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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5
“只贷不存”政策一直是困扰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下文为大家介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道路分析,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2008年5月,央行和银监会经过充分协商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为小额贷款公司正名。截至2008年10月,全国已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近100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适应了市场融资的需要,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可行之道。在小额贷款公司繁荣发展的背后,“只存不贷”的政策始终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一是身份缺失。在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中,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上只是有限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由于严格限定为“只贷不存”的公司,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既依托于《公司法》,又在《公司法》中无章可循,作为一类经营特殊产品的公司,在现行的《公司法》中,没有对涉及贷款类业务的公司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它并不经营存款,所以银监会认为它也不属于金融机构。试点机构在初期都是按照金融机构的发展模式来规划的,但在实践中发现短期内获得正式“名分”却并不容易。这种“身份缺失”制约着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发展: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难以照搬金融机构的资金获取和运用渠道;另一方面也难以享受政策优惠和支持,如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按照普通公司来缴纳所得税和营业税,而农村信用社在这两项都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予以减免。
二是监管虚置。监管虚置是由第一个问题“身份缺失”直接引致的,在第一个问题中提到的那样,《公司法》中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而银监会又不将其纳入监管体系,这就直接导致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目前的试点情况,主要由当地政府组成试点管理办公室履行对小额贷款企业的市场监管职责,银监部门迄今为止尚未介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当前各试点成立的地方政府各部门联席的管理办公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监管也容易形式化,容易造成监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三是资金匮乏。这个问题已经危及到了它的持续生存。在“只贷不存”的前提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有三个途径:所有者权益,捐赠资金,单一来源的批发资金。但是无论哪一种途径,都面临着现实的筹资难题。首先,由于资本的逐利性,所以捐赠资金不可能太多;其次,受制于商业银行的一些限制,小额贷款公司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只能转向一般机构。由于一般机构对委托资金的回报率要求很高,会抬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此种资金也不可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第三,由于前两种资金来源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主要依靠自有资本金来开展贷款业务。但是,依靠股东增资和长期的分红截流,并不是长久之计。因为股东都有自己的企业,也需要发展壮大的资金,不可能无限制地投入资金。资本金的严重不足,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发展规划,面对日益扩大的市场规模,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死卡着资本金和利润来制定贷款规模,无法满足更多客户的贷款需求。
针对以上的问题,目前在国家合法的政策范围内,有下面三种方式能增加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资金的来源。
(1)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2008年初,银监会和央行达成一致,央行推动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这就意味着,银监会和央行在分别进行了3年的小额信贷试验后,终于达成妥协,使小额贷款公司,也有望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不仅能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缺失”的问题,而且能够解决其资金来源匮乏的困境。但是,这个选择的过程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却是十分痛苦的。因为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东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就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从银监会来说,也曾考虑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降低对银行控股比例的要求,但是考虑到当前的社会信用环境,为了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在银行控股上是没有任何让步的可能。而最初5个试点省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本着“谁掏钱谁投资”的原则,几乎全部为私人资本。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转型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这对任何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在感情上都是无法接受的。但是不接受改编方案则将失去一次获得金融牌照的机会,就不能获得向公众吸收存款的权利,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将面临严峻考验,而且以后能否有这样的机会尚不知晓,在这样一个机会面前,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放弃控股权,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或者放弃这一机会,从其他渠道筹集发展所需资金。
(2)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数量的限制。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放弃转制的机会,就无法吸收公众存款,股东投资就依然是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的资金来源。在试点的7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对股东人数都做了限制,发起人数都没有超过5人,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其实,将股东人数限制在5人以内是没有必要的,为了吸引更多的商业性投资,需要放宽对殷东人数的限制,并加以政策引导。2008年,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放宽了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个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指导意见》的出台,放宽了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限制,而这对放弃转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尤为重要。首先使大量的民间资本有了正规的投资渠道,不但可以丰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而且能够有效地抑制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其次,外国公司也可以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而且在管理、运营等多方面提供指导和帮助,有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
(3)从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贷款。从其他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是小额贷款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参与首批试点的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和晋源泰。都曾向商业银行提出过融资的希望,但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融资缺乏政策依据而未能如愿。国家开发银行山西分行在2007年也曾经提出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委托资金的意向,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指引,贷款还需要通过政府平台,绕道向小额贷款公司批发。2008年5月8日,银监会和央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人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转制成为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或者放弃转制的机会,扩大股东人数以扩太资本,或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贷款筹资,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三条路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根据各自的发展特点和股东的意愿,选择其发展的道路。当然,这是一个痛苦的选择过程,因为每一种选择都会带来极高的机会成本。但是,选择又是必需的,因为这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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