应也没有不分红保单那么强烈。因此在市场完全有效的条件下,对分红保单的发行有助于被保险人及时的分析投资公司的经营和投资状况,并通过市场为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和决策者传递信息。

分红保单发行的启示。前面已经分析了分红保单在减少股东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的作用。接下来分析分红保单跟其他方面的关系。

经营风险。在国外经营风险的大小已经纳入到了对保险公司的评级体系当中,比如采用A.M.BEST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一般来说,级别越高,经营的风险就越小,公司受分红保险的约束就更小。股东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冲突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按照三性原则风险大的项目对保险公司的整体经营来说并非最佳选择。发行分红保单对那些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来说,是约束代理成本的有效手段。另外,发行分红保单之后,保险公司要受到保监会更加严格的监管,每年须向其报送分红保险业务专项财务报告,包括:分红保险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状况表、收益分配表和投资费用分摊报告。这些报告都必须经主管机关认可的精算师和符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认可并经保监会核准,再计算每张保单的红利并寄发《红利通知书》。通过保监会的业务监管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防范,尽可能的减少双方的矛盾有利于保险公司在上市后健康发展。

寿险保单的长效维持。股东的被保险人利益冲突对长期寿险合同极为不利。因为股东有权改变投资项目,改变红利政策,而长期交费险种的均衡保费使得被保险人支付的购买成本相对固定,无法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效率市场上,保险公司的竞争焦点如果还固定在起始费率上,没有分红险来变通的话,长效险种就会因为保户退保等失去市场。分红险的保费由风险负债加看涨期权,它呆以为被保险人提供比较灵活的选择。在目前分红保险精算基础相对模糊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多作相对悲观的假设,以便在实际经营中产生更多的可分配盈余。而被保险人则可以从相关的市场信息入手尽可能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

除此之外,分红保险的销售与险种的多少、受监管的程度、保费占总保费比例以及团队销售都有关系。据统计,今年1至9月,分红保险保费收入111亿元,同比增长2556%;在人身险新单保费收入中,分红保险的股份制公司来说,尤其是即将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来说,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分红保险有助于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让入世后的保险业在健康的道路上阔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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