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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本文讲述了关于保险业发展内涵的经济学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摘 要] 保险业发展既有量的内涵,也有质的内涵。片面地把保费收入增长等同于发展,是保险业粗放型经营的表现。从西方微观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业发展涵盖市场主体素质提升、市场效率增进、交易质量提高和监管效率提升等四个方面质的内涵。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时期的到来,保险业应摒弃以增长替代发展的观念,采取有效的转型策略,提升四个方面的内涵,逐步实现集约化、内涵型发展。
[关键词] 发展内涵;主体素质;市场效率;交易质量;监管效率
发展与增长是经济学中相对的概念。增长指经济规模扩张,主要通过GDP、人均收入等指标来衡量;发展不仅包括增长,而且指在增长基础之上的结构优化、效率提升、质量提高,以及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发展。经济发展的概念,既有量的内容,也有质的规定。20世纪50、60年代,许多发展中国家仅仅注意到发展的数量问题,即经济总量的扩大和人均收入的提高,从而导致两极分化愈演愈烈,人力资源严重浪费,自然资源大量毁坏。故而制定经济战略时,不仅要关注数量的增长,而且更要追求质的变革。
具体到保险业,增长主要是指保险业规模的扩张,即保费收入、保险资产规模的扩张。一般用保费收入、保险业总资产等绝对数量指标,或保险深度、密度等相对数量指标来衡量。借鉴经济发展的概念,保险业发展不仅指保费收入或保险资产规模的扩张,而且包括在此基础上的市场主体素质、市场效率、交易质量和监管效率等四个方面的优化与提升。这四个方面涵盖了保险业的微观层面一参与主体,中观层面一市场结构与组织,宏观层面一行业监管与调控,还包括了从福利经济学角度进行的效率与消费者剩余分析。
我国保险业一度普遍存在“以保费规模论英雄”、以规模增长替代发展的现象。目前的保险市场上,这种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存在。把保险业发展有意或无意地片面理解为保费收入增长,是保险业粗放型经营的集中表现,导致了过度竞争、偿付能力不足、盈利能力弱、诚信状况不佳等问题。因此,理清保险业发展内涵,对我国保险业明确发展方向,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平稳而顺利地转型,实现集约化、内涵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升保险市场主体素质
保险市场主体包括保险人、中介人、投保人。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道德风险、逆选择等机会主义行为阻碍了保险交易的实现。促成保险交易需要疏导信息渠道,保险人和中介人的实力、信誉、品牌等素质是信息释放的有效手段,投保人对保险的认知能力是决定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从此意义上看,市场主体素质是决定保险交易的根本前提之一。
(一)保险人的素质提升。评价保险公司的价值是衡量保险人素质的主要核心指标。内含价值(Embedded Value)是评估保险公司价值的有效指标,它指在充分考虑总体风险的前提下,适用业务对应的资产未来产生的收益中可以分配给股东的利益的现值,等于自由盈余、要求资本与有效保单未来产生的股东现金流现值(现有业务价值)之和,减去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内含价值更为准确地评估了保险公司的价值,被英、美等保险市场发达国家广泛使用。表1是根据我国两家已上市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报反映的公司内含价值。
从表1可看出,内含价值包含了调整净资产的价值和有效业务价值,涵盖面更广,对公司价值的衡量也更加全面。同时,保险人素质还包括偿付能力、创新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内控管理水平、品牌价值等多方面因素。从一段时期来看,这些因素最终会通过公司的经营业绩反映在内含价值的变化上。因此,我国保险业应该依据内含价值评估来制定经营战略,优化业务结构。对一些内含价值相对较低的业务,如目前我国寿险市场上的银行保险业务、产险市场上的车险业务进行革新。这类业务虽然内含价值不高,甚至时有亏损,但往往是经营费用的主要来源,维系了公司经营的固定成本支出,内含价值不高的原因主要来自于市场过度的费率竞争。对此类业务不应该采取简单的限制措施,而是应该通过进一步细分市场,深入挖掘客户资源,提升增值服务水平,树立品牌影响,变单纯的费率竞争为多样化的产品、服务和品牌竞争,在此基础上逐步提升此类业务的内含价值。对于内含价值较高的业务,如期缴个险、企财险等,一方面应当通过加大对此类业务的资源倾斜力度,不断拓展和深化其覆盖面。另一方面要意识到此类业务之所以内含价值高,原因可能是费率定价不合理、竞争程度小等因素。因此,保险人还须积极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给予客户实际的优惠,巩固有效的客户资源;预先制定应对竞争的策略,包括产品储备、渠道维护等等。
(二)中介人的素质提升。保险中介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含保险营销员、专业代理公司和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中介人素质主要指:资本实力、专业技术能力、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水平、营销能力等等。衡量保险中介人素质可以综合看中介业务占保费总收入的比率,投诉和违规经营频率等指标。我国保险营销员从业队伍庞大、素质良莠不齐,误导、欺诈现象时有发生。专业中介机构普遍存在专业经验和技能不足、违规经营频繁的现象。保险中介总业务占保费收入的70%左右,但2006年专业中介业务仅占保费收入的7.3%。因此,加强保险营销员的管理,促进专业机构的实力、技能和管理水平提升,是目前提升我国保险中介入素质的关键。
(三)投保人的素质提升。投保人的素质主要指保险意识、对保险法律及条款的认识与理解水平等。投保人的素质在很多情况下被忽视,但它是决定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消费者对保险业的经营特点缺乏了解,一些国家普遍遵循的管理方法在中国被看作是“霸王条款”和不公平的歧视,使得一些本来有购买欲望和能力的消费者因此放弃了购买。同时,又有一些消费者由于缺乏对保险产品的认识,而忽视投连、分红或万能险中投资账户的风险,从而做出不合理的购买决策。可通过公众媒体讲解保险消费典型案例、积极开展投保人教育、向广大居民普及保险知识等方式,提升投保人素质。
此外,保险市场参与者还包括为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服务的独立会计师、审计师和精算师等,保险市场主体素质的提高也包含了这个群体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的提升。对此,相关监管机构也应该制定相应的资质审核和准入标准。
二、增进保险市场效率
