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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需要怎样的制度环境

编辑:sx_chenl

2016-09-05

任何一种制度,其有效性都依赖于其所形成的外部环境,独立董事制度也不例外。

[内容摘要] 上市公司因种种不规范运作而屡屡出现问题,使人们把矛头指向公司的董事会,并希望以设立独立董事的方式,实现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愿望。今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使人们对独立董事的工作寄予很高期望。而现有独立董事的状态,尚不尽如人意。那么——

任何一种制度,其有效性都依赖于其所形成的外部环境,独立董事制度也不例外。国外有研究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在美国的运行也并不是一直都非常有效的,之所以在最近两年该制度能够变得相对有效,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最近几年美国经济已发展到了一定水平——金融机构对公司的直接干预已逐步放松,公司的持股结构非常分散。

我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

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出台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在一系列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下的必然结果。

就内因看,对董事会缺乏监督以及对管理层缺乏控制的治理结构已严重威胁到我国上市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上市公司本身已具有对其董事会结构进行改革的需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集中度偏高,国有或非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司空见惯,在这种股本结构下,许多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形同虚设,董事会几乎无人监督,“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中小股东利益被侵犯的事件频繁发生,上市公司由“绩优”到“绩差”的进程越来越快。

从外因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随着近期我国证券市场多年来累积的一些制度问题开始集中爆发,证券监管部门对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力度的要求越来越高,并出台了包括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在内的一系列规则,证监会正以“只争朝夕”的精神推进这些规则的施行;第二,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在赴海外(主要是香港地区和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上市的过程中,为适应海外市场的上市要求,也需要对其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设立了独立董事;第三,随着二板市场的开场锣声临近,为与国际惯例接轨,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也纷纷开始推行独立董事制度。

推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不健全。就我国一些上市公司已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情况看,无法可依是最主要的问题。我国股票市场成立时间本身就不长,而设立独立董事更是近两三年才有的事情,公司法以及其他涉及公司制度建设的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要求,因此,这些年来,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基本上都是在权利和义务、在董事会中的绝对量和相对量等都没有明确界定情况下的一种探索。

2、与“二元制”公司模式存在冲突。我国的《公司法》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所适用的是“二元制”的公司模式,其中,对董事的监督是通过监事会来进行的,这有别于英美法系的“一元制”公司模式下由独立董事行使监督权的运作方式。换句话说,英美法系下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大陆法系下监事会的职权存在重合之处,如果监事会真正强有力的话,独立董事就有些多余了。现在的情况是,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往往是无力的,所以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潜在冲突并没有激化。

3、薪酬支付方式及支付标准五花八门。在国外,由于独立董事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董事会是要付给独立董事薪酬的,而在国内,由于对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差异很大,所以,施行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之间,在给独立董事支付报酬方面花样繁多,有的是以车马费,有的是以顾问费,还有的是以议事津贴等名义支付给独立董事,当然,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纯粹以现金形式支付,只是很少一部分公司已经或正计划以期股或期权的形式支付。

4、由大股东举荐或聘用独立董事较为普遍。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的初衷就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因此,按理说独立董事应该由中小投资者推举产生,但事实上,在我国施行独立董事制度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基本上都是由公司的大股东或管理层推荐,以董事会的名义或经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投票产生的。当然,这是前进中的问题,随着中小股东维权意识的进一步觉醒,相应有利于,符合于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产生办法自然而然就会形成。

5、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称。无论是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情况看,还是从“指导意见”的条文来看,我国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在没有进一步探索之前,我们无法作出确切的结论,只能对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做一个粗略的展望

1、有可能促成相关法律的出台。目前,证监会和经贸委等政府部门推出的一系列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章制度,包括“指导意见”都还只是指导性的,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预计在未来,如果独立董事制度的施行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那么,我们不排除《公司法》、《证券法》等会做相应修改,当然,这会使我国的公司权力机制发生根本性改变。

2、有可能流于形式。之所以这样认为,原因有二:第一,独立董事供需关系失衡,供严重小于需,这很容易造成“独立董事队伍良莠不齐,一人身兼数家公司独立董事”等局面出现;第二,独立董事权利和义务明显失衡,独立董事没有法律约束,很难确保其参与董事会决议时始终保持责任感,这很容易造成“走过场,锦上添花多于雪中送炭”等局面的出现。

3、积极作用要大些。说到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改革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因“所有者缺位”而出现的“董事会权力失控、管理层内部人控制泛滥、中小股东权益频繁受损”现象,促进我国上市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从《公司法》出台以来,监事会作用受限制而推出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轨迹,我们可以发现,独立董事也可以形象地理解为进入董事会的监事,既然监督者都由外部进入内部了,那么,我们为何不去乐观地估计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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