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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成原因研究

编辑:sx_chenl

2016-10-14

本文讲述了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成原因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 要] 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是广泛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普遍现象,也是世界各国公司发展中的一个共性问题。由于其“双刃剑”特性,各国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在致力于对该问题的解决。本文分析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管理和法律层面的原因,以期实现关联交易在关联企业整体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达到公平和秩序与市场运转效率和自由之间的微妙平衡之目的。

[关键词]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公允关联交易

资本市场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证券市场的急速发展,不可避免地伴随着问题的出现。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就是广泛存在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一个普遍现象,它也是世界各国公司发展中的一个共性问题,由于其“双刃剑”特性,各国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在致力于对该问题的解决。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既具有促进公司规模经营、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公司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等积极作用;也存在违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金和利润、进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等诸多负面影响。因此,关联交易既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同时又受到各国法律的严格限制。在我国,不公平关联交易广泛存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之中,其负面影响已不容忽视。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对于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联交易是一个中性经济行为范畴。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关联交易的客观存在有其积极的作用。如通过关联双方明确供产销关系、优化资本结构等多种方式使各自能够发挥彼此生产经营上的优势,进而达到取长补短、平等互惠的目的;同时,由于关联双方自然天成的关联关系,交易双方对对方的充分了解,可以使交易的双方节约交易成本、节省交易时间,以提高各企业的运营效率。特别是在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中,它被运用于我国国有企业产权重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组合中,对国企改革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这种优势往往被一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和目前制度的原因而利用,从而使“关联交易”一词的涵义已特定化,几乎成为了证券市场一种不规范行为的代名词,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法律规制,近几年也提上了证券市场规范的重要议事日程。

关联交易形成原因存在多面性和多层次性。

一、关联交易形成的管理层面上的原因

(一)经济效率原因

市场和企业都是资源配置组织形式。任何组织制度的安排都需要费用,要确定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必须考虑到交易费用。在企业出现之前,单纯在市场上进行个人交易,其交易费用很大,经济系统运行效率很低。企业出现后,通过企业内部的专业化分工和各种要素所有者的联合大大降低了市场交易费用。按照现代企业集团理论,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企业有一种不断将相关企业一体化的倾向。但当一体化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产生规模不经济,企业为维持其完整的组织性,即企业与市场的界限保持稳定,需要支付昂贵的组织成本。因此,主体企业开始尝试不将所有企业一体化,而是将某些企业作为外部组织,通过资金、技术或人员等纽带和它们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这些企业仍然是独立的法人,但与主体企业有密切的合作关联。企业不仅可以通过与这些外部组织之间的资源流动节约交易费用,而且仍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体化组织的规模、范围和分散风险的经济性。这种介于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之间的企业集团便得以产生。依据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直接或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这种关系的属于关联方。而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是主要以股权(产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手段来实现的。因此,一般具有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之间属于同一企业集团内部的成员组织,而关联交易则主要表现为同一集团内部成员组织之间发生的交易。

集团内部成员组织之间的交易即关联交易可以大大节约交易费用。第一,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内部组织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使集团内部组织成员的技术选择和人员组合专门化,从而节约劳动时间。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关联交易可以节约信息费用。企业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为使交易达到目的并有效控制风险,必须搜集相关信息。而现实中的信息结构是复杂和千差万别的,要获得信息需要发生成本即信息搜寻费用,它直接影响到资源的配置效率。由于外部市场的不确定性及信息的不对称,使交易过程存在巨大的风险,从而发生大量的交易费用。企业集团以股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为纽带,依靠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从而实现纵向的行政权力指导和资源配置,信息成本大大减少。尤其当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加和信息的取得变得困难时,集团内部组织之间交易的比较优势就会格外突出。因此,当利用外部市场的交易费用大于集团内部组织之间的资源配置所发生的组织成本时,关联交易将最大程度地取代外部的市场交易。如海尔股份的发展历程就是典型代表。

(二)盈余管理的不正当使用

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的有关利益主体会有意识地介入到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的处理过程中,使利润达到某种目标,从而实现自己的非公开化目标。相关经济主体通常是在公认的会计原则的约束下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或控制应计项目,以使报告盈余达到期望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盈余管理是一种合法的利润调节行为,而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则是盈余管理的一种极端表现,是滥用盈余管理手段的结果,不仅演变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主要目的是为了达到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再融资有关规定中关于净资产收益率的指标,从而实现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或为了避免连年亏损面临摘牌的危险。

由于利益驱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润包装的现象屡禁不止,花样层出不穷。关联方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从而造成上市公司的虚胖,达到在证券市场再融资的目的。但“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今天的付出是为了明天更多的索取。关联方(突出表现为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的利润输送,实现了上市公司的融资窗口功能,一旦控股股东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上市公司就成了控股股东的提款机,最终损害的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另外,中介机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的不规范运作为上市公司利用不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大开方便之门。中介机构的作用本来是为管理部门和投资者提供一份真实准确的财务报表,但有些中介机构为了争取到客户,通过无原则地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上市公司沆瀣一气,为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报表出谋划策。