效率是西方经济学核心概念之一。根据经济学经典着述,“效率是社会从现有资源中取得最大消费者满足的过程。更确切的说,配置效率(allocative efficiency)——有时称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出现的条件是:社会无法进一步组织生产或消费,以增进某人的满足程度,而同时却不会减少其他人的福利。”限制市场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s)和不能被接受的收入分配。保险市场失灵,主要包括不完全竞争、外部效应和不完全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交易的实现,是保险业发展需要克服的限制因素。
(一)不完全竞争。根据西方经济学原理,不完全竞争损害效率、均衡交易量低于自由竞争时的水平,导致消费者剩余受损,影响社会福利的实现。目前,我国保险市场结构中存在寡头垄断现象,产寿险市场前三家保险公司分别占据了70%左右的市场份额,2000年和2006年产险市场前三家公司市场份额总计分别为97.8%、67.32%,寿险市场前三家公司市场份额总计分别为96.3%、71.57%。
但是,相对于西方经济学原理中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而言,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具有特殊性。根据西方经济学原理,寡头垄断市场指少数几家厂商控制整个市场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市场组织。在寡头垄断市场中,厂商的长期边际成本LMC(相当于产品的边际社会成本)低于商品的市场价格P(相当于商品的边际社会价值),厂商能够长期获得超额的经济利润Q)。而我国保险业处于市场份额前列的公司长期处于低盈利水平,尤其以财产保险公司为甚。某产险公司 2002年—2005年净资产利润率见表2。
我国保险市场的寡头垄断主要体现于销售渠道对客户资源的垄断。中介渠道控制了近70%的市场资源,处于市场份额前列的保险公司所具备的优势是销售渠道的优势,而不是客户忠诚度或管理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本身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但维持销售渠道所支付的费用也高,冲销了保险公司的营利,导致了高成本率。我国产险的综合成本率从2005年的97.5%上升到2006年的102.7%;寿险公司营业费用从2005年的27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 340亿元,增幅高于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增速14.7个百分点。同时,这种模式使得公司市场份额具有相当大的易变性。比如财产保险市场中,新兴保险公司往往通过高手续费就可以从中介人手中迅速获取业务,获得靠前的市场份额。
优化我国保险市场结构首先要变革保险营销模式,改善过度依赖营销渠道获得市场份额的现象。1.探索建立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保护期制度,保护保险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独享创新带来的市场份额,逐步改变保险产品过度同质化的现象,鼓励通过创新来实现市场份额拓展。2.推进保险机构在资本合作基础上,与银行、邮政储蓄等系统性兼业代理机构开展更深层次的业务合作,改变目前保险机构在交易谈判中的劣势地位。3.进一步强化保险中介市场监管,特别是要通过治理中介市场商业贿赂行为,逐步改善中间环节垄断客户资源的现象。4.加快保险公司业务创新,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开拓直销业务的新模式。(二)外部效应。投保人在消费一些保险产品时具有正的外部效应,如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它们的社会收益大于投保人的个人收益。这类业务存在一定程度投保不足的现象,不能满足大数法则的经营原则,导致此类业务长期亏损,又进一步加剧了业务规模的萎缩。
近年来,我国保险市场上除了机动车三责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少数责任保险由于法律或行政强制,覆盖面得到较大幅度提高外,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高风险行业雇主责任保险等具有正外部性的责任保险覆盖面仍然不高。农业保险覆盖率则一直处于较低水平。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5亿元,同比增长16.2%,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 0.56%;责任保险保费收入56.3亿元,同比增长24.3%,占财产险总保费收入的3.73%。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具有正外部性的部分保险产品的扶持,采取法律强制、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多种手段,克服外部效应带来的保险市场效率减损。
(三)信息不完全。保险人、中介人和投保人构成了两对信息不对称关系:在保险产品方面,此三方信息优势依次递减;在被保险人信息方面,此三方信息优势依次递增。同时,信息不完全还包括保险业作为费用支付的第三方,与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信息不对称影响了保险交易的实现,阻碍了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张,导致交易各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典型的信息不完全链:一方面,保险条款、费率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晦涩难懂,且还存在一定的保险人或中介人隐瞒、误导现象;另一方面,少数知悉保险业运作的投保人又利用漏洞欺诈骗赔,有的医疗机构也存在协助被保险人故意扩大保险赔付的现象。保险监管机构应针对以上现象,组织和协调保险业、医疗等行业,采取多种手段疏导信息渠道。一是推进保险条款的通俗化,加强投保人教育,推进保险产品信息的传递。二是组织行业建立共享信息平台,积累损失数据,联合经济侦察等部门打击骗保骗赔等犯罪行为。三是与医疗管理部门沟通,建立通行的诊疗和理赔标准,实现诊疗信息的共享,并组织保险行业对医疗机构的理赔情况进行评估。四是探索建立有效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强化保险机构的市场约束。
三、提高保险交易质量
经济发展理论十分强调产品质量的提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产品质量提升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消费者剩余增加的过程。保险交易质量的提高,即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下,保险产品、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的提升;或在现有的保险产品与服务条件下,保险费率降低。如果仅仅维持当前的保险产品与服务水平,即使保险业的规模在一定时期内不断扩大,保险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也值得质疑。
