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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化下我国保险竞争政策和措施

编辑:sx_chenl

2016-10-18

本文讲述了关于国际化下我国保险竞争政策和措施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仔细阅读下吧。

内容提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保险国际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这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也带来了客观挑战。为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抓住机遇和迎接挑战。这些政策和措施包括:分步骤对外开放,适当保护中资保险业;进一步完善保险立法,建设保险监管体系;强化保险创新,全面提升竞争能力;放宽保险资金运用限制,避免保险资金外流;实施人才战略,确保可持续发展等。

保险国际化是指保险业务的国际化和保险机构的国际化。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保险国际化的程度越来越深,面对保险国际化带来的历史机遇和客观挑战,我国保险业如何把外来压力变为动力,发挥优势,深化改革,提高竞争能力,是当前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分步骤对外开放,适当保护中资保险业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按照服务贸易自由化原则,逐步减少管制领域和管制力度,在5年内从经营领域、业务范围、合资范围等方面向外资全面开放,这是我国保险业前所未有的快速市场化改革时期,也是一个前所未有的发展时期。我们必须抓住这个历史机遇,充分利用这个缓冲阶段,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款,并借鉴国际上不同国家开放保险市场的经验做法,分步骤地对外开放,适当保护中资保险业。

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设立较特殊的资格要求,如要求其达到一定经营年限,具有经营国际保险业务的经验和较高数量的资产等;在对象选择上,应优先引进那些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经验丰富的保险机构;在经营区域上,应从东部和东南部逐步向内地开放;在业务范围上,应优先引进那些保险经营技术含量高、示范性强的责任保险、医疗保险和信用保险等;在组织形式上,应着重引进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业务,目前应由中方控股,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宽限制。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立法,建设保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保险法》、《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法律体系。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存在着以下缺陷:一是保险政策多变,法律规定不一。二是法律法规不配套,缺乏实施细则。三是除了《保险法》以外,大多数保险立法法律阶次不高,影响到法律法规的拘束力和权威性,且均是暂行或试行法规,法律效力不确定,影响到我国保险业开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应全面整饬保险立法,建立和健全我国保险法律体系。较理想的立法模式是以《保险法》为基本法,辅之以《保险业法》和《保险法实施细则》,下设保险合同法、保险监管法、保险市场主体法、保险市场竞争法和外商投资保险企业管理法等配套法规,还可允许各地方根据上述法律的原则,制定适合于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

在上述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加强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首先应进一步充实保险监管力量,在外资保险公司集中的城市增设保监会分支机构,配备专业保险监管人员,从人员和机构上保证对外资保险公司的有效监管。其次,应完善和创新保险监管方法。可参照国外的三级管理制度,建立外资保险公司资信等级制度,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遵纪守法情况,综合评定其等级,并定期予以公布。同时,创设统一的保险公司报表体系和科学的预警指标系统,紧密跟踪监测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保险经营风险。再次,应尽快建立起保险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我国的保险同业公会已正式成立,但相应的规章制度尚未建立,会员纳入程序也未予以明确,今后应加强和完善其自律职能,并将外资保险公司纳入保险行业组织中,从行业自律的层面加强对其监管和规范。

三、强化保险创新,全面提升竞争能力

在经营管理思想创新方面,中资保险公司应更新经营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市场意识,从过去重规模轻效益、重展业轻管理、重短期扩张轻长远发展的“数量扩张型”经营思想,转变到重业务质量、重管理、重长期发展、重利润增长的经营思想上来。并在此基础上,大力开拓和巩固原有市场,开辟和占领新的市场,扩大在市场上的覆盖面和占有率。

在保险组织创新方面,应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尽快形成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并将保险公司发展成为包括经济补偿、风险管理、信用投资、帮助理财等功能的综合型金融组织机构。

在险种创新方面,应针对市场的需求,有选择地引进西方保险业中已成熟的险种;同时,充分考虑我国保险需求结构的变化和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积极推出适应需求又引导需求的新险种。通过险种结构的调整,推动险种创新,实现结构优化和产品升级。为此,应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并借鉴国外经验,紧紧抓住技术开发、经营组织、市场开拓、售后服务等环节,培育一批优质、名牌的特色险种。目前应大力发展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积极开拓个人保险领域,并加强具有金融功能的保险产品研究和开发,满足消费者对具有保障、投资和应付通货膨胀等功能的保险产品的需求。

在营销创新方面,应建立营销管理新机制。首先应建立和完善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制度,凭借保险中介的力量和作用,大力拓展保险业务;其次应明确市场定位,树立品牌形象。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并根据自身的经营优势、资本实力及在市场上所处的竞争地位,对现有市场进行细分,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和有效益的目标市场,向客户展示自己鲜明的个性形象并确立适当的位置;再次,应推动服务和技术创新,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建立全方位、系列化的配套服务体系,不断创造新的需求热点。

在管理技术和管理手段创新方面,应尽快提高保险信息化水平,运用电脑和网络等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信息收集,险种设计、费率厘订、风险识别和监督管理等,在企业管理中大力推行电脑网络化、数据处理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加快保险电子化进程。

四、放宽保险资金运用限制,避免保险资金外流

与国外公司相比,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形式单一,这不利于保险资产组合的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散,狭小的投资领域也使保险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优化组合受到限制。因此,应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和领域。比如,应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的比例,放宽投资债券品种的限制;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应由占总资产的15%再适度上调;允许保险资金按保险公司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进入股市一、二级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在一级市场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国有股减持和新股发行;允许保险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并组织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公司等。

此外,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保险资金的大量外流。保险业,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具有一种资金吸纳的“磁场效应”,聚集了大量的长期资金,对资本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外资保险公司带来的外资数量是有限的,却可以在我国保险市场上通过收缴保费的形式聚集大量资金。如果我们在监管政策和能力上无法控制外资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将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中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运用,进而对国家的经济安全构成一定的威胁。

五、实施人才战略,确保可持续发展

人才是保险公司获得可持续竞争优势和财富的源泉,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保险业国际化竞争归根到底是知识、技术和资本的竞争,其本质是人才的竞争。保险国际化发展加剧了全球保险业人才资源配置过程的竞争,导致人力资源跨国流动的迅速增加。保险人才积聚的制高点,必然是未来保险经营思想创新、组织创新、险种创新、营销创新、服务和技术创新的制高点。因此,为适应保险国际化的需要,我们应制定多种多样的鼓励政策吸引和积聚更多的保险人才。首先,应重视人才价值,承认智慧劳动、管理劳动、知识劳动和技术劳动等复杂劳动的基本权利,在公司治理权力和劳动报酬方面予以充分激励,创造人才积聚的基础条件。其次,应探索实施创新型人才战略,促进保险跨国科研开发交流与合作。再次,应加大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推动人才选拔和人才管理制度创新,广泛使用符合知识经济要求的年轻人才。最后,应在海内外广聚保险优秀人才,扩大人才总量,优化人才结构。

以上就是关于国际化下我国保险竞争政策和措施的内容,希望给予大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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