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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社会责任治理

编辑:sx_chenl

2016-10-14

本文讲述了关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社会责任治理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参与项目,但是部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中却忽视社会责任。法制不健全、崇洋的社会风气、利益相关者制衡力量的缺乏,以及跨国公司本身的认识偏差是造成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要提高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也需要从这几方面入手加强治理。

关键词 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治理

一、跨国公司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随着时代的进步,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但是对于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应该是什么,却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认识过程。美国着名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管理者的主要责任是从股东最佳利益出发来从事经营活动。这种看法代表了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古典观点,即管理当局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是利润最大化(转引自斯蒂芬.P.罗宾斯和玛丽.库尔特,2004)。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认识到企业不仅应当对股东负责,而且应当对员工、顾客、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利益负责。斯蒂芬.P.罗宾斯和玛丽.库尔特(2004)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的一种义务,它超越了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国内学者刘恩专(1999)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在特定的法律框架、社会规范和经营环境下,企业在履行其基本经济职能的同时,需要从企业长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自觉、主动地采取符合社会目标和公众利益、适应社会预期变化的各种社会性行动方案,为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和进行投资。基于以下三条理由,跨国公司更应该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

1.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主导势力,跨国公司也自然地成为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社会赋予了企业各种不同的权力(使用资源、获取收益),便有理由希望企业按照某种方式运作(有助于促进社会福利的方式)。与一般企业相比,规模巨大资金雄厚的跨国公司占用了全球各地更多的和更优良的人力、技术、物质、财务和贸易渠道等社会资源,在全球获得了广泛的社会经济利益,因此他们也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福利。

2.由于经营上超越国界,其决策的影响也超越了国界,对整个社会福利的影响也更大和更深远。 据统计,1999 年跨国公司内部和相互贸易已占世界贸易的60%。在全球范围内,有相当数量的劳动力在为跨国企业工作,这些劳动力个人生活及家庭的生活水平与跨国公司的行为直接相关。因为消费产品和服务与跨国公司发生联系的消费者更是不计其数。因此跨国公司无视社会责任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会更大。

3.从跨国公司本身的利益来讲,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公司形象会给跨国公司从全球化经营中带来更大的收益。我们看到沃尔玛,英特尔,IBM等公司不仅有着负责任的良好公司形象, 而且也在行业内居于全球领先地位。

二、部分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经营中无视社会责任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越来越成为一个有着巨大吸引力的市场,每年都有大量国外资本和商品进入国内市场。这些国外投资一方面给中国带来了先进的技术、管理和商品,另一方面随着一些涉及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侵犯劳工权益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的曝光,跨国公司在经营中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比如近年来许多外国药厂前往中国投资,目前外资背景的医药企业达两千家,在中国的投资,除了考虑中国是个庞大的销售市场以外,更将中国视为全球最大、成本最低的新药临床试验基地,中国病人许多都是贫困者,体内没有其他药物成分,可以取得最理想的试药效果。但是前几年发生的“沈新连”试药事件,河南爱滋病人试药事件却显示许多试药人试药过程中所应有的知情权及在报酬、赔偿方面的权益经常被制药企业和有关机构忽略或有意剥夺了。

缺乏商业道德的行为不仅发生在医药领域,而且也发生在很多其他领域,少数跨国公司人员在华行贿,一些跨国公司在华非法避税,少数跨国公司在华涉嫌垄断,一些外资企业劳工标准偏低,一些外企产品安全不达标。并由此引发了许许多多的社会问题。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2月16 日发布的《2006 跨国公司中国报告》称,过去一年中国的媒体至少对哈根达斯“脏厨房”事件、卡夫饼干含转基因成分风波等12 起跨国公司弱化公司责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评。这说明在中国的市场上,跨国公司同样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

三、造成跨国公司在我国无视社会责任行为的主要原因

一些跨国公司在母国很有节制,但在其他有投资的发展中国家的行为却截然不同,表现得不顾社会正义,唯利是图。跨国公司在境外经营中无视社会责任的行为的产生需要从多方面寻找原因,政府,社会及跨国公司本身等都应该对这一问题负责,就我国而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起了主要作用:

1.商业法律环境不健全。我们说对社会责任的追求与企业的长远利益是一致的,但该命题并非自然成立,正如我们不能期待每一个人都成为道德高尚的人一样,我们也不能期待每一个企业是高尚的企业,一个有效的治理环境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产生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在法制键全的环境里,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才会成为自觉。目前我国的商业法律环境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关于公平交易、环境保护、合理用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在美国等国家可以列出一个长长的清单,而我国关于这些问题的立法却存在不全面、不细致、低标准、难以操作的问题。比如在医药领域涉及药品审核的很多工作的法规就不完善,有报导称,目前中国对于试药人士的权益保障没有特定的法规,许多药品的临床试验只靠「口头协议」约束双方,即使签定「知情同意书」,出事也无法索赔。而在美国新药的审批却极其严格,从研发到审批通过并上市常常需要大概十年的时间,而在我国却可能只需要两年,在美国,进行试药风险极高,甚至可以追溯20年以前的临床试验事故,赔偿可以达到数千万美元。正是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一些跨国公司把高风险的试验活动转移到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

其次是执法不严, 甚至不依法办事的情况在我国普遍存在。执法困难一是因为有些法律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本身就不强;二是公民的守法意识普遍不强,很多人不了解法律,也缺乏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意识,行贿受贿、滥用权力的行为也普遍存在,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理。比如虽然中国法律规定,任何药物只要涉及人体试验,都要经过中国国家药监局批准。但很多外国药厂藉由与中国医疗机构或医院进行研究合作或交流,绕过正常渠道进行新药试验。在沈新连事件中,外国药厂就是直接通过当地政府的医疗机构进行试药的,正因为如此沈新连及他的很多同乡才毫无戒备地参加了试验。

2.除法制外,跨国公司在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制衡也是导致一些跨国公司无视道德和法律的重要原因。在西方国家,除了健全的法治环境以外,还有许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如众多的机构投资者、行业协会、劳工组织、环保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组织等。而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尚未成熟,民间团体、行业协会的声音很少,作用很有限;而消费者对跨国公司触犯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也往往是以单打独斗的方式加以抵制,而根本谈不上对跨国公司的利益制衡与责任监督。

3.从整个社会来看,由于我国在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上的相对落后,法律环境不成熟,整个社会及国内企业的信用水平普遍不高,使消费者对国内企业普遍不信任,也直接导致了从民间到政府甚至到学者的“崇洋”心态,相对于本国企业而言存在对跨国公司的盲目信任,认为它们在国际上是习惯守法的, 在中国也会如此, 对它们的产品也一味迷信, 简单地把跨国公司产品等同于高质量的产品,导致跨国公司的企业形象在我国有一种优势,民间追捧国外产品,政府也不能一视同仁地处理跨国公司的有关事务。这种心态使我们不能够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从客观上助长了跨国公司的侥幸投机心理。 4.从跨国公司本身来看,跨国公司的管理者也存在认识水平和道德水平的差异。一些管理者缺乏长远的眼光,不能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长远利益。另外部分跨国公司的管理者对包括中国在内的经济发展和人民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存在歧视心理,这些跨国公司在原材料选取,产品使用及服务等问题上往往采取双重标准,即优质产品销往欧美等发达国家,较低劣的产品销往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比如东芝公司在处理不合格的笔记本电脑,柯达公司在处理不合格的产品时,对中国和发达国家消费者的赔偿与处理都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并振振有词地声称是根据所在国法律处理。

四、加强在我国境内的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治理

在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治理上,跨国公司的自发性努力与具有强约束力的实施机制都是不可或缺的。从政府到民间努力营造一种公平守法、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环境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有关法规,完善执法环境

加强监督、环保、劳动等方面的立法,法律规定应尽量详细,可操作,并逐步与国际接轨,从而尽可能地将社会责任范畴的内容纳入到法律之中。要完善《劳动法》《工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且建立健全的劳动仲裁制度、工资谈判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织来保障国家和职工的利益;而且应该健全和完善各专业技术领域的相关法规,这是加强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的行为监管,敦促他们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 因为与明显的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相比,跨国公司在专业技术领域的不道德行为以后可能会更加隐蔽、更加突出。除了惩戒性的规定,还应该建立以税法为核心的激励性法律规范体系,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对现有税法应该通过提高优惠数额+扩大税收优惠范围+简化办理手续等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导,使企业愿意更广泛更自觉地承担社会责任。

切实保证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强对跨国公司生产经营行为的监控,及时和惩罚不道德行为;为此,应加大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应该加强对与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各审批机构、合作机构、执法机构行为的监管,严惩各种****、违法的和不道德的行为。

