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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本文讲述了关于公司组织制度比较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仔细阅读下吧。
摘要:完善的公司组织制度集中体现在公司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运用上。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长期发展中,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司组织制度,有必要通过对美、德公司组织制度的比较,总结出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寻求对我国公司治理的借鉴价值,以完善我国的公司组织制度。
关键词:公司组织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相关权利人
公司组织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公司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条件下,调整和平衡公司各相关权利人关系并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的制度安排,使之能够在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关系,促使公司经营者为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而勤勉工作,从而为公司始终保持较高的效率和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保证。
虽然西方国家在各自的发展中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公司组织制度,但大体上来说,现代西方国家公司组织制度的模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一种是大陆模式,以德国为代表,法国、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因此了解美国和德国的公司组织制度,对了解西方公司组织制度,完善我国公司组织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一、美国公司组织制度
美国公司组织制度的最大特点是集权,表现在公司组织机构中,股东会下只设立董事会,不设监事会,董事会的权力较大,拥有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并兼具公司的监督权。这一特点使美国公司经营效率大增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美国公司中虽然不设监事会,但监督机制相当完善,监督权分别由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外部董事和外部审计机构来共同行使,通过内外双层监督体系共同行使监督职能,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众多股东对公司的约束作用,由于美国证券市场发达,并实行反对金融积聚的政策,使美国公司融资方式主要为直接融资,即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获取公司资本,而很少从银行贷款,因而使美国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正是因为如此,使众多的股东通过“用脚投票”的间接方式来监督公司运营,如果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不佳,股东就会采用“用脚投票”,抛售股票,促使股价下跌,公司就有可能面临被收购或兼并,进而更换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必然努力提高公司经营状况,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董事会内部的监督机制。为了保证董事会的有效运作,美国公司在董事会内设立各种委员会,如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把董事会的职权系统划分,分别授予不同的委员会,使各部门各尽其责。其中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内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监督。通过审计委员会可以监督董事会其他部门的运作情况和监督经理人员的决策执行和业务经营状况。这样既可以提高董事会的运作效率。又可以使审计委员会及时获取公司的经营信息。但审计委员会是建立在董事会内部的机构,并对董事会负责,这就有可能出现董事会操控审计委员会的现象,使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
董事会外部的监督机制。为了避免董事会操控审计委员会,美国公司在外部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发布审计报告。美国正是通过内部的审计委员会和外部的审计机构来共同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的。美国公司还设立独立董事来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独立董事在公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董事会的各委员会中除执行委员会成员属内部董事外,其他各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董事由公司外部人员兼任,一般占董事会成员的60%左右。设立独立董事既可以强化和落实董事会的职能,又可以防止个别股东掌控公司业务和管理层****,以保障股东利益和公司持续发展。
二、德国公司组织制度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的公司组织制度充分体现了分权原则。在股东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业务执行权和监督权。公司监事会的地位在董事会之上,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并有权任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具有重大事项的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监督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经理层的管理,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银行对公司的约束作用。与美国相比,德国公司融资方式以间接融资为主,即向银行贷款。银行不但是公司的债权人,同时也是公司的大股东,并可以代理小股东行使投票权,因此银行对公司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有较高的地位。它通过向监事会派出代表,利用掌握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的第一手材料对董事会和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控制,必要时有权撤换不称职的高层经理人员。
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在德国的公司组织机构中,股东会下设立监事会,再由监事会选任董事会。监事会的地位高于董事会。监事会不直接干预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但公司内的重要业务须经监事会同意才能执行,而且董事会要定期向监事会报告经营状况。监事会还可以召集股东大会,解决董事会业务执行中的问题。监事会的权威性强化了公司的内部监督制衡机制。但如果监事会的权力过大就会控制董事会,过度干预公司业务,使董事会失去独立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德国《股份法》规定,执行业务的各项措施不能交由监事会承担:对于监事会拒绝同意的业务,董事会可以要求股东会以绝对多数做出同意进行此项业务的决议。这样在德国的公司组织制度中形成了董事会与监事会相互制约的局面,不但能使监事会充分行使监督职能,而且也确保了董事会的业务执行的独立性,保证了公司的良性运行。 职工参与监督。由于德国奉行“相关者利益至上”理念和认识到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德国很重视职工和雇员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因此在公司组织制度中实行职工参与制。德国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由资方代表和劳方代表共同组成,并且劳方代表与资方代表有同等的权力。通过职工参与监督管理,不但可以维护职工自身利益,减缓劳资双方的对立,增强公司的凝聚力,也可以加强职工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监督,使公司有一个稳定发展的环境,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公司组织制度
由于各国社会经济条件和文化历史背景不同,各国公司组织制度都有自己的特色。我国的公司组织制度与西方国家公司组织制度相比,有相同之处,即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公司的组织机构。赋予相应的职权,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调整公司资产所有者、公司经营者与公司职工之间权力的分配与相互制衡,以保障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但我国公司组织制度也有自己的特点和问题。
(一)我国公司组织制度的特点
1.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虽然许多国有企业已经转变成公司制,但我国的公司股权大部分仍由国家持有,国有股的持股比例较高,在许多公司中国家或政府作为公司的大股东拥有较大的权力。 2.我国公司组织制度沿袭大陆法系的分权原则,但又与德国的公司组织制度有较大的不同。我国公司股东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董事会和监事会具有平等的地位。董事会与监事会是两个独立的部门,分别行使其职权,彼此间不存在控制关系,都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重大决策,拥有日常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对外代表公司权。监事会是公司的重要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业务的执行。监事会不能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与监事会不能相互交叉任职。这种相互独立的组织结构能够在公司内部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为了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并体现职工参与公司管理,保障公司职工的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而监事会中则必须有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此来监督董事会。
