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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3
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冲突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股份公司存在两种重要的利益冲突: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冲突,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我国,由于股权集中程度过高等原因,导致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前期的研究中,诸学者多将视角放在第一种冲突上,而忽视了第二种冲突。试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成因、方式,以及对策建议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股东;利益冲突;上市公司
1股东之间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
1.1“一股独大”,国有股东成为实际控制人
据统计,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有54%的股权属于国家所有和国家法人所有,而且在上市公司的全部董事中,有73.3%的董事有国有股(27.9%)和国有法人股(45.4%)的背景;另外,2005年4月的调查显示,我国1102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平均高达44.86%,其中超过50%以上的达890家,由此可知,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和国有非流通股比例很高的现象十分严重。王菁(2003)认为:从剩余收益的分配过程来看,政府股东可以获取的非共享收益为直接的税收收益,但是政府还是银行的所有者,同事也是很多固定合约支付利益方的股东;而保证雇员的收入以及就业率是社会安定的保证,同样是政府追求的目标。于是,政府股东在分享任何一方非共享收益的同时,也分担了任何一方受到的利益侵害。相对而言,其他性质的控制性股东所获取的非共享收益更直接。因此与其他性质的控制性股东相比,政府股东具有不同的控制动力”这段话也恰好说明了再 中国 社会 经济 发展 的现状中,国有股和其他性质的股东利益冲突的独特之处。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上述情形虽有所缓解,但由于政策实施效应的滞后性,并未从根本上铲除“一股独大”。
1.2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
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特殊性形成了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控制股东大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话语权”。具体说来:由于控股大股东以自身母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介入上市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为了减少介入成本,大股东就会利用股东大会的聘任制度,在上市公司的经营层安插符合自己意向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此外,公司外部治理的缺陷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用脚投票”功能的丧失。所谓“用脚投票”是指假如上市公司的股东对经营者的管理状况和策略不满时,可以采取抛出股票的行为,使股价下跌,从而股东可以联合起来导致管理层下台的一种手段,这种机制在理论上有利于保证上市公司股东意志的实现,确保股东的资源安全。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是控股大股东选出的,所以管理层在经营的策略方面必然站在大股东利益的一方。由于大股东的股权是非流通的,比例也很高,所以其经济利益不受股价下跌的影响,也无法使中小股东形成可以与之抗衡的股权力量。这样,中小股东“用脚投票”就无法改变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二是无效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我国很多亏损严重的上市公司仍然在持续经营,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上市额度管理现象,使得公司上市的成本很大,所以很多公司会通过购买壳资源,间接取得上市的资格。同时,那些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同样需要资金,只能出售壳资源。在这种交易的过程中,大股东会继续利用所谓“利好”消息蒙蔽中小投资者,以达到自己圈钱的目的。
1.3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 会计 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道德风险。在我国,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管理信息规则之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而且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也不会真正地为中小股东的利益着想,所以也就不会为其提供真实可靠、全面准确的投资信息。其中,最为中小股东关心的关联方交易披露制度极不完善,很多公司对其关联方交易的政策以及交易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没有做出相应的披露说明,这样中小股东就无法通过有效途径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情况,而且很容易被大股东提供的虚假财务信息所欺骗,继续盲目向上市公司投入资源。
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对上市公司的强制审计未予以规定,审计的程度也仅限于年度审计报告;二是对于非法信息披露行为在处罚方面未予以规定。以上两个方面就给大股东编制虚假财务信息,隐瞒财务报告和重要信息的不披露行为创造了制度上的条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低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因为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运作的中心,但是在资本市运行体系不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利益 自然 难以得到保护。
2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现实手段
2.1大股东利用业务往来、资产重组、关联交易转移资源和利润操纵
理论上讲,上市公司的资产是由所有股东共同拥有,并且都有尽力保护的责任,然而我国的现实状况却不是这样,在控制了上市公司“话语权”的基础上,大股东很容易将上市公司作为他们的“提款机”,通过低价购买上市公司资产和高价出售资产给上市公司的方式,利用关联交易的价差以达到自身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同时,由于我国在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法规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缺陷,使得中小股东无法了解上市公司真实的财务运行状况,无法及时意识到利益的受损,难以通过证券市场制度和 法律 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2.2大股东强迫上市公司为其进行担保或质押
上市公司的违规担保主要有两种类型,关联担保和相互担保。大股东通常利用其控股股权的优势地位,强迫上市公司为其母公司提供高风险的违规担保,这一类型的担保数额巨大,使得上市公司成为其控股大股东的“提款机”。面对此现象,我国证监会已经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相关问题的通知》,但是现在看来执行情况不是很理想。第二种类型的相互担保则是和大股东存在相关性的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控股的上市公司之间的债务担保关系,在这种担保模式中,大股东将上市公司扯入并不相关的行业中去,大大增加了控股股东所在上市公司的财务风险,严重损害了中小流通股股东的权益。
2.3通过股利分配,掠夺中小股东的既得利益
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极不规范,分红派息率很低。大股东控制下的上市公司更喜欢高价配股,因为这可以进一步攫取中小股东的资金。另一方面,大股东不分红既可以保证上市公司拥有很多的现金,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未分配的利润会在下一年度摊入资本公积,增加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并不断转增股本,以提高非流通股在总股权中的比重。
3解决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对策建议
3.1积极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最直接的方式莫过于优化股权结构。笔者认为,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来说,要优化股权结构必须实现产权的多元化,避免“一股独大”局面的出现。优化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国有股回购、国有股转换为优先股、国有股权协议转让、发行可转换债券、定向转让和资产重组等手段,降低国有非流通股权的比例,在国有股减持的过程中引入机构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形成相对控股的股权结构,以股东利益为中心,以达到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
3.2完善上市公司的内外部治理
中小股东“搭便车”行为导致大股东利用治理制度的缺陷滥用股权,为此上市公司应该利用社会分工和集约经营的原则,引入高效的商务管理信托机制,由受托机构代表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增加参与审查和投票表决的专业性,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维护。同时,商务管理信托在两方面影响着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一是引入专业化的管理,促使公司资产的优化组合,改善经营,增加和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商务管理信托将股东的收益权和表决权分离,由信托机构代表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这样信托机构的专业性和外部性可以保证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3.3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
完整性是指所有影响投资者做出进入或退出决定的信息均应得到披露;真实性是指公开的信息应该如实反映上市公司运营的客观状况;及时性是指公开的信息传递速度要尽可能的快,以利于投资者能够迅速做出决策。同时,还要完善 会计 准则体系和信息披露规则,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也要有所加强。
参考 文献
?孙曙伟.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研究[M].北京: 中国 金融 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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