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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司研究论文:大股东侵占行为

编辑:sx_yangk

2015-11-09

论文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以学生所学专业课的内容为主,不应脱离专业范围,要有一定的综合性,以下就是由编辑老师为您提供的2015年公司研究论文

国外公司股权集中现象分析Berle和Means(1992)注意到股权分散在美国公司中很普遍,资本的所有权被大量小股东分散持有,而控制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二人的观点影响深远,激发了大量“经理主义拥护者”方面的研究文献,职业经理人负责公司的运转成为现代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Demsetz(1983)、Demsetz和Lehn(1985)、Shleifer和Vishny(1986)等人的研究却表明,即使是最大的美国公司,也存在所有权的适度集中。LaPorta等(1999)使用27个富裕国家的公司数据,通过识别这些公司的终极控制股东(Ultimatecontrollingshareholder),发现除了具有非常好的股东保护国家之外,股权分散公司相对较少。一些富裕国家,如德国、日本、意大利和七个OECD国家的公司,均表现出显着的所有权集中;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公司所有权集中的特征更加明显。

Claessens等(2000)调查了东亚9国2980家公司,发现超过三分之二的公司被单一大股东控制。这些研究结论表明,公司股权的相对集中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个普遍现象。当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时,大股东拥有足够的动机和能力对公司实施控制,如果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目标不一致,大股东会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公司资源,实现自身目标,从而损害小股东利益,因此,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成为股权集中公司代理利益冲突的主要来源。Johnson等(2000)使用术语“隧道(tunneling)”来描述公司控股股东为了自己利益从公司转移资源的行为。在新兴市场中,由于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隧道”行为可能更加严重。大股东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转移公司资源,对小股东和企业员工的利益进行损害的“隧道”行为,产生了一种新的委托——代理问题,称为大股东侵占(Largeshraeholdersexpropriation)。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集中特征2001年,我国84%的上市公司目前仍然直接或间接地被政府最终控制着,其中8.5%的上市公司仍为政府直接控制,75.6%的企业则由国家通过金字塔型控股方式实施间接控制。同时,我国法律及司法体制对小股东的保护较为欠缺,而股权集中程度又相当高,政府或法人机构往往充当大股东和控股股东的角色,因此,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比其他国家更加复杂。唐宗明和蒋位(2002)对大宗股权交易溢价情况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在亚洲国家和地区中,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受侵害程度与印尼相近,低于泰国、菲律宾、韩国,但远高于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因此,研究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行为,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状况,解决公司代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社会政治、经济等诸多原因,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十分突出,国家通过直接所有或终极所有,控制着多数上市公司。同时,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机制不健全,缺乏对中小股东的有效法律保护,存在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实基础。本文研究大股东侵占的不同表现形式及其解决途径,对我国上市公司具有借鉴意义。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公司研究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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