2.加强消费者、民间组织和社会舆论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监督

作为消费者和员工的个人应该加强守法和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的意识。民间组织也应该积极参与,为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设计关于社会责任行为规范的制度框架,通过各种途径创建和丰富信息披露系统,增强企业在各类经营行为上的公众透明度,在技术上为有关公司的社会责任问题提供专门建议和支持。媒体应该重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导和监督,由于网络、报刊等媒体的存在,一个事件被曝光后很容易变得尽人皆知,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会直接加大企业轻视社会责任的成本,使跨国公司不敢轻易涉险,耐克“血泪工厂”的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其中新闻等社会舆论的报道,消费者的起诉和抵制购买行为对修正耐克的社会责任行为起了很大作用。

3.应该倡导一种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国民心态

不能盲目信任跨国公司甚至放弃对跨国公司的监管。应该一视同仁地对待内外资企业, 防止跨国公司借助一些“法外”的优惠钻法律的漏洞。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媒体和专家的作用不容忽视。要充分认识到反对跨国公司缺乏社会责任, 并不是排外; 对跨国公司疏于监管从长期来看是一个双输的选择。特别是地方政府不能以放松监管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稳定的政治局面、良好的经济态势、广阔的市场潜力、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才是对外资吸引力最大、作用最强的因素。只有营造一个企业充分重视社会责任的环境, 才可能为跨国公司在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加强对专门技术的研究

由于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涉及不同的行业和专业领域,这使得政府有关部门对跨国公司经营行为的监控标准和相关的法规的制定都涉及到各种专业性管理和专门技术,加强对这些专业性的管理和技术知识的开发和应用对于改善政府的监管有重要意义。这需要政府从机构、人员、经费等多方面加强作为,包括:建立相关的研究和监管机构;为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提供培训;提供经费支持有关的课题研究、为有关组织提供税收豁免或税收支付等,等等。这样才能对跨国公司的行为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

5.跨国公司自身应该提高认识,加强自我约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在这方面我们看到很多优秀的公司,比如沃尔玛要求申请成为它的供应商的企业必须先填申请表,只有达到它制订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才有机会取得订单,成为它的合作伙伴。美国星巴克咖啡在世界咖啡市场价格降到40到50美分1磅时仍然用1.2 美元来收购咖啡以保证农民的收入。正如其CEO奥林·史密斯所说:星巴克的最大成绩之一,是说服顾客付3美元的高价买一杯“有社会责任的咖啡”。 IBM、英特尔、思科、沃尔玛等着名跨国公司也都采取“三重底线”的信息披露方式,披露公司经营情况,也披露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表现。这些行动使他们成为令人仰慕的优秀企业。跨国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应该提高认识,加强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在具体做法上可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在决策中导入职工代表、消费者代表、及其他关键的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制度,以强化社会各方对公司行为的监督与约束。自觉做好关于劳工权益和保护的工作,以应对来自消费者运动、东道国、国际社会及自身商业化伦理道德的压力;学习优秀的企业积极建立起符合自身行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审核制度和行为准则,定期就有关问题发表专门报告(包括环境和社会报告),建立系统性的独立监督和审查程序等等;

6.为了促进跨国公司更好地在全球经营中承担社会责任,国际社会的努力也很重要。

从1976 年至今,由各国政府及民间组织签订或提出的旨在强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条约和标准包括:1976年由OECD制订并于2000年重新修订的由各国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由UNCTAD提出并于1980年通过的面向全球跨国公司的《关于限制型商业活动的准则》;1999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全球协议”;社会责任国际(SAI)提出了在劳工标准方面的《SA8000》;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在环境标准方面的ISO14001等等。但是目前这些规则还缺乏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行之有效的国际硬约束,还应加强以国际习惯法、双边条约等方式来更具体地规定:跨国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容及违反社会责任的具体制裁措施,查证跨国公司违反社会责任的程序和规则,缔约国国内具体的处理机构、制裁程序等。我国政府应该加强与国际相关组织的合作与沟通,积极参与有关条约的缔结,敦促跨国企业采用有关的国际标准,对约束本国境内跨国公司的行为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刘恩专.论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J].国际贸易问题,1999(3)

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第七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毛国民.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对象和结构的哲学分析[J].科教文汇,2007(7S)

[4 ]殷格非,崔征,吴福顺. 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急先锋[J].WTO经济导刊,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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