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证劵金融 > 保险学论文

论发展货运险与理赔风险控制

编辑:sx_chenl

2016-10-18

本文讲述了关于发展货运险与理赔风险控制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仔细阅读下吧。

内容提要:货运险的特性决定了货运险的理赔不同于其他财产险,理赔工作专业难度相对较高,而货运险理赔专业人员相对匮乏,存在着“错赔”、“惜赔”、“滥赔”、“骗赔”等问题。在当前各级保险公司侧重保费收入、偏轻风险遏制的经营势态下,有必要重视加强对货运险的风险控制,完善保险合同,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健全核保核赔制度,培育公估机构,增强法制意识。

一、货运险理赔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货运险理赔工作,对外部来说,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承诺,必须提供的经济补偿行为;对内部来说,是保险公司做好赔付、以尽可能少的赔款支出获取企业利润的经营行为。此工作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保险人理应重视理赔工作,理赔人员更应兢兢业业做好理赔工作。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当前的货运险理赔工作中存在着下述问题。

(一)错赔。“错赔”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本不该赔偿给被保险人而错误地给予赔偿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1.易损易破货物出险后,对保险合同中已约定的途耗或免赔率,保险业务人员在赔款理算时应扣除而未扣除; 2.对货损把握不准,其货价计算是否应包含增值税、运杂费,被保险人未发生相应的增值税、运杂费损失而给予赔款;3.保险公司向未取得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支付赔款。

如,温州某经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全年货物运输预约保险,货价的确定方式是货价含增值税。x x x x年 5月12日,温州某经营公司将ABS树脂473T(货价355.7万元)、聚丙烯185T(货价102.77万元),交由浙宁581号船从温州运往广东汕头。下午4时,浙宁581号船途经洞头县境鸽尾礁海面发生触礁,致使全船货物沉没。温州某经营公司即向保险公司提出货物受损536.41万元的索赔要求。

此次受损失的ABS树脂355.7万元和聚丙烯102.77万元,合计458.47万元,是温州某经营公司的转手卖出价;加17%的增值税额77.94万元,总计为536.41万元。

从预约保险协议来看,货价的确定方式是货价含增值税,温州某经营公司从保险公司得到77.94万元的增值税额赔偿似乎是天经地义的。而保险公司如果支付这部分增值税赔款,笔者认为就属于“错赔”案件。因为温州某经营公司购进这批货物时产生有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而这批货物如果顺利运到广东汕头送达收货人仓库,收到货款,才能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而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已发生灭失,不可能产生销项税额。从表面看,此批货物受损,会导致其相应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无法收回的经济损失。然而,实际是其原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在投保企业的连续经营中得到抵扣。投保企业不会因这批货物的受损而导致增值税额的损失。

(二)惜赔。“惜赔”是指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应负的责任范围、赔偿限额的大小等,作出不赔偿或不足额赔偿的决定,以小于被保险人的实际经济损失赔偿赔款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有:1.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约定途耗或免赔率,出险后保险人才认为易损易破物品应有合理的途耗或免赔率,便在赔款理算时予以扣除;2.保险业务人员对疑难责任的认定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导致该赔而不赔;3.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责任涵盖的范围不明确,发生损害事故后,保险人拒绝承担本该承担的赔偿责任。

如,某玻璃经销商店向保险公司投保公路货运综合保险,20片汽车挡风玻璃的保险金额为启运地货价40 000元加运杂费2 000元,系足额投保。保单上启运地为济南,目的地为杭州,未提及途耗。启运后的第二天,装载汽车挡风玻璃的汽车发生翻车事故,导致运送的汽车挡风玻璃全部破碎。某玻璃经销商店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受理后,认为玻璃属于易损易破物品,本应有合理的途耗,通常是5%的途耗率,在赔款理算时就将42 000元赔款扣除2 000元。

笔者认为:此案例是典型的惜赔案件。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既然保险单上未约定途耗率或免赔额(率),那么在赔偿计算时就不应该扣除途耗或实施免赔。

