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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形势下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

编辑:sx_chenl

2016-10-18

本文讲述了关于新形势下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  从保险监管角度来看,既要遵守加入世贸组织时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又要面对保险业改革与开放使政府对保险业直接影响力弱化的现实,尤其是作为现代保险监管制度“三支柱”的行为监管仍然不能放松。保险监管应顺应环境变化,加强保险市场行为监管,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应对新的挑战。

“关 键 词”保险市场;保险监管;市场行为;诚信建设

一、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的新形势

新中国商业保险发展近半个世纪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保险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市场主体从少到多,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和增加,保费收入规模越来越大,保险员工队伍不断扩大,商业保险成功走入了千家万户。伴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做大,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正变得越来越不理性。不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不诚信竞争屡屡见诸报端,受到各方的指责。保险公司的外部生存环境和社会信誉正变得越来越糟糕。

“十一五”时期,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保险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经济稳定运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显着增强;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充足,自我救助能力和抵御系统性风险能力显着增强;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大型保险集团和专业性保险公司;基本建成一个业务规模较大、市场体系完善、功能作用突出、服务领域广泛、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保险市场。

2006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中提出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总体目标:建立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保险业。关于发展保障,要求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若干意见》强调,要建立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为“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在对偿付能力加大监管的今天,市场行为监管仍不能掉以轻心,它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除此之外,保险监管者对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哪些是应该监管的,哪些是公司自己内部管控的行为应当作出很明确的界定。否则,将导致保险市场监管者的缺失,最终损害保险市场效率和投保人利益。但是目前保险监管中对保险市场行为重视和研究力度仍然不够,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和不诚信经营时常存在。为此,研究影响保险市场行为的因素,最终寻求合理的解决途径,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恶性竞争是饮鸩止渴,服务提高才是治根之本

1、在保监会的重压下价格战势头有所缓解。价格战曾是恶性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了对付价格战,保监会一再下发文件,对许多险种的最低保费做出限制。2006年8月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并下发了四大项目的财产险条款费率指引,今后包括电厂、公路、地铁、楼宇在内的重大工程保险,将以不低于该费率指引标准进行承保。保监会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制订指引的目的,是要改变目前重大工程保险恶性竞争,费率被严重压低以至在国际再分保市场上无法分保的局面[1].

2、商业贿赂现象叠出,保险监管力度加大。很多保险人在买保险的时候,会比较哪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更便宜,有更低的折扣;就连部分保险公司的人在谈论其他保险公司的优势时,也大谈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打的几折,给客户返多少佣金,但是他们没有意识到,他们所说的这些竞争优势都是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是典型的商业贿赂。

根据1999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保险行业可以向代理方和经纪人给付最高不超过保费8%的手续费,且还是要扣过税款后以转账形式支付。但现实情况是,个别保险企业为了争夺这些保险代理方和经纪人,不断给出更高的手续费或变相提成,手续费或提成甚至达到保费的50%以上。2006年3月16日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治理商业贿赂将成为下一阶段保险监管专项工作,商业贿赂已经引起保监会的高度重视。

3、监管要适度,禁止恶性竞争并不意味着不要竞争。有市场就必须有竞争,否则,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是不健康的市场。为了保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险市场需要适度的监管。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防止保险市场失灵造成破坏,保险监管的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的市场环境上,放在对形成和保持适度竞争的格局和程度的监测上,要求管而不死,活而不乱,既限制竞争又不消灭竞争,既追求利润又不盲目冒险,既有风险又保障安全。

4、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关于创新与服务,要健全以保险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保险创新机制。发展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为自主创新提供风险保障。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消费增长。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促进对外贸易和投资。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需求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也是节约。现在大家都在提倡节约资源,在保险业,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就是节约,它可以为客户节约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让更多的人正确的认同保险。

三、保险市场暗流涌动,诚信建设势在必行

虽然近年来保险业在诚信建设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存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特别是误导欺诈、拖赔欠赔等失信行为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保险业的信心。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创新方式,注重实效,逐步构建政府监管、公司内控、行业自律、社会评价和舆论监督多层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

笔者在此着重指出保险中介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保险营销员。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指出,2005年全国保险业通过中介实现保费收人35亿元,比上年增长23.8%,占总收人73%.未来五年,保险中介市场基本发展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经济社会为出发点,坚持诚信专业化经营,不断提升保险中介行业社会信誉,实现保险中介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做出贡献.初步测算,到2010年,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将接近4000家,保险营销员保持150万人左右,保险代理机构10万余家,保险中介业务年均增长超过30%,保险中介的保费收人超过6000亿元,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人超过1000亿元。

据了解,保险的诚信问题主要出现在销售和理赔两个阶段。由于保险业务收入的40%以上来自营销员,而全国近147万名营销员直接面对消费者,虽然销售过程中的诚信问题影响面非常大,但保险公司由于考核机制等原因,普遍存在短视心理,希望能在短期内实现业务的快速攀升、占领市场,这使得保险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者通常以保费论英雄,将那些保费收入高的业务员视为公司的骨干,给予各种奖励。不诚信不要支付成本,长此以往,不诚信反而成为一种极具破坏力的负面示范。

针对这一现状,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也提出过相应的解决办法,包括完善中介监管的法律、法规,提高中介监管有效性。努力形成一套包括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惩罚制度在内的完整的制度体系,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察,严厉打击损害被保险人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的来讲,要通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进行诚信建设,调动全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监督,使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内容;要强化保险企业的诚信管理,同时还要加强保险诚信的宣传教育,树立一批讲规范、重服务、守信用的典型;要把治理从业人员失信与治理保险公司失信结合起来,加大对公司法人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治理失信行为;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改革;完善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认真把好行政审批关。

四、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针对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市场行为监管,改进现场、非现场检查,严厉查处保险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一目标的提出给保险监管指明了方向。要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健全保险业资本补充机制。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作。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规范行业自保、互助合作保险等保险组织形式,整顿规范行业或企业自办保险行为,并统一纳入保险监管。研究并逐步实施对保险控股(集团)公司的监管。健全保险业与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防范金融风险跨行业传递,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此外,笔者认为随着保险竞争的加剧和保险信息化的发展,保险与银行、证券相互渗透的趋势正在加快,由此导致了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问题。对此,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等监管部门的协调和合作,定期进行业务磋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混业经营趋势下的分业监管问题,支持保险公司拓宽业务.与此同时,加强与各国保险监管部门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加入国际保险同业监管体系,通过该体系监管国内保险市场上的外资保险公司、国际保险市场上的本国保险公司以及接受本国分保业务的国外再保险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李 卉 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河南金融,2005,(4):22-23

侯申华 诚信恐慌[M] 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

吴小平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手册[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郑征平 在保险业全面开发的情况下如何实施保险监管[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5,(5):21-22

以上就是关于新形势下保险市场行为的监管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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