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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公司并购的问题与对策

编辑:

2016-08-31

鉴于目前公司并购取得较大进步的状况,公司并购法应明文规定,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时,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随意采取反收购措施。

3.公司并购的行政许可与行政执法由专门机构统筹

即把国内分属国资局、商务部、证监会等多个机构负责的公司并购统一由专门机构统管。该机构职责如下:

(1)代表政府进行公司并购的许可审批;

(2)研究公司并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草拟法规、办法报国务院通过后执行;

(3)监督与公司并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对群众进行法律咨询宣传与释法;

(4)主持仲裁和调解公司并购案件与纠纷;

(5)查处公司并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民事、经济、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增加法院受理公司并购案件的种类

根据我国公司并购实践,下列几类案件应归人民法院受理与审判:

(1)并购程序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2)并购协议的法律效力;

(3)对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公司并购案件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4)公司股东对违法并购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提起的诉讼;

(5)公司董事因并购而被提前解聘或对相应的赔偿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6)因收购公告或说明书内容虚假而受损害的法人、公民所提起的赔偿诉讼;

(7)因散布公司并购方面假消息、讯息而使他人受损害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因违反收购合同而引起的违约赔偿诉讼。

5.补充受害者强制收购制度

(1)明确“一致行动”,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人扩充为投资者或其一致行动人;

(2)明文规定“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

(3)区分全面要约收购与部分要约收购,承认部分要约收购之合法性;

(4)规定强制收购义务豁免条件,避免“暗箱操作”。

6.适当发展公司并购的中介机构

与公司并购有关的中介机构有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一些产权交易机构。为了适应公司并购的实践,需使中介机构得到更快速的发展。同时,中国证监会在业务上要对这些中介机构有所限制,如它们不能发行债券和提供有融资性质的金融产品。但可以为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提供信息、咨询、介绍融资、资产评估及策划并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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