(三)滥赔。“滥赔”即通常俗称的赔案有“水分”,是指理赔人员专业技能差或为达到某种目的,导致保险公司无意或故意赔偿给被保险人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款。其表现形式有:1.在清点受损货物时,增加损失货物的数量;2.在查勘定损时抬高受损货物的损失程度;3.赔款理算时对该扣除的残值未扣除;4.保险双方对某些保险责任的理解产生分歧,保险人为了与被保险人继续合作,放弃理赔原则而承担本不该负责的赔偿责任(如人情赔款、关系赔款等);5.对货运险的险种、险别所包含的保险责任理解不透彻,导致多赔。“滥赔”案件在自赔案中并不多见,但在货运险的代理业务中,未超过出险地公司代理赔权限而由出险地公司全权处理的代理赔案,出现“滥赔”的较多。如一批小五金货物向甲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货运综合险,汽车行至乙地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不同规格的小五金货物包装破散及遭污水浸泡。投保人即向保险公司乙地的机构(即出险地公司)报案;出险地公司理赔人员对不同规格的受损货物不是耐心地清点、核实,而是粗略估计损失货物的数量及损失程度,有意或无意地放宽损失货物的数量或损失程度,导致“滥赔”。

(四)骗赔。“骗赔”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赔偿金而进行的保险欺诈活动。骗赔案件在投保前均已精心策划,以致理赔时很难被轻易识破。骗赔形式有:1.货物出险后才想到投保,伪装在保险期限内出险;2.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标的或保险事故;3.保险货物出险后制造假象,夸大损失程度; 4.积压商品投保、低值高保,故意出险骗取保险赔偿金等。

如,某保险公司于2001年3月2日承保了一批保暖内衣的公路货运险,价值71万元,起运地龙游,目的地甘肃兰州。启运后三天,保险公司就接到报案电话,告知承运这批货物的东风大货车在河南省光山地段发生翻车事故,导致车辆起火,连车带货已全部烧毁。从表象看,这起赔案投保在先,起运在后,没有可疑之处。但承保公司凭借多年的实践经验,感到有很多疑点,就及时与公安局经侦大队联系,后经多方查实,确是一起因该保暖内衣滞销积压,货主密谋串通、合伙购买廉价汽车装运积压货物,用低价值高保额的办法,恶意制造损害发生的交通事故,试图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的骗赔案件。

二、货运险理赔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保险合同“先天”不足,保险责任表述不准确,留下争议隐患。保险合同适用的保险条款在制定时就存在“先天”不足问题,保险责任概念模糊,或保险责任涵盖的内容表述不详,或特别约定的措辞缺乏严密性。“先天”不足的保险合同理赔时保险双方极易产生保险责任理解分歧。从被保险人来说:一是给被保险人的合理索赔造成误解,以致该赔而未赔;二是给被保险人的不合理索赔提供了可能,以致不该赔而赔。从保险人来说:一是给保险公司的“惜赔”有机可乘,从有利于本企业的角度,解释保险责任概念的含义、赔偿金额的限度等;二是也给保险公司的错赔、滥赔埋下了祸根。

(二)专业人才缺乏,理赔人员素质不高。货运险的保险标的面广,货物价值易变,保险期限短,装卸、运输过程复杂,尤其是对海上运输造成的货物损失实施时效内扣船、担保和反担保等工作,操作难度大,时间紧,因此货运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这就要求在保险理赔工作环节中,进行查勘、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方面的人员,应具有丰富的理赔经验、相应的专业知识、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是专于一个险种,如车辆险或企财险,并不具备各个险种的知识和能力,致使在货运险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专业技能低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既缺乏信心,更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每当出现复杂赔案时,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以上就是关于发展货运险与理赔风险控制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相关推荐:

关于拓展产险业社会管理功能

论保险业:声誉、功能与监管  

标签:保险学论文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