(二)我国公司组织制度存在的问题
1.股权过于集中,国有股持股比例较高,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失去独立性。我国的股份制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转变而成,因此国有股持股比例较高,“一股独大”的状况较普遍。公司组织制度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国有持股比重过大造成的。在股份制公司中,特别是上市公司,国家所持股份占很高的份额,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就占有较大的权力。许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国家或政府委任,因此多数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听命于大股东,使董事会失去独立的经营和决策权,使监事会失去独立的监督权,在公司内就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和监督机制,从而难以形成高效的内部运行机制。 董事会权力较大,监事会权力有限,缺少有效监督。我国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权力较大,而监事会的权力则很有限。董事会掌管着公司的人财物,运作公司资产,拥有公司的实权,而监事会的实权则很少,难以实现其作用。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的首要条件是熟悉公司的运营状况,也就是拥有知情权;但公司财务报表等重要资料掌握在董事会或管理人员手中,董事会为了隐瞒事实就可能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也就不能真正实现监督职能。虽然监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但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处于管理层之下,工资、职位都由经理人员任命,加之大部分职工代表都不具备财务、经营方面的专业知识,使得职工代表也很难实施其监督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监事会只停留在形式上,而不能真正实现监督作用。
四、西方公司组织制度给我们的启示
从我国公司组织制度的特点及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的公司组织制度在实际运作方面还存在许多缺陷,而股权结构不合理、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等是形成这些缺陷的重要原因。我国应不断借鉴西方国家在公司治理中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渐建立起适合我国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制度。
(一)优化股权结构,建立较合理的股权制度
我国公司组织制度的许多问题是由股权结构不合理引发的,因此优化股权结构是当务之急。我国应该借鉴美国分散持股的经验,减少国有股的持股比重,分散股权,允许法人持股、机构持股以及个人持股等多元化的股权结构。限制每个股东所持有的最高份额,使董事会和监事会经多数股东选举产生,而不受少数股东控制,避免出现“一股独大”的现象。同时也可以借鉴德国的银行持股的经验。允许银行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样既可以保障银行的利益,又可以使公司受到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职权,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正确处理与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尤其要调动职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因为公司经营的成功需要一种团队精神。为此,在我国公司治理机构中,必须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工人代表参加,实施对经营者的监督。同时,为了调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应允许他们通过公司股票持有方案购买本公司的股票。
我国应借鉴德国的相关规定,在公司法中赋予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与其他成员相同的权力,并且应注重对职工代表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培训,使职工代表更好地运用监督权。
(三)提高监事会的地位,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加强监事的职责观念
监事会具备经常性、事后性与外部性监督三大特点。我国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是公司组织制度中的重大缺陷。因此当务之急是解决监事会虚设问题,使监事会在公司组织制度中发挥有效的作用。为提高监事会的地位,可考虑赋予监事会对董事及经理的任免权。如果发现董事或经理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拒不改正的,监事会有权对董事或经理进行罢免。监事会以此来约束董事会的权力,避免董事会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 合理的激励机制是促使监事努力工作的动力。但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监事的薪酬和持股比例都低于董事及经理,监事缺少监督的利益激励机制。因此提高监事的薪酬是激励其更好行使监督职权的保障。但如果只通过薪酬来激励监事,只会产生短期效应,即监事会中的监事只监督董事会或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损公司的短期利益,并不会重视高层管理者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因此除了提高监事的薪酬,还可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提高监事的持股比例为激励手段,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监事的个人利益衔接在一起。这样既有利于监事积极的履行其职责,又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设立独立董事,监督董事会业务的执行
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中存在着两种不利的因素影响董事会良性运行:一是董事会由大股东选举,听命于大股东,而失去了独立性:二是董事会的权力过于膨胀,往往出现权力滥用。这两种不利因素的产生要归因于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独立董事具有监事会无法具备的事前监督与决策过程监督密切结合的特点。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以弥补监事会监督职能的不足,强化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内部监督。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这样既可以消除董事会完全听命于大股东的情况,又可以在董事会中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约束内部董事的行为。独立董事人选可以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由多方人士担任,如有经验的企业家、会计师、律师、学者及专家等,并且独立董事的人数要在董事会中占半数以上,从而增强其在董事会中的作用。
2001年我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制度逐渐在上市公司中建立起来。但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为了保证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其职责,应该把独立董事制度写入《公司法》中,用立法的形式来明确其职责,规范其行为,在社会中成立独立董事监督会,用来监督各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执行情况,对不称职的独立董事应取消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同时声誉效应也将约束独立董事的行为,如果他们较好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就会给他们带来良好的声誉,有利于自身事业的发展。反之,则会使他们声誉扫地,失去其发展的机会。
(五)引入中介机构,加强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
在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方面,尤其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外部监控作用。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市场对经营者的外部监控变得比内部监控更为有效。我们必须通过完善市场体系来实现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在设立独立董事的同时,我国还应该借鉴美国利用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的做法,在公司外部聘请专业的审计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和核查,同时也可以聘请其他的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监督,加强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内外监管完善监督职能,从而保障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更新,西方国家在不断探索中完善本国的公司组织制度,我国也应紧跟时代的潮流,在学习西方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进行自我创新,使借鉴与创新相结合,尽快建立起我国较完善公司组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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