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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中小股东论文

编辑:sx_yangk

2015-05-06

我国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在实际运行中,很多企业并没有形成内部有效制衡的良好公司治理局面,较明显的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中的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问题。 以下就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中小股东

由于几乎全部的大型国有集团公司都是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一股独大现象非常明显,且国有产权所有者缺位的特殊性,使得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等内部人更容易控制企业,损害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动机比较强烈。如不采取措施对中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加以保护,会对中国资本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和社会的稳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

我国绝大多数的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是在行政力量的主导下通过合并重组多家现存国有企业而形成的,这就决定了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多级法人运营模式,即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形式。贾康等(2007)把其概括为“双层治理”模式,即指在这种双层体系下,我国国有集团公司在母子公司两个层面按不同的规划要求分别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具体表现在母公司层面仍是一元产权结构,由国家独资,公司治理基本沿袭了传统国有企业模式,但国资委已开始试图引进外部董事和设置董事会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另外,国资委也对部分集团公司派出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管理层依然由国资委选派和聘任,并由国资委予以监督。在子公司方面,由于大都是上市公司,依法建立起了西方式的公司治理机构,但集团公司对于子公司有着很强的控制力。其经理层一般由总公司直接任命,或由总公司管理层直接兼任,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也一般由集团总公司的人员兼任。所以,多数下属子公司虽然是多元产权结构,形式上虽然具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相互制约,但基本流于形式。

而这种以国家独资或控股的产权结构特征也造成了其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层次本来就过于繁多,如果再以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经营,则这种委托代理层次将更加复杂。每一个委托代理层次都会带来委托代理问题,使得经理层非常容易利用公司的控制权为自己牟取私利,形成内部人控制,产生各种各样的公司治理问题,严重损害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中小股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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