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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编辑:sx_chenl

2016-10-17

本文讲述了关于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是在市场经济土壤上滋生出来的产物。商品生产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日趋精细,原先供需直接见面的市场关系已远远不相适应在计划经济时期不允许其合法存在的中介人,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在市场经济中崭露头角并日益显示其作用。中介体的介入使市场各种生产要素之间达到高效、和谐的统一。保险中介的产生和发展无疑也大大提高了保险市场的运行效率。

一、我国保险中介发展必要性分析

1.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其主体应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人三方构成。保险中介人又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等。保险经纪人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保险经营活动;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的委托,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但其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是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对委托事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服务。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三者之间具有不同的作用,在保险市场中占有不同的地位,是保险市场不可缺少的主体

2.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经营的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业务的分工。在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理赔案件的处理则交由保险公估人办理,从而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效益。

3.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各种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影响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进而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外,必须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应;欠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以求保险主体之间尽快达到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的改革,尽快摆脱力不从心的业务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迈向集约化经营的步伐。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入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4.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首先是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我国人世使得

(一)美国保险中介制度核心内容介评

1.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等来体现的。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是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入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议的职业道德守则等。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性法律及指导性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州政府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由保险监督官来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直接的管理和监督。他们负责认定中介入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美国的保险代理制。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100多万保险代理人代理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 (1)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代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之分。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通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2)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按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人,因为它适合于寿险业险种类繁多、业务量庞大的特点,有助于代理人更快熟悉公司的保单和承保程序并与承保人建立密切的关系。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代理人,他们代表几家公司,可签发保单、收取保费,接受的业务可在他所选择的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有招揽续保的独占权力,并就其招揽的业务按保险种类及初保续保等分别从保险公司获取佣金。(3)保险代理人的罚则。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代理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

3.美国的保险经纪制。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美国一些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人寿保险经纪人,而在另一些州允许保险经纪人同时作为保险代理人,只有少数州保险经纪人是纯粹的经纪人。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纪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州为了保证经纪人掌握保险业务知识,规定申请者在资格考试之前必须完成一个正规的学习计划或修完一门课程。另一些州的考试较为容易,以致无需经过专门学习就能通过。美国各州对经纪人都有领取执照的规定。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4.美国保险中介制度评析。通过上文的介绍可知,美国采取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共存的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这与美国的中介制度环境是相适应的。美国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完善健全的保险市场,数量众多的保险公司以及它们提供的数量庞大、种类繁杂的保险商品,完备的法律体系和管理体制以及国民对规范化的代理服务的巨大偏好,为代理制在美国保险业的推行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美国的代理制度是多层次、多种类的代理制,这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多种销售方式选择。在美国,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主要借助独立代理制,它们分别契合了这两种性质保险业务的特点,为保险公司拓展市场做出了巨大贡献。为保证代理制的有效运转及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美国强凋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行为的责任,重视加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控制和管理,这样,又形成了保险公司管理代理人的总代理制、分公司制和直接报告制,供不同规模的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各种管理制下均存在有内容全面的代理合同,实行代理****利与责任挂钩,以确保代理人行为的规范化。

另外,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又一鲜明特征。

松散的社会结构使得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只能通过各州立法及行业自律规则来对保险中介加以规范。尽管各州的中介制度约束性规则并不完全相同,但一般均是从注册登汜、资格保证、业务知识培训、职业道德培育、销售行为及客户保护等方面做出严格规定,要求中介人必须遵守。

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保险中介制度实施的配合上是协调且顺畅的,州政府保险监督官负责对中介人行为的具体控制,而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则负责信息的沟通及政策的协调,在此之外,再配合以行业自律,用较为温和的手段来管理中介入,它们共同保证了中介制度运行的高效性。

(二)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1.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不同的保险中介入具有各自不同的特色,有着各自特定的业务范围,业务分工得当,惟此才能保证保险中介制度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功能及效用。正因为如此,美国才在不同的业务领域选择运用不同的中介模式。如保险经纪制的作用主要体现于非寿险业务上,尤其是水险和大型综合型的财产意外险中,较少涉足寿险业务。而保险代理制的适用范围则较为广泛,可用于寿险及非寿险,可用于展业及理赔。但不同的代理制度也存在选择运用的问题。如人寿保险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制,而非寿险则主要借助于独立代理制。代理制度在寿险与非寿险中的选择运用,对业务的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2.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保险中介入的高素质是保险中介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因此,美国根据各自保险市场的要求设置了多种类、多层次的资格认定与等级考试制度,以确保中介入具有一定素质,适应消费者多层次的需求。美国的培训体制也是相当完善的,除了保险监管当局自己开办学院资助对保险中介入的培训外,还借助各类自律机构和专门院校,聘请保险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上课以培养高级中介人才,各保险公司也都建立了自己的培训体系,对其雇佣的中介人进行职前教育和在职训练。这种系统的规范教育培训,既提高了中介入的道德水平,使他们能规范地从事商业活动,又提高了其业务素质,使对保户服务的质量得以保证。

3.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对保险中介人行为规范进行控制,是为了保证保险中介入经营的合法化及维护客户利益。美国运用了以下措施:一是担保制度,即从事保险中介的个人或法人应有保证人提供的一定数额的资金作担保,或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使其具备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能力。二是反不正当营业行为制度,美国要求保险中介人在从业时必须保持最大诚信,禁止中介人讲不实之辞、不将重要事项告诉顾客、对合同内容不作全面陈述、妨碍或促使客户的正当申报或不实申报、促使客户作不正常的契约更换等行为的出现,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保证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转。三是客户投诉制度,美国设立了专门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以对中介人日常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4.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是保险中介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美国设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如全国人寿保险协会、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等,并十分注重运用这些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中介人的管理。自律组织不仅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行业自律条例及守则从中介入的业务专业水平、销售职业道德、日常行为规范等方面来对其加以约束,而且负责对保险中介人从业资格的审查、考试的组织、佣金的管理及日常行为的监督。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保险中介入信息档案库,对保险中介人的执业情况进行全面记录,并接受社会公众对保险中介人的查询和投诉。

参考文献

李恒光,王雁。制度创新与中介组织培育[M].北京:中国石油出版社,2002.118—123.

中国工商管理学会。市场中介组织研究[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9.17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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