(三)制度原因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导致不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主要是公司内部人为牟取私利而滥用决策权,从而作出不利于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利益安排,这是导致上市公司不公允关联交易发生的直接原因。但上市公司频繁发生不公允关联交易有其更深刻的制度根源,那就是我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不彻底,没有建立真正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  第一,证券市场功能的错位。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功能有两个.一是筹资功能.二是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使社会资源向那些经营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优质上市公司集中,功能二应该是最主要的功能。但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企业管理层的理念似乎存在证券市场功能错位,即过分强调证券市场的筹资功能,而通过证券市场促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优化资源配置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那么明显,这突出表现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上。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营情况大体上并不是太理想,改制上市为国企提供了一条解困的出路,但大多数国企如果整体上市的话,根本达不到《公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发行上市有关财务指标的要求,尽管《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只要求原企业近三年连续盈利,另外,《公司法》规定公司如发行新股,其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这么低的财务指标要求,仍然是很大一部分国有企业难以逾越的门槛。于是,国有企业通过资产剥离等方法,将一部分优质资产拿出来另外组建一个股份有限公司,这就是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所进行的“部分上市”、“分拆上市”、“包装上市”,余下的资产则仍然留在原企业,即上市公司的母公司,这样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改制并不彻底,这为公司上市后与母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埋下伏笔,这是目前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关联交易频繁和关联交易额大的根源。

政企不分为不公允关联交易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改换门庭,成为控股股东,比如现在的所谓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行业集团控股公司等等,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名义上是出资人的身份,实质上对上市公司行使相当的行政干预权,主要体现为在对上市公司决策层的人员控制上,控股股东轻而易举地利用其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影响来促成不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

第二,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法人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体现在:(1)股权过于集中。上市公司多以国有企业控股为主,并且国有企业控股体现为“一股独大”的绝对控股,流通股和其他社会法人股在上市公司总股本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2)内部人控制严重。公司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内部人操纵公司运作。(3)中小股东、债权****益得不到合理保护。公司大股东拥有公司的绝对或相对控制权,中小股东的投票权难以与大股东相抗衡,致使中小股东失去监督大股东的有效方式及动力。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司法程序上的有力支持。在企业破产程序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真正保护。不过到目前为止,尽管已出现上市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但上市公司的破产程序仍未启动。(4)董事会的功能难以发挥。公司董事会结构不尽合理,内部董事所占比例过高,即使是在董事外部化相对较好的公司中,董事会的独立性仍是一个受到广泛质疑的问题。董事会往往被大股东操纵。以上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为关联交易的产生提供了有利条件。

第三,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虽然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部门规章及1997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对关联交易作了相关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不公允关联交易,但仍给上市公司利用制度本身的缺陷来规避相关规定提供了空间。目前,我国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还不够详细和严格,如缺乏对控股股东行为的制约措施,缺乏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仅限于对关联交易双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价格、金额及该交易对公司的影响,缺少关联交易的定价基础,给不公允关联交易以可乘之机。

第四,对违规关联交易的惩处机制不健全。现在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形式和金额呈快速膨胀之势,但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力度并未与之成正比增长,监管力度的软弱和法律手段的缺失造成了违规关联交易的低成本,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关联交易的发生。

二、关联交易形成的法律层面上的原因

目前,我国对于关联交易的规范管理已建立了一套多层次、多角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仅有10余年证券发展历史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应该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相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说,还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我们有必要指出,监管法律并不仅仅局限于直接针对关联会计处理和披露的法律规范,还包括一个针对关联交易行为的系统防范结构。目前,我国在这一系统防范结构的建设上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法律层面的缺失:

(一)监管法律缺位

关联方交易作为上市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尽管其属于中性经济范畴,但是综观中外各国证券欺诈案件,可以发现关联交易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安然事件震惊了华尔街,而关联交易在安然业绩创造中做出了巨大“贡献”。要有效防止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公司业绩和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严格的监管法律。从前面本文对我国关于关联交易法律规制体系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为财政部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及沪深交易所的自律性规范文件,它们均处于较低法律位阶,甚至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以行政手段代替法律规范,甚至违背市场规律办事,有矫枉过正之嫌,有的规定又与实际情况相距甚远,无可操作性,难以形成对违规者的巨大威慑力。

(二)法律责任的缺位

我国目前关于关联交易从法律规范的角度来说,很多条款只有“假定”和“处理”,而缺少“制裁”部分,即只规定了什么情况下构成不公允关联交易,什么情况下该种关联交易不允许发生,但具体到违反该规定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对于具体的决策人),则语焉不详,或只给予一些无关痛痒的处罚。另外,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只享有行政处罚权,而无法律上的执法权,也是造成对关联交易的规范中“有法可依、有法不依”的重要因素。

(三)相关法律的协调性差

由于目前我国对关联交易的规范大都体现为各部门规章,各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角度的不同,必然造成立法的出发点和监管重心的偏差,而且立法层次的偏低也势必导致立法质量的不高,于是各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和混乱在所难免,直接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例如,各法规采用的基本术语混乱,对于关联人就有关联企业、关联方、关联公司等多种用法,而且在不同的法规中其含义并不完全一致;法与法之间的相互冲突让上市公司无所适从,也成为上市公司不规范运作可利用的空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S].1997.

[美]罗伯特.C.克拉克,着.胡平,等译.公司法则[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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