消费者剩余可以从消费者支出角度衡量保险交易的质量。保险交易中的消费者剩余是保险消费者愿意为购买保险产品而支付的价格与其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部分,差额越大,相应的保险消费者剩余也越大,消费者从保险交易中获得的总福利也越大,意味着保险交易的质量相应较高。总体来说,我国部分保险费率高于国外同类产品费率水平,这也是地下保单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特别是监管机构规定了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5%。在目前市场利率和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走高的背景下,寿险产品费率水平相对较高,与货币市场基金、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相比,实际收益率低,风险相当且流动性不足。对寿险产品预定利率的管制影响了消费者剩余的实现。
同时,保险产品与服务存在诸多不足:1.居民健康、养老、财产等保险需求与现实的保险产品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往往是居民有保险需要,而现有保险的保障程度不能够满足。2.保险费率制定过程中,缺乏公允的纯费率标准,部分返还型(分红、万能和投连)险种,在风险保障程度较低的前提下,实际收益率相当或低于银行利率,且流动性差,费率有失公平。3.保险产品同质性强,不同公司保险产品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品牌,居民多样化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4.保险理赔环节缺少统一标准,一些公司动辄以内部规定来拒绝赔付,甚至为实现年度账面利润而拖延赔付。5.在保险营销过程中,诚信缺失现象突出,误导和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而难以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取证和惩戒。这些都是保险产品与服务质量方面的不足与缺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保险交易的质量,影响了保险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产品与服务质量需要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技术、定价技术、内控管理水平、营销模式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的支撑。为提升我国保险交易的质量,一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应逐步改革费率监管体制,赋予保险人在定价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通过管理等手段,适当降低保险费率,增加消费者剩余。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与创新,建立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样化、更优惠的产品与服务。
四、提升保险监管效率
监管的公众利益理论认为,政府监管主要是修正由于市场失灵导致的资源错误配置,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保险监管的动因和目的在于克服保险市场失灵,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保险监管效率体现在一定成本和资源(主要是财政预算和机构人员编制)约束条件下,应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增进与优化
(一)克服保险市场失灵。1.限制垄断,通过市场准入、资本扩张等方式配置新的市场主体,促进市场充分竞争。 2.疏导信息渠道,实现保险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并且通过适当而公允的信息披露手段加强对行业的监管与约束。3.治理外部效应,通过适当的政策扶持和补贴,支持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保险业务扩大覆盖范围,以增进市场效率。
(二)保护消费者利益。在条款设计、费率厘定,乃至理赔环节,保险人具有相对的信息、法律和精算优势,在交易时处于优势地位,因此需要有外在的权威力量介入,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保险监管机构应组织设计行业通用的保险条款,对基本险种的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等进行界定;建立集中的保险损失数据库,在公允的纯损失率基础上审批各保险公司费率;建立通行的理赔标准,为被保险人提供标准而公开的理赔服务。
(三)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险业属于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融合的背景下,保险业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具有风险转移和扩散效应。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当通过深化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立风险资本管理体系,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动态监控等手段,建立有效的保险风险预警、防范和处理机制,保障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安全。
(四)适应经济金融系统的创新变革。保险监管机构要在管制与鼓励创新之间实现平衡。特别是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假借或利用金融创新,寻找金融体制变革过程中的漏洞以实现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层出不穷,保险监管机构要进行审慎的判断和甄别,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同时鼓励提高市场效率的创新行为。
(五)克服自身的政府失灵现象。“监管俘虏”理论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认为,组织严密、资金充足的特殊利益集团,如保险人、再保险人、保险中介入等,可以影响立法和监管为他们的利益服务:1.排斥外来竞争者和新的市场进入者,保护市场优势。2.获得政府的补贴。我国保险监管机构应当始终保持公允、中立的地位,在草拟法案、出台规章、行政审批与处罚等工作中,把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作为自身的首要职责,避免受保险行业特殊利